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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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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04-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A19版)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场外直销发售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深圳理财中心、杭州理财中心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3号东裙楼4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11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2908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深圳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4楼05室

    电话:0755-82701982

    传真:0755-82572169

    (5)杭州理财中心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2-2号

    电话:0571-81903158

    传真:0571-81903158

    (6)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7)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二)场外代销发售机构

    (1)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赵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4)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5)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6)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8)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青岛)96588,(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9)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3楼个人业务部

    法人代表:林复

    联络人:翁俊

    联系电话:025-86775337

    客服电话:96400,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0)公司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46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46号

    法人代表: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11)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12)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13)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14)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15)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王霈霈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0571-95548

    (16)名称: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17)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18)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19)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ywg.com

    (20)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21)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22)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23)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24)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25)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6)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27)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28)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29)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30)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1)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32)公司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 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33)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1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3)其他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三)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陈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9楼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黄贞 王志宏

    联系人:程秉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胡小骏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胡小骏、洪锐明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3年3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 216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前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期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发售,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发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确认不得撤销。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销售机构和联系方式,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销售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发售,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发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1)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场外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32%,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0.32%
    100万≤M<500万0.20%
    500万≤M<1000万0.12%
    1000万≤M1000元/笔

    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特定投资群体需在认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除上述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场外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外,通过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场外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所有投资者,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80%,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0.80%
    100万≤M<500万0.50%
    500万≤M<1000万0.30%
    1000万≤M1000元/笔

    (3)本基金A类份额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比照场外前端认购费率执行。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元场外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8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0.80%)=9,920.63元

    认购费用 = 10,000-9,920.63=79.37元

    认购份额 = (9,920.63+5)/1.00=9,925.6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25.63份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5)/1.00 = 10,005份

    (2)场内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可在场内认购A类基金份额,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份,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0.80%,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3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10,000=10,000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10,000×0.80%=80元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10,000+80=10,08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5.30/1.00=5份

    即:投资者认购1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08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5份,则总共可得到10,005份基金份额。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采取份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1)场外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限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机构网点(非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5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限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2)场内认购的限额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十一、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每次开放期届满,如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宣布基金合同终止并履行清算程序。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前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期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3月12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即2013年3月12日至2014年3月11日。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4年3月12日开始。若第一个开放期为10个工作日,即2014年3月12日至2014年3月25日,则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即2014年3月26日至2015年3月25日,以此类推。

    再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4月12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即2013年4月12日至2014年4月11日。由于2014年4月12日、4月13日为非工作日,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4年4月14日开始。若第一个开放期为10个工作日,即2014年4月14日至2014年4月25日,则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即2014年4月26日至2015年4月25日,以此类推。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的A类份额的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本基金A类份额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七、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上市交易的其他业务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场外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每个封闭期结束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的,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本基金开放期,投资人在交易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价格,销售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后提出的有关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受理。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场外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限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期的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 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 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32%,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0.32%
    100万≤M<500万0.20%
    500万≤M<1000万0.12%
    1000万≤M1000元/笔

    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特定投资群体需在申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除上述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外,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场外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所有投资者,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8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0.80%
    100万≤M<500万0.50%
    500万≤M<1000万0.30%
    1000万≤M1000元/笔

    本基金A类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在本基金开放期间赎回本基金的A类份额和C类份额,均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只适用于场外),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1: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9,448.2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9,448.22份基金份额。

    例2:在上面的例1中,如果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448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人。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448×1.050=9,920.4元

    退款金额=10,000-9,920.4-79.37=0.23元

    例3: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只适用于场外),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份

    3、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20=112,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2,000.00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基金管理人可在20 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额支付或者延期支付。

    (1)全额支付:当基金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将对赎回款项进行全额支付。

    (2)延期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申请进行延期支付,在20 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赎回款项。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支付的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或基金中的某一类别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其他类别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暂不开通A类份额转换为C类份额。对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转换为A类份额,本基金转换费率最高不高于0.80%,且随C类份额持有时间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转换费率
    N<1年0.80%
    N≥1年0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通过具有代销资格的会员单位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业务办理应遵守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本基金A类份额在交易所上市交易,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C类基金份额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3、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对办理转托管业务收取相关费用。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集合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和可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新股增发和可转债申购。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债券。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今后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利率互换、利率期货等固定收益类金融衍生工具或其他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秉承价值投资理念,进行深入的宏观经济研究、利率研究和信用研究,精选债券组合,并通过对债券组合的久期水平、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的有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和可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新股增发和可转债申购。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险变化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并结合各种固定收益类资产在特定经济形势下的估值水平、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特征,在符合本基金相关投资比例规定的前提下,决定组合的久期水平、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并在此基础之上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一)利率预期策略与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GDP、CPI、国际收支等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本基金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建立或改变组合期限结构。先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方向,然后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情景分析,构建组合的期限结构。

    本基金应用骑乘策略,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相对较高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来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二)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合的管理。本基金将在利率预期分析及其久期配置范围确定的基础上,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自上而下”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银行存款、信用债、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三)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债券,以提高组合的收益水平。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具体而言,本基金的信用债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信用利差曲线配置和信用债券精选两个方面。

    1、信用利差曲线配置

    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能够直接影响相应债券品种的信用利差。因此,我们将基于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进行相应的信用债券配置操作。首先,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的信用债券研究员将研究和分析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信用债券市场供求、信用债券市场结构、信用债券品种的流动性以及相关市场等因素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然后,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外部权威、专业信用评级机构的研究成果,预判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最后,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确定信用债券总的配置比例及其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债券精选

    本基金将借助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并综合参考外部权威、专业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发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并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以确定信用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挖掘并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利差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

    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分析是信用债投资的基础性工作。具体的分析内容及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国民经济运行的周期阶段、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在内部信用评级结果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个券的到期收益率、交易量、票息率、信用等级、信用利差水平、税赋特点等因素,对个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精选估值合理或者相对估值较低、到期收益率较高、票息率较高的债券。

    (四)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融入和滚动短期资金作为杠杆,投资于收益率高于融资成本的其它获利机会,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本基金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利率走势预测、券种配置建议等,为债券决策提供支持。

    3、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结合研究员的研究报告,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目标久期、期限结构、个券选择等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根据决策纪要,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中央交易部执行。

    6、中央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基金经理小组。

    7、基金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1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总全价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柜台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样本券涵盖央票、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情况。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中债总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并在中国债券网公开发布,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

    2、在中债指数体系中,中债总全价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与本基金较为贴近,因此,中债总全价指数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比较基准。

    如果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停止计算编制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下转A2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