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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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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04-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A25版)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分开,保证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立稽核等制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批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业务控制,完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稽核监察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建立了科学先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软件采购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以保证在营销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控制委员会总体方针指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也会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62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境外股票指数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和募集目标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发售代理机构的名单及各自可接受的认购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4.募集目标

    基金管理人将在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内设定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规模上限以及规模限制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四)募集币种

    人民币

    (五)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人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的1个工作日前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六)基金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超过认购份额的0.8%,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M认购费率
    M<50万份0.8%
    50万份≤M<100万份0.5%
    M≥100万份10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投资人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七)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人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人到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1,000份本基金,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0×0.8%=8元

    认购金额=1,000×(1+0.8%)=1,008元

    即投资人需准备1,008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4.认购申请: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可撤单。

    5.清算交收:T日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网上现金认购申请并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后,在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时点前将足额资金划入相应的备付金账户。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在募集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之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八)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人认购申请时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例:某投资人到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0.8%=800元

    认购金额=100,000×(1+0.8%)=100,800元

    总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份

    即投资人若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100,000份,需准备100,800元资金,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0元,则投资人可得到1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3.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单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投资人向基金管理人缴交认购资金和认购费用,基金管理人于T+2日内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在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在募集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之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

    (十)募集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十、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至少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分证券的数量、经调整的T-1日预计开盘价、T-1日标的指数涨跌幅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中间价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在提前公告后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 和下午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相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开放日常申购之前,将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特殊申购仅开通一日。申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按金额申购。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联接基金特殊申购所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特殊申购日本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按照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本基金联接基金财产承担。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违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T日的申购、赎回申请由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现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投资人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等的交收,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3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人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3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外汇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现金替代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当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现金替代款支付时间顺延。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日常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 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投资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T日预估现金部分、T-2日(指T日前第2个申赎开放日,下同)现金差额、T-2日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两种类型: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当投资人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该成份证券的替代,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人买入或卖出证券,并与投资人进行相应结算。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基金管理人按照固定现金替代金额与投资人进行结算。

    (2)退补现金替代

    本部分“T+2日”、“T+3日”指T日后的第2个、第3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1)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代投资人买入或卖出的证券。

    2)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调整后的T-1日预计开盘价×T-1日估值汇率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替代金额×(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收取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在美国市场买入组合证券,结算成本与替代金额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溢价率,并据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如果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高于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3)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申购申请,T+3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购入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被替代证券的T+2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被替代证券T+2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和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T日后至T+2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T+3日后的第4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4)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赎回申请,T+3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被替代证券的T+2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被替代证券T+2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金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确定赎回替代金额,若T日后至T+2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T+3日后的第5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经调整后的T-1日预计开盘价并按照T-1日估值汇率换算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2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经调整后的T-1日预计开盘价以及T-1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其中,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2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2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T日收盘价以及T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2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4、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T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2012年11月13日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510***
    2012年11月9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600.2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1,00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1.0000
    2012年11月13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606.21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1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1,0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允许申购赎回

    股票代码股票简称股票数量(股)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溢价比率替代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AAPLAAPL51退补20%174430.56
    ADBEADBE27退补20%5563.97
    ADPADP27退补20%9426.94
    ADSKADSK13退补20%2538.90
    AKAMAKAM10退补20%2303.91
    ALTRALTR17退补20%3283.69
    ALXNALXN11退补20%6374.21
    AMATAMAT68退补20%4553.89
    AMGNAMGN42退补20%22633.88
    AMZNAMZN25退补20%35669.03
    APOLAPOL6退补20%727.27
    ATVIATVI61退补20%4138.91
    AVGOAVGO13退补20%2752.66
    BBBYBBBY13退补20%4712.53
    BIDUBIDU15退补20%9884.70
    BIIBBIIB13退补20%11423.41
    BMCBMC9退补20%2275.94
    BRCMBRCM28退补20%5450.76
    CACA26退补20%3618.34
    CELGCELG24退补20%11439.79
    CERNCERN9退补20%4367.03
    CHKPCHKP11退补20%3090.09
    CHRWCHRW9退补20%3480.25
    CMCSACMCSA116退补20%26440.34
    COSTCOST24退补20%14512.18
    CSCOCSCO293退补20%31158.79
    CTSHCTSH16退补20%6647.76
    CTXSCTXS10退补20%3735.27
    DELLDELL95退补20%5584.01
    DLTRDLTR13退补20%3100.73
    DTVDTV34退补20%10318.01
    EAEA17退补20%1395.51
    EBAYEBAY70退补20%20934.27
    ESRXESRX44退补20%14395.00
    EXPDEXPD12退补20%2794.93
    EXPEEXPE7退补20%2540.60
    FASTFAST16退补20%4210.92
    FFIVFFIV4退补20%2170.73
    FISVFISV7退补20%3261.64
    FLEXFLEX36退补20%1342.66
    FOSLFOSL3退补20%1505.57
    GILDGILD41退补20%19093.54
    GMCRGMCR9退补20%1407.86
    GOLDGOLD3退补20%2066.15
    GOOGGOOG14退补20%58749.14
    GRMNGRMN11退补20%2530.84
    HSICHSIC5退补20%2427.71
    INFYINFY4退补20%1078.56
    INTCINTC274退补20%35853.17
    INTUINTU16退补20%5982.48
    ISRGISRG2退补20%6723.86
    KLACKLAC9退补20%2698.92
    LIFELIFE10退补20%2923.20
    LINTALINTA28退补20%3482.14
    LLTCLLTC13退补20%2656.02
    LRCXLRCX10退补20%2310.84
    MATMAT19退补20%4285.26
    MCHPMCHP11退补20%2103.26
    MDLZMDLZ97退补20%15876.38
    MNSTMNST10退补20%2845.08
    MRVLMRVL31退补20%1519.43
    MSFTMSFT459退补20%81661.61
    MUMU56退补20%1965.10
    MXIMMXIM16退补20%2871.79
    MYLMYL22退补20%3611.92
    NFLXNFLX3退补20%1477.79
    NTAPNTAP20退补20%3376.80
    NUANNUAN17退补20%2257.67
    NVDANVDA34退补20%2553.26
    NWSANWSA86退补20%13160.32
    ORCLORCL267退补20%51001.27
    ORLYORLY7退补20%3889.18
    PAYXPAYX20退补20%4062.24
    PCARPCAR19退补20%5154.28
    PCLNPCLN3退补20%11967.86
    PRGOPRGO5退补20%3310.02
    QCOMQCOM93退补20%36109.02
    RIMMRIMM28退补20%1552.32
    ROSTROST12退补20%4172.36
    SBUXSBUX42退补20%13409.93
    SHLDSHLD6退补20%2322.05
    SIALSIAL7退补20%3073.33
    SIRISIRI210退补20%3677.94
    SNDKSNDK13退补20%3316.13
    SPLSSPLS37退补20%2585.08
    SRCLSRCL5退补20%2909.97
    STXSTX22退补20%3886.34
    SYMCSYMC38退补20%4302.02
    TXNTXN62退补20%11534.42
    VIABVIAB25退补20%7733.25
    VMEDVMED15退补20%3047.63
    VODVOD52退补20%8651.92
    VRSNVRSN9退补20%2435.27
    VRTXVRTX12退补20%3339.25
    WCRXWCRX14退补20%1024.00
    WFMWFM10退补20%5733.63
    WYNNWYNN5退补20%3383.73
    XLNXXLNX14退补20%2957.35
    XRAYXRAY8退补20%1937.88
    YHOOYHOO65退补20%7174.44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客观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IOPV计算错误。

    7.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

    8.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客观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IOPV计算错误。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 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此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当日至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重新开放日前第2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组合证券申购与赎回

    在条件允许时,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实物申购与赎回,即以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进行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新的申购与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对有关规则和程序予以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指数使用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和结算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结算、登记、存管等各项费用;

    9.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NASDAQ OMX Group,Inc.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NASDAQ OMX Group,Inc.支付指数使用费。

    基金每日应支付的指数使用费,对于每日基金资产净值中不超过1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部分,在次日按该部分的0.06%的年费率计提;对于每日基金资产净值中超过1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部分,在次日按该部分的0.04%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6%÷当年天数,E≤1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时;

    H=1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0.06%÷当年天数+(E-1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0.04%÷当年天数,E>1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时

    H 为每日应当计提且在次日实际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每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后次日计提,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首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指数使用费每年不得低于40,000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当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年指数使用费低于40,000美元或等值人民币时,按40,000美元支付。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指数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依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有关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保证上述账户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财产独立,并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其他托管账户相独立。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有关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共同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本基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有的其它资产。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通过书面方式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3.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通过书面方式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通过书面方式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所涉及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采用估值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的下午四点以前最近时点) 由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其它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算。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8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8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第(三)款第9项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 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五、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一)交易的清算与交割应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基金投资的清算、交割事宜。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有充足的资金(或证券)可用于清算与交割。

    (二)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及交易过户记录获取等职责委托境外托管人处理。

    (三)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地交易规则准确及时办理结算。除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故意不当行为、欺诈、疏忽或者违约之外,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不承担其以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投资产品的条款条件及有关市场规则的方式在收到对手方的对价之前交付金融资产或者支付资金的风险损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下,应协助基金管理人提起法律诉讼或对责任方采取类似措施以追究责任,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对于未成功交割的结算指令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延迟交收,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以便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联系解决。

    (五)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成交回报或清算交割指令进行相应的会计记录,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行可根据实际交割情况调整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所作出的会计记录,基金托管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此种调整所发生的任何支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解决。

    (六)由于全球投资涉及不同投资市场和结算规则,对于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迟交收等情况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4次,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开放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经汇率调整,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净值增长率减去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差额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当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数额。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可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现改变,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七)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工作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八)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九)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基金份额的折算;

    27.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及相应业务规则调整;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临时公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下转A2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