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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12化机债”2013年付息公告
    2013-04-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564   股票简称:张化机 公告编号:2013-037

      债券代码:112077   债券简称:12化机债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12化机债”201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4月17日支付2012年4月16日至2013年4月16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70元/手(含税)。

      本期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为2013年4月16日,凡在2013年4月16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根据《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化机债(112077)

      3、发行总额:人民币7亿元

      4、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票面利率7%,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保持不变。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还本付息方式: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起息日:2012年4月17日

      9、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4月17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4月17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担保情况:无担保债券。

      11、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1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分销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上市时间和地点:“12化机债”于2012年5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7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6.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3.00元。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4月16日

      2、本次除息日:2013年4月17日

      3、本次付息日:2013年4月17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4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派息款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征收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澄杨路20号

      联系人:高玉标、梁灿

      电话:0512-56797852 58788351

      传真:0512-58788326

      邮政编码:215631

      2、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项目主办人:古东璟、庄泽标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415

      3、分销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邮政编码:200031

      联系人:周波

      电 话:021-54046582

      传 真:021-54046844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梁一霞

      电话:0755-25938019

      特此公告。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