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8 证券简称:科士达 公告编号:2013-012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2013年3月16日发出了《关于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已于2013年3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开披露。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地点:深圳市高新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1栋4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3年4月10日(星期三)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4月9日—2013年4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4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4月9日下午15:00至2013年4月10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股权登记日:2013年4月3日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刘程宇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1,162,9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3.0256%。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0,66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2.782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02,8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2429%。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任理峰律师、谢珊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0,958,5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8%;反对12,7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弃权191,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6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8%。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0,958,5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8%;反对12,7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弃权191,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6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8%。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958,5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8%;反对12,7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弃权191,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6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8%。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0,958,5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8%;反对12,7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弃权191,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6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8%。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75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07%;反对391,3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9%;弃权15,6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6、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0,958,5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8%;反对12,7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弃权191,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6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8%。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958,5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8%;反对12,7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弃权191,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6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8%。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814,9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98%;反对12,7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弃权335,2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5,2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8%。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部分超募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958,5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8%;反对12,7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弃权191,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6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8%。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958,5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8%;反对12,7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弃权191,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6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8%。
股东大会上听取了独立董事作2012年度述职报告。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2013年3月1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或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上议案相关内容详见披露于2013年3月13日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2012年度报告全文》及相关公告。
五、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任理峰、谢珊
3、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