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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恢复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2013-04-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罗顿发展 证券代码:600209 编号:临2013-009号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恢复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3月13日,本公司接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美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3)美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一”。裁定书一据昂健申请裁定要求本公司等6个月内停止办理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成员昂健的变更登记手续。[详见本公司2013年3月1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暂停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及复议申请的公告”(临2013-006号)]。酒店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工作交接目前处于停止状态。

      根据法律规定及裁定书一赋予的复议权利,本公司向美兰区人民法院就裁定书一提出复议申请。2013年4月7日,美兰区人民法院举行了复议听证,2013年4月9日,本公司接到美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3年4月8日出具的(2013)美民二初字第71-1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二”)。裁定书二的主要内容如下:

      法院认为,经听证查明,原告昂健原为被告酒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而非该公司股东,其以被告本公司、集团公司、综合开发公司于2013年2月17日临时股东决议免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和被告酒店公司董事会决议免去董事会成员侵犯其个人权益为由,请求确认临时股东决议、董事会决议无效。而股东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是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决定,因此原告昂健的个人权益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申请的诉讼保全涉及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同时,办理原告昂健的酒店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工商变更登记,不存在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形。综上,被告本公司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2013年4月8日起恢复办理变更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成员昂健的工商登记手续。同时解除对案外人李宏、王萌提供担保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公司、酒店公司将开始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特此公告。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