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发行情况的公告
股票简称:重庆港九 股票代码:600279 公告编号:临2013-013号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3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发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开始发行2013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以下简称“本期中票”)(详见公司2013年3月3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3—012号公告),公司2013年4月10日完成了本期中票的发行。本期中票实际发行总额3亿元人民币,期限3年,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票面年利率为5.19%。
本期中票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通过面向承销团成员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本期中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以及归还银行贷款。(发行本期中票的相关文件可在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和中国债券信息网http://www.chinabond.com.cn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股票代码:600279 股票简称:重庆港九 编号:临2013-014号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不存在召开前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13年4月10日在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306号重庆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二楼大会议室现场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的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5人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15,527,078股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3% |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孙万发先生主持,会议对议案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会议董事8人,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会议监事5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2 名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经到会股东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赞成票数 | 比例 % | 反对 票数 | 比例 % | 弃权票数 | 比例 % | 是否通过 |
1 | 关于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215,527,078股 | 100 | 0股 | 0 | 0股 | 0 | 是 |
2 | 关于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215,527,078股 | 100 | 0股 | 0 | 0股 | 0 | 是 |
3 | 关于201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215,527,078股 | 100 | 0股 | 0 | 0股 | 0 | 是 |
4 | 关于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215,527,078股 | 100 | 0股 | 0 | 0股 | 0 | 是 |
5 | 关于201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 215,527,078股 | 100 | 0股 | 0 | 0股 | 0 | 是 |
6 | 关于2013年度投资预算的议案 | 215,524,078股 | 99.999 | 0股 | 0 | 3000股 | 0.001 | 是 |
7 | 关于201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 215,524,078股 | 99.999 | 0股 | 0 | 3000股 | 0.001 | 是 |
8 | 关于支付2012年度财务审计费用的议案 | 215,524,078股 | 99.999 | 0股 | 0 | 3000股 | 0.001 | 是 |
9 | 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 215,524,078股 | 99.999 | 0股 | 0 | 3000股 | 0.001 | 是 |
10 | 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 215,524,078股 | 99.999 | 0股 | 0 | 3000股 | 0.001 | 是 |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