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号文批准。
2、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或“建设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含2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元盛A、元盛B两级份额;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元盛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预期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元盛B在2年的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在扣除元盛A的本金和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元盛B享有,亏损以元盛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元盛B承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4、本基金自2013年4月8日起至2013年4月26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其中,元盛A的发售时间为4月18日至4月26日,元盛B的发售时间为4月8日至4月17日。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6、元盛A、元盛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元盛A的认购代码为162109,元盛B的认购代码为150132 。元盛A通过场外发售,元盛B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发售。
7、场外发售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代销机构包括建设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证券、国泰君安、爱建证券、申银万国、东吴证券、光大证券、国联证券、华安证券、长江证券、东海证券、财通证券、中航证券、财富证券、华福证券、英大证券、国信证券、中投证券 、广发证券、招商证券、国海证券、东莞证券、东莞农商行、长城证券、平安证券、安信证券、西南证券、金元证券、华林证券、银河证券、山西证券、中信证券、中信证券(浙江)、国盛证券、国都证券、信达证券、江海证券、宏源证券、齐鲁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天相投资顾问、五矿证券、新时代证券、中金公司、天风证券、国元证券 、湘财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世纪证券、方正证券、众禄基金销售、杭州数米基金销售、上海长量基金销售、北京展恒基金销售、上海天天基金销售、上海好买基金销售等。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证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8、投资者欲认购元盛A份额或者通过场外认购元盛B份额,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并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TA系统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中国结算TA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场外代销机构网点和直销机构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元盛A和元盛B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元盛B份额,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元盛B份额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9、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元盛B的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元盛B的最终发售规模范围内,对元盛A的有效认购申请通过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确认比例截位法保留至小数点后第四位,第五位及第五位之后的部分舍去。
1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的情况下,元盛B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元盛B上市交易的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11、投资人通过场外认购元盛A,基金份额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500元人民币,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通过场外认购元盛B份额,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0,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不得低于50,000元人民币;场内认购元盛B份额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 份(超过50,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99,999,000份。
12、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记入投资者账户,具体份额数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1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查询认购成交确认信息。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3年4月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2013年4月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2013年4月1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的《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gefund.com.cn)及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www.ccb.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的相关事宜。
15、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代销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6、投资者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135888)或各代销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销售安排及募集期等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18、风险提示
本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除保本基金外,基金虽然进行适度的资产配置,但资产配置并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的风险,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实施基金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预期风险与收益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2年封闭期内,元盛A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低收益的明显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元盛B份额则表现出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其中,元盛A份额适合希望能通过运用避险机制享受到稳定的收益,风险收益偏好较低的投资者;元盛B份额适合具有较高风险收益偏好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19、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简称
基金名称: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金鹰元盛分级债券
基金代码:162108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根据运作方式和风险收益特征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元盛A、元盛B两级份额;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元盛A、元盛B的份额配比不超过7:3。元盛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约定收益,本基金在扣除元盛A的本金和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元盛B享有,亏损以元盛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元盛B承担。
(五)基金分级份额名称、简称及认购代码
1、元盛A
基金名称: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元盛A份额
简称:元盛A
认购代码:162109
2、元盛B
基金名称: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元盛B份额
简称:元盛B
认购代码:150132
(六)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元盛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元盛B封闭并上市交易,元盛A和元盛B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本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封闭期届满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是否在封闭期届满后延长封闭期及延长封闭期的期限,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七)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元盛A份额、元盛B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人民币1.00元。
(八)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九)募集方式
元盛A、元盛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两级份额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
元盛A在场外发售,元盛B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发售的发售机构为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场外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外发售的元盛A和元盛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发售的元盛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投资者可参与元盛A或元盛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元盛A和元盛B的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元盛A、元盛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十)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为60亿元 (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下同),其中,元盛A的发售规模上限为42亿元,元盛B的发售规模上限为18亿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元盛B 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7/3 倍元盛B 最终发售规模的范围内,对元盛A 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1、元盛 B的发售规模控制措施
募集期内,若在当日元盛B 的认购申请(包括场外与场内)经确认后的累计发售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 18 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元盛B 的认购(包括场外和场内)业务。认购期内元盛B的有效认购申请的总金额(包括场内与场外)若超过18亿元,则对最后一个认购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末日(T日)比例确认的计算公式如下:
T日元盛B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18 亿元-T日以前元盛B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日元盛B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T日元盛B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T日提交的元盛B的有效认购申
请金额×T日元盛B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确认比例以截位法保留至小数点后第四位,第五位及其以后部分舍去;当发生比例确认的情形时,元盛B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2、元盛A的发售规模控制措施
募集期内,若在当日元盛A的认购申请经确认后的累计发售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 42 亿元或7/3倍元盛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元盛 A的认购业务。
本基金募集结束且对元盛B 的认购申请进行最终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以
元盛B 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为基准,对元盛A 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若元盛A 的有效认购申请小于或等于 7/3 倍元盛B 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则元盛A
的有效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若元盛A 的有效认购申请大于7/ 3 倍元盛 B
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则对最后一个认购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末日(T日)比例确认的计算公式如下:
T日元盛A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7/3×元盛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T日以前元盛A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日元盛A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T日元盛 A 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T日提交的元盛 A 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日元盛A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确认比例以截位法保留至小数点后第四位,第五位及其以后部分舍去;当发生比例确认时,元盛A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十一)销售机构
场外发售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代销机构包括建设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证券、国泰君安、爱建证券、申银万国、东吴证券、光大证券、国联证券、华安证券、长江证券、东海证券、财通证券、中航证券、财富证券、华福证券、英大证券、国信证券、中投证券 、广发证券、招商证券、国海证券、东莞证券、东莞农商行、长城证券、平安证券、安信证券、西南证券、金元证券、华林证券、银河证券、山西证券、中信证券、中信证券(浙江)、国盛证券、国都证券、信达证券、江海证券、宏源证券、齐鲁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天相投资顾问、五矿证券、新时代证券、中金公司、天风证券、国元证券 、湘财证券、众禄基金销售、杭州数米基金销售、上海长量基金销售、北京展恒基金销售、上海天天基金销售、上海好买基金销售等。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证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十二)募集时间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日期2013年4月8日起至2013年4月26日止;如需延长,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发售的实际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募集期,具体安排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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