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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话:0512-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2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汪建熙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47892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2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客服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0)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王霖
电话:0531-68889157
客服电话:95538(全国)
网址:www.qlzq.com.cn
(31)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徐欣
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4008885288、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32)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3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3)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蕾
电话:0731-84403319
客服电话:0731-84403350
网址:www.cfzq.com
(3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法定代表: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 010-63080985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3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于爱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37)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3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阜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39)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0)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联系人:王睿
联系电话:0755-83007069
客服电话: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4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2)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4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高悦铭
电话:0451-82337802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5)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丁思聪
电话:0571-87112510
客服电话: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46)华林证券责任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法定代表人:薛荣年
联系人:余菁
电话:0755-23613703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ons.com
(47)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9层
法定代表人:高竹
联系人: 高克南
电话:0755-82545707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48)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黄峻敏
电话:0755-83196491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9)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陈璐
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027-87618882
网址:www.tfzq.com
(50)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国元大厦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0551-2272101
客服电话:95578(全国)
网址:www.gyzq.com.cn
(51)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8635
客服电话:021-68865020
网址:www.xcsc.com
(52)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孙恺
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53)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95533(全国)、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54)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张婷
电话:0755-83199599-8246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55)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邵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客服电话:95571(全国)
网址:www.foundersc.com
(56)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万鸣
电话:025-83290979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7)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层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张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www.zlfund.cn)、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58)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蒋章
电话:021-58870011-6618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好买基金网(www.ehowbuy.com)
(59)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天天基金网(www.1234567.com.cn)
(60)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长量基金销售网(www.erichfund.com)
(61)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12层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751-28829790
客服电话:4000-766-123、0571-28829123
网址:数米基金网(www.fund123.cn)
(62)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二钢
电话:010-85188234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认购金鹰元盛A、金鹰元盛B,其中工商银行仅发售金鹰元盛A。在基金募集期内新增加的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金鹰元盛B场内发售机构:
金鹰元盛B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包括: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最新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金鹰元盛B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金鹰元盛B份额的上市交易。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西门内
法定代表人:黄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师:欧阳兵、陈进学、唐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电话:021-63391166
邮编:200002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宁、刘国棣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的名称为“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元盛A、元盛B两级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发起式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元盛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元盛B封闭并上市交易,元盛A和元盛B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后的对应日(对应日是指对应日期,如2013年4月25日的2年后的对应日应为2015年4月25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根据运作方式和风险收益特征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元盛A、元盛B两级份额;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元盛A、元盛B的份额配比不超过7:3。元盛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元盛B在2年的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在扣除元盛A的本金和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元盛B享有,亏损以元盛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元盛B承担。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之前一个工作日(即基金合同生效后满24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元盛A份额的持有人可赎回所持有的份额,若不赎回,则其持有的元盛A份额将被默认转入“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元盛B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元盛B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五)基金的封闭期限
1、元盛A的开放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元盛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元盛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满12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例如: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4月25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6个月、满12个月、满18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分别为2013年10月24日、2014年4月24日、2014年10月24日,以此类推。
元盛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2、元盛B的封闭期及上市交易
元盛B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元盛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型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八)发起资金
本基金将以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的认购金额作为发起资金,发起资金不低于 2,000万元,其中认购元盛A和元盛B的资金各不低于1,000万元,且承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内锁定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包括所持份额于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后进行转型而得的份额)。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九)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十)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元盛A份额、元盛B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在元盛B的封闭期内,若元盛A的份额持有人于元盛A的开放日赎回所持有的元盛A的份额,不收取赎回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期届满后,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十一)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的分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根据运作方式和风险收益特征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元盛A、元盛B两级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元盛A、元盛B的份额配比不超过7:3。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元盛A和元盛B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在元盛A 的开放日(不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满24个月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元盛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元盛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元盛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在元盛A 的单个开放日,如果元盛A 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元盛A、元盛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 7:3 的情形;如果元盛A 的净赎回份额较多,元盛A、元盛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 7:3 的情形。
(二)基金份额的运作
1、元盛A、元盛B运作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元盛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元盛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元盛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年后对应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配比与规模控制
元盛A、元盛B的份额分开募集、资产合并运作。基金合同生效日,元盛A、元盛B的份额配比不超过7:3。在每一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T+1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元盛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所有经确认有效元盛A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按照历史累计申购份额数不超过历史累计赎回份额数的原则进行成交确认。
具体规模控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三)元盛A、元盛B基金份额收益划分规则
元盛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元盛A的年收益率(单利)=max(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2.5%)
即元盛A的年收益率约定为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之和与2.5%中的孰大值。元盛A的年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到以百分比表示的小数点后第2位。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该日适用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元盛A的首次年收益率;在元盛A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该日适用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下一个半年内适用的、元盛A的年化约定收益率,并于次日执行新的约定收益率。第3个开放日(即基金合同生效后满18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设定的元盛A的年化约定收益率执行至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含)止。
如届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对1年期银行存款利息征收利息税,则元盛A的年收益率(单利)的计算公式中“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指征税后的利率。例如:假设某一开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2.75%,利息税为5%,则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为2.75%×(1-5%)=2.61%。若基金合同生效当日或元盛A的某开放日,1年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之和小于2.5%,则基金管理人将设定下一个半年内适用的、元盛A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为2.5%,并于次日执行新的约定收益率。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内,本基金的净资产将优先支付元盛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在扣除元盛A的本金和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元盛B享有;如本基金的净资产等于或低于元盛A的本金及其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元盛A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元盛A本金及约定收益总和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元盛B的封闭期满时元盛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果在元盛B的封闭期末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元盛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损失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发售
元盛A、元盛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五)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元盛A和元盛B的份额总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基金的份额总额。在开放日(不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满24个月的开放日)或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折算前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及第9位之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满24个月的开放日,非开放日且非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折算前元盛A和元盛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按照前述本基金资产及收益划分规则,在开放日与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对元盛A与元盛B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份额折算,但元盛A于基金合同生效后满24个月的开放日不进行折算。
假设NAV为开放日或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即T日,以下简称该日)折算前本基金份额净值,Ea为该日元盛A的份额余额,NAVa为该日折算前元盛A的基金份额净值,Eb为该日元盛B的份额余额,NAVb为该日折算前元盛B的基金份额净值,E为该日元盛A与元盛B的份额之和,NAVa设定为该日元盛A的基金份额在上一个开放日份额净值(折算为1.000元)的基础上按照年化单利■增长计算而得的设定净值,Ti为自第i个开放日以来的天数(不包括第i个开放日),■为第i个开放日设定并于次日执行的、下一个半年内适用的、元盛A的年化约定收益率,则:
■
开放日或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折算前元盛A和元盛B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1、若NAV≤NAVa设定 ×Ea/E,则该日折算前元盛A和元盛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NAVa=NAV×E/Ea;
NAVb=0;
2、若NAV> NAVa设定 ×Ea/E,则该日折算前元盛A和元盛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NAVa=NAVa设定;
NAVb=(NAV×E-NAVa×Ea)/Eb;
在元盛A开放日(不包括金合同生效后满24个月的开放日)或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折算前元盛A与元盛B的份额净值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8位,小数点后第9位及第9位之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满24个月的开放日,不进行折算,元盛A与元盛B的份额净值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3位,小数点后第4位及第4位之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于四舍五入所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进行调整。
(七)元盛A和元盛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内,在非开放日且非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元盛A和元盛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元盛B封闭期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元盛A和元盛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当估值日(即T日,以下简称该日)为非开放日,也非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该日介于元盛B的封闭期内元盛A第i个开放日与第i+1个开放日之间(i=0~3;若i=0,第0个开放日并非真正的开放日,而是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若i=3,则i+1=4,第4个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之前一个工作日),NAVt为该日基金份额净值,NAVa,t为该日元盛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Ea为该日元盛A的份额余额,NAVb,t为该日元盛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Eb为该日元盛B的份额余额,E为该日元盛A与元盛B的份额之和,NAVa设定为该日元盛A的基金份额在上一个开放日份额净值(折算为1.0000元)的基础上按照年化单利■增长计算而得的设定净值;Ti为自第i个开放日以来的天数(不包括第i个开放日),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是指元盛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元盛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为第i个开放日设定并于次日执行的、下一个半年内适用的、元盛A的年化约定收益率,NAVa,i为第i个开放日元盛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则:
■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日(即T日),元盛A和元盛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1、若NAV≤NAVa设定 ×Ea/E,则T日元盛A和元盛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t=NAV×E/Ea;
NAVb,t=0;
2、若NAV> NAVa设定 ×Ea/E,则T日元盛A和元盛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t=NAVa设定;
NAVb,t=(NAV×E-NAVa×Ea)/Eb;
在非开放日且非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元盛A和元盛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3位,小数点后第4位及第4位之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八、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折算基准日为元盛A的开放日(不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满24个月的开放日),和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前述相关内容。本基金在折算基准日进行折算,折算规则如下:在开放日,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将元盛A的基金份额折算为份额净值等于1.000元的元盛A的份额若干,但基金合同生效后满24个月的开放日不进行折算;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将元盛A、元盛B的基金份额折算为份额净值等于1.000元的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若干。
(一)元盛A的开放日(不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满24个月的开放日)之份额折算
开放日日终(不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满24个月的开放日),元盛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元盛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元盛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元盛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元盛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元盛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元盛A的份额数×元盛A的折算比例
元盛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3位及第3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元盛A的基金份额净值、元盛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例如,在折算日,折算前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份额参考净值为1.02536818元元盛A的基金份额,则折算后该基金投资者持有10253.68份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元盛A的基金份额。
2、折算日元盛B的暂停交易
为保证折算日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元盛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的份额转型折算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终,将元盛A、元盛B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型折算成面值为1.000元的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若干。
1.元盛A的份额转型折算
元盛A的基金份额转型折算公式如下:
届满日元盛A的转型折算比例=届满日折算前元盛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届满日元盛A经转型折算后持有的LOF基金份额数=届满日折算前元盛A的份额数×届满日元盛A的转型折算比例
元盛A经转型折算后的持有的LOF基金份额数采用截尾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3位及第3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折算前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元盛A的基金份额,元盛B封闭期截止日元盛A的份额参考净值为1.02536818元,则折算后该基金投资者持有10253.68份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场外份额,不再持有元盛A的基金份额。
2、元盛B的份额转型折算
元盛B的基金份额转型折算公式如下:
届满日元盛B的转型折算比例=届满日折算前元盛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届满日元盛B经转型折算后持有的LOF基金份额数=届满日折算前元盛B的份额数×届满日元盛B的转型折算比例
在计算过程中,元盛B经转型折算后的持有的LOF基金场内份额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元盛B经转型折算后的持有的LOF基金场外份额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第3位及第3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折算前,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元盛A份额,10000份元盛B份额(场内),折算日元盛A的份额参考净值为1.02536818元,元盛B的份额参考净值为1.18031768元,则折算后该基金投资者持有10253.68份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份额、11803份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不再持有元盛A与元盛B的份额。
3、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之后(不含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4、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元盛B的暂停交易
为保证折算日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元盛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基金份额折算方案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号文核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元盛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元盛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募集方式
元盛A、元盛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其中,元盛A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元盛A将通过场外的基金公司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元盛B将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发售的元盛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的元盛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投资者可选择认购元盛A或元盛B,也可同时认购元盛A和元盛B。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元盛A、元盛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元盛A、元盛B的发售方式与销售机构不尽相同,具体发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元盛A 或元盛B 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为60亿元 (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下同),其中,元盛A的发售规模上限为42亿元,元盛B的发售规模上限为18亿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元盛B 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7/3 倍元盛B 最终发售规模的范围内,对元盛A 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本基金发售规模的具体控制措施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八)募集场所
1、元盛A 的募集场所
元盛A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销售机构和联系方式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基金代销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2、元盛B 的募集场所
元盛B 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元盛B 场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元盛B 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元盛B 的上市交易。具体销售机构和联系方式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基金代销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九)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将以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的认购金额作为发起资金,发起资金不低于 2,000万元,其中认购元盛A和元盛B的资金各不低于1,000万元,且承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内锁定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包括所持份额于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后进行转型而得的份额)。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十)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元盛A、元盛B份额初始面值均为1.00元人民币,本基金基金份额为元盛A与元盛B的份额之和,故而,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元盛A的认购价格:1.00元人民币
3、元盛B的认购价格:1.00元人民币
4、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5、认购份额的计算
(1)元盛A认购份额的计算
元盛A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及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4: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认购元盛A,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元盛A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50,000+50)/1.00=50,050份
(2)元盛B 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计算
元盛B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5: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元盛B,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元盛B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50,000+50)/1.00=50,050 份
2)场内认购份额计算
元盛B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挂牌价格为1.00 元/份,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6:某投资者投资通过场内认购50,000份元盛B,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元盛B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50,000=5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00=50 份
认购份额总额=50,000+50=50,050 份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募集期从2013 年 4月 8日至2013年 4月 26日。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发售的实际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募集期,具体安排另行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间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具体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认购之前必须持有效证件开立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T+2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人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限额
(1)元盛A 的认购限制
元盛A 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 元;在本公司直销网点、金鹰E路通网上交易平台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元盛B 的认购限制
1)场外认购限额
元盛B 场外认购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 元;在本公司直销中心、金鹰E路通网上交易平台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 元。
各场外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场内认购限额
元盛B 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 份(超过50,000 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 份。
(3)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的认购款项存入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的认购款存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专用帐户中,任何人不得动用。元盛A、元盛B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各自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元盛A、元盛B 独立发售,两者的募集截止时间可能不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如果元盛B 先于元盛A 结束募集,在元盛B 募集截止后即启动对元盛B 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经确认后,元盛B 的认购资金其后产生的利息将归入基金财产。
十、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同时发起资金认购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认购元盛A和元盛B各不低于1,000万元)且承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内锁定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包括所持份额于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后进行转型而得的份额)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投资者可在元盛A 的开放日对元盛A 进行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元盛A 的申购与赎回
1、元盛A的开放日
元盛A自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内每满6个月的开放日(T日),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安排见基金合同“四、基金份额的分级”中有关元盛A的运作方式的相关内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元盛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元盛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元盛A 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场所
元盛A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元盛A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可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在元盛A的前三个开放日,元盛A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按“确定价原则”以申请当日经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在元盛A的第四个开放日,元盛A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按“未知价”原则,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元盛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元盛A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元盛A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元盛A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T+1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元盛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所有经确认有效元盛A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按照历史累计申购份额数不超过历史累计赎回份额数的原则进行成交确认。如果对元盛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元盛A的累计申购份额数小于或等于累计赎回份额数,基金管理人将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成交确认;如果元盛A的累计申购份额数大于累计赎回份额数,则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元盛A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元盛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元盛A申购和赎回申请。元盛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元盛A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元盛A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元盛A份额余额少于5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赎回费用
(1)元盛A 不收取申购费用;
(2)元盛A 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元盛A 申购份额的计算
元盛A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元盛A的份额净值
如受理申请当日元盛A发生折算,当日元盛A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
例7:在元盛A的开放日,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元盛A并获得成交确认,且当日元盛A发生折算,则其可得到的元盛A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份
(2)元盛A 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元盛A的份额净值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如受理申请当日元盛A发生折算,当日元盛A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
例8:在元盛A的开放日,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元盛A,且当日元盛A发生折算,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00=1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公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元盛A 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0 元确定。元盛A 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元盛A 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0 元为基准,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元盛A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元盛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元盛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元盛A 的申购申请,此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提交的将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为元盛A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元盛A的开放日,按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申购确认规则和程序,当日已接受的申购申请已达到该开放日元盛A之规模上限,需进行比例成交确认;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对元盛A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元盛A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元盛A在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2)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内,元盛A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元盛A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支付全部赎回款项或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1)支付全部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型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自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日,开始办理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上(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与赎回场所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场外申购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可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包括该日)为基金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余额少于5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0.1%。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4)本基金由原有元盛A、元盛B 份额转入的场外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由原有元盛A、元盛B 份额转入的场内份额赎回费率为0.1%。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9: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0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10: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持有时间为8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10%=10.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10,489.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资产净值/T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基金投资者。
例11:如例9,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9,523.80份(截尾法保留到小数后2位)。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523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523×1.050=9,999.15元
退款金额=10,000-9,999.15=0.85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截尾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截尾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提交的将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资产估值情况;
(4)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提交的将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资产估值情况;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1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净值。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净值。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三、非交易过户、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定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在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十四、基金的转换、转托管
(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为元盛A)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转托管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元盛A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元盛A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元盛A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元盛A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元盛B的转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2、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内,在元盛B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元盛B 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元盛B 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元盛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元盛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型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元盛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30日内恢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元盛B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指元盛B)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指元盛B)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为元盛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指元盛B)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六、基金转型后的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名称变更为“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元盛A、元盛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折算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时元盛A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之前一个工作日(即基金合同生效后满24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元盛A份额的持有人可赎回所持有的份额,若不赎回,则其持有的元盛A份额将被默认转入“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进行提示性公告。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折算规则
1、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元盛B的暂停交易
为保证折算日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元盛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折算方法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终,将元盛A、元盛B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面值为1.000元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若干。
具体折算方法,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五、基金份额折算”。
在进行份额折算时,元盛A、元盛B的场外份额将折算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外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元盛B的场内份额将折算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元盛A份额(或元盛B份额)的折算比率、元盛A(或元盛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型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型后的基金运作
元盛A、元盛B的份额全部折算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之日起30日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折算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折算的公告
(1)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前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折算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折算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元盛A、元盛B进行份额折算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除每日需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期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外,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保持不变。
十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坚持“主动管理、严控风险、理性决策、稳健投资”的投资理念,在审慎权衡投资品种的安全性、收益性与流动性的基础上,努力把握投资机会,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的申购或增发,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为维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元盛A的开放日或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之前的4个工作日起至元盛A的开放日(含)或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含)止,以及本基金转型为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并开放申购赎回之后,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其他时段,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可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四)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大类资产配置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视角,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并用,结合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宏观政策、利率变化等,合理确定基金在普通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本基金投资于普通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的比例与期限结构。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视角,预测利率和确定组合之加权平均久期。自上而下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审慎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运行趋势的基础上,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利率尤其是中短期利率的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决定本基金组合在各类属资产上的配置比例、期限结构与品种构成;自下而上是指当某一类资产投资收益率持续上升或下降时,本基金将审慎研判其基本面因素,重新调整个券、类属资产、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与期限结构。
(1)债券类资产的期限配置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走势、CPI、利率等因素,通过审慎分析与测算确定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当预期利率下降时,适当提升久期,以分享债券的上涨收益;当预期利率上升时,适当降低久期,以规避债券的下跌风险。
在确定了债券类、货币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与大致的期限结构之后,根据债券类资产的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区间确定久期为1年以下、1~2年、2~5年、5年以上的债券品种之市值占本基金债券总市值的相对比例。
(2)债券类资产的类属配置
本基金通过分析宏观经济走势、未来利率的变动趋势、证券市场运行状况等定性与定量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国债、央票、金融债、信用债等类属债券市值占本基金债券总市值的相对比例。
在确定了各类属债券配置的相对比例后,本基金将根据各类属债券的流动性、换手率、债券类资产加权平均久期的目标区间,进一步确定各类属债券的期限构成。
(3)债券品种选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以及非国家信用担保的信用债。其中非国家信用担保的信用债券,主要包括企业债、公司债、非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1)国债与央票
对于国债与央行票据,本基金原则上采取买入并持有的投资策略,但在持有过程中会结合利率走势、到期收益率、换手率、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区间等,在不同剩余期限的国债与央票之间选取适当的品种。另外,本基金将审慎评估回购收益率与国债、央票的到期收益率之间的利差,选择到期收益率高于回购收益率或者预期收益率有下降空间的国债、央票品种。
2)政策性金融债
本基金将根据未来利率的变化趋势、政策性金融债各品种的到期收益率、换手率、外部评级、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区间等因素,审慎筛选具有比较优势的政策性金融债品种。
3)信用债券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的信用评级(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信用利差分析,并结合流动性、息票率、税赋、提前偿付与赎回等因素,选择具有比较优势的信用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同时本基金将对债券的信用风险和信用利差进行持续评估,预判整体与个券的信用利差曲线走势,据此对本基金的信用债配置比例和个券构成进行调节,优化组合收益。
本基金对债券信用风险的评估主要包括发行人信用风险和债项风险。本基金将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周期、行业周期与景气状况的变化,分析企业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在所属行业内的市场地位,相关财务指标,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在此基础上结合特定债券的发行条约,对该项债券信用风险进行评估。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在审慎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风险和信用利差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结合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状况、到期期限、本基金申赎情况、可交易对手的数量和分布结构,合理确定本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和持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期限分布和平均久期,以在获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收益的同时,维持本基金的流动性。同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4)债券交易策略
在债券配置策略外,本基金亦将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证券市场走势、CPI与未来利率的变化趋势,灵活选择恰当的交易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投资组合流动性的前提下,以争取更大的投资回报。
1)跨市场套利策略
跨市场套利是针对因投资主体、交易方式等不同而导致相同的投资品种在各细分投资市场之间存在的价差而进行套利操作,以获得投资收益。
债券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子市场,两个子市场的投资群体、交易方式不尽相同,造成一定程度的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可能会造成市场在短期内的非有效性,导致两个市场的资金价格在一定期间内可能存在定价偏离;两个市场的非有效性为本基金提供了一定的套利机会。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基金将寻找最佳时机,实施跨市场套利策略,积极把握市场当中出现的套利机会。
由于新股、新债发行以及季节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短期内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很可能引发市场短期收益率的上升,本基金将积极利用这种机会获得投资收益。
2)跨品种套利策略
跨品种套利是针对各品种间因流动性、税收等因素的不同而导致的资产定价偏离进行套利操作,以获得投资收益。由于不同投资群体对于流动性、税收等因素的不同偏好,可能会造成发行条件相似的品种之内在价值发生明显偏离,本基金将在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品种间的套利操作。
基于本基金研判分析结果,识别出被市场错误定价的债券,进而采取适当的交易方式以获取收益。一方面,可通过利率期限结构分析,在现金流特征相近且处于同一风险等级的多只债券品种中寻找价值被高估或低估的品种;另一方面,通过分析债券的信用等级、债券息票率、发债企业所处行业的属性等因素,评估判断风险债券与无风险债券间的合理息差。
3)跨期限套利策略
由于投资群体的差异、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对于某种期限的偏好等因素可能会造成市场对于不同期限的相似投资标的错误定价,本基金将在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实施跨期限套利,以获取投资收益。
4)回购策略
当预期市场利率下跌或走势平稳时,将债券进行正回购,融资后再购买票息较高债券,若融资成本低于所购入债券的票息,该策略便可实现正收益。
根据市场利率的波动性特征,利用市场时机(例如:季节性因素、突发事件等)造成的短期市场失衡带来的交易机会,获取投资收益。比如在季末或新股发行时,利用市场资金面趋紧、利率走高时机进行逆回购。
5)一级市场参与策略
本基金积极参与债券、票据等品种的一级市场投标,获取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间的价差,扩大盈利空间。本基金将基于二级市场的收益水平和市场资金面的状况,对一级市场的招标利率进行预测,以确定本基金的投标价。
3、货币市场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根据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的目标区间、未来利率的变化趋势、各期限货币市场类资产的流动性、收益率的变化等确定本基金在不同期限货币资产上的配置额占本基金货币资产总额的相对比例,并随着前述决策变量的变化,实时动态地调整配置的相对比例,严格控制货币资产的加权平均剩余期限。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中国债券综合财富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理由是:(1)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广。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全市场债券指数,除了美元债、资产支持证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外,其他所有债券均纳入样本债券范围,且待偿期在一年以内的债券亦进入指数样本券,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整体状况。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与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子类基本一致。(2)时间序列完整。其起始时间点为2002年1月4日,较长的时间序列有利于本基金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债券市场。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将来如有更合适作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达成一致后,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当中风险较低的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的份额由元盛A、元盛B构成,元盛A的预期收益稳定、风险低,元盛B由于具有一定的杠杆倍数,其预期收益与风险较高。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其中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对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为维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至少于元盛A的开放日、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前4个工作日起至元盛A的开放日(含)或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含)止,以及本基金转型为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并开放申购赎回之后,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转型前,在其他时段,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可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八、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九、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
T<90天 | 0.1% |
T≥90天 | 0 |
(下转2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