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股票简称:广州发展 股票代码:600098 临2013-11号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开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精神,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应公司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公司对控股股东、关联方及自身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相关公开承诺的履行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集团”)在《关于避免与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中作出的相关承诺(详见公司于2012年2月9日发布的《关于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避免与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发展集团承诺,属下广州员村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员村热电”)、广州市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电力”)及其参股的广州恒运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运B厂”)不再从事与广州控股相同和相似行业的经营和投资。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员村热电、广州电力及恒运B厂已停止运作,未从事与公司相同和相似行业的经营和投资。
(二)发展集团承诺,将在2012年对下属的广州发电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发电厂”)的4台6万千瓦热电联产机组及广州发电厂全资子公司广州市西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环电力”)的1台2.5万千瓦热电联产机组实施关停。在关停后,广州发电厂及西环电力不再从事与广州控股相同和相似行业的经营和投资。
承诺履行情况:发展集团一直积极履行相关承诺,截至本公告日,广州发电厂已关停2台机组,西环电力已关停1台机组。发展集团原计划在2012年底前关停广州发电厂剩余2台机组,但供电部门与供水部门提出,如在西村能源站这一替代电源建成前关停广州发电厂剩余2台机组,将严重影响广州中心城区的电力供应和电网供电安全,并直接影响西村水厂用电及供水。鉴于此,在广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下,广州发电厂剩余2台机组不得不延期关停。为尽快履行相关承诺,发展集团现正支持公司加快推进西村能源站项目建设工作,初步预计将于2014年底前关停广州发电厂剩余机组。
(三)发展集团承诺,在3—5年内,如下属的广州市旺隆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隆热电”)取得国家有权部门核准批文,发展集团则将其注入广州控股;如未取得,发展集团将择机处置旺隆热电。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旺隆热电尚未取得核准批文,发展集团将严格履行相关承诺。
(四)发展集团承诺,将以与广州发电厂、旺隆热电同样的处置方式一并处置与其配套的广州热力有限公司。
承诺履行情况:发展集团将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在对广州发电厂、旺隆热电进行处置时,按照相同方式一并处置广州热力有限公司。
(五)发展集团承诺,在2012年内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处置下属的广州嘉信液化气有限公司及广州嘉得液化气有限公司(合称“嘉信、嘉得公司”)。
承诺履行情况:发展集团一直在积极推进嘉信、嘉得公司的股权转让工作,分别于2011年12月和2012年5月两次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相关股权,但均未转让成功。截至本公告日,由于原资产评估报告已逾有效期,发展集团已重新委托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并正在积极履行国有资产转让审批手续,待获得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复意见后,发展集团将立即对嘉信、嘉得公司股权及相关液化气资产进行处置。
(六)除上述承诺外,发展集团还承诺,只要发展集团继续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发展集团及属下除公司以外的控股子公司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其他在商业上对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承诺履行情况:发展集团一直严格履行该承诺,截至本公告日,不存在发展集团及其属下除公司以外的控股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其他在商业上对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的情形。
二、公司控股股东发展集团在《关于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部分房产更名所涉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土地使用权办证有关问题的承诺函》中作出的相关承诺(详见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发布的《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部分房产更名所涉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土地使用权办证有关问题承诺函的公告》)
(一)关于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集团”)部分房产更名所涉缴纳土地出让金问题的承诺
1、发展集团将协助燃气集团积极缴纳相关占地份额的土地出让金,从而尽快办理完成上述房产的更名手续(由广州市煤气公司更名为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并保证有关手续在本承诺出具之日起一年内(即2013年2月24日前)办理完成。
2、如燃气集团在本承诺出具之日起一年内仍未能完成上述房产的更名手续(含未能足额缴纳相关占地份额的土地出让金),发展集团将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控股返还与相关房产评估价值(扣除预估土地出让金)等额的现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3、发展集团将就因上述房产更名手续未能完成(含未能足额缴纳相关占地份额的土地出让金)而给广州控股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发展集团将在相关损失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控股作出补偿。
4、若燃气集团缴纳上述房产占地份额的土地出让金时,房管部门要求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高于已扣除的预估土地出让金,则发展集团应在燃气集团上述房产的土地出让金缴纳完毕之日或自本承诺函出具满一年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孰早为准),向广州控股就高出部分以现金进行补偿。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燃气集团14处待更名房产的更名手续已全部完成。同时,对于燃气集团在办理房产更名手续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高出已扣除的预估土地出让金的部分(人民币72,383.00元),发展集团已于2013年3月25日以现金形式对公司进行了补偿。
(二)关于燃气集团土地使用权办证问题的承诺
1、发展集团将协助燃气集团尽快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证书,并保证燃气集团在本承诺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即2015年2月24日前)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证书。
2、如燃气集团在本承诺出具之日起三年内仍未能获得相关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证书,发展集团将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控股返还与相关地块评估价值等额的现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3、发展集团将就因相关土地使用权未办妥权属证书而给广州控股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此而导致的相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发展集团将在相关损失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控股作出补偿。
4、若燃气集团在办理上述土地的使用权证手续时,土地管理部门要求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高于已扣除的预估土地出让金,则发展集团应在燃气集团上述土地出让金缴交完毕之日或自本承诺函出具满三年之日(以孰早为准)起三十日内,向广州控股就高出部分以现金进行补偿。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燃气集团17宗相关土地中有9宗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正待最终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余8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工作也在积极推进当中。发展集团将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在承诺期内尽快办理完毕相关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