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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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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3-04-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版)

    Neil Harvey 先生,董事,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常驻香港。现任香港首席执行官和大中华地区联席首席执行官,负责私人银行和财富管理部与投资银行部的各项业务。他目前还是是亚太地区资产管理副主席以及亚太地区管理委员会成员。Harvey 先生从事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业务长达27年,在亚太区工作达15年,拥有对新兴市场和亚太区的丰富知识和深入了解。Harvey 先生在瑞士信贷集团工作了13年,曾在多个地区工作,担任过多项职务,最近担任的职务是资产管理部亚太区和全球新兴市场部主管。Harvey先生还担任过亚洲(不含日本)投资银行部和固定收益部主管。Harvey先生是瑞士信贷集团全球新兴市场固定收益业务的创始人,曾担任过多项高管职务,负责澳大利亚、非洲、日本、拉美、中东、土耳其和俄罗斯的业务。

    郭特华女士,董事,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库三七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总经理、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方庄支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办公室秘书,中国工商银行信贷管理部、信用审批部信贷风险审查处长,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工商银行香港分行总经理。

    朱文信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专职派出董事(省行行长级)。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计划处处长,安徽省滁州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安徽省分行副行长、党组成员、党委副书记,安徽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安徽省分行行长室资深专家。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家、专职派出董事,于2004年11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中心外汇清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刘国恩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北大光华卫生经济与管理研究院执行院长,北京大学中国卫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目前担任国务院医改专家咨询委委员,中国药物经济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曾执教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1995-1999)、美国北卡大学(2000- 终身教职)。历任中国留美经济学会2004-2005届主席、国际医药经济学会亚太联合会主席。主要研究方向为发展与卫生经济学,医疗保险与医改政策分析。

    孙祁祥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常务理事,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学类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会成员、学术主持人,美国C.V. Starr冠名教授。曾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美国哈佛大学、香港大学访问学者。在《经济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00多篇,主持过20多项由国家部委和国际著名机构委托的科研课题。

    Jane DeBevoise女士,独立董事,香港大学艺术系博士,历任银行家信托公司(1998年与德意志银行合并)董事总经理、所罗门 ·古根海姆基金会副主席及项目总监、香港政府委任的展览馆委员会成员、香港西九龙文娱艺术馆咨询小组政府委任委员。2003年至今担任香港亚洲艺术文献库董事局董事及主席,2009年至今担任美国亚洲艺术文献库总裁。

    2、监事会成员

    张衢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1997.5-1998.8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行长、党组书记。1998.8-2000.11任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0.11-2005.10 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5.10-2008.5年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党委委员。

    史泽友先生:监事,高级经济师。1994.10-2004.11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04.11-2011.07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昆明分局局长、成都分局局长、内部审计局副局长。2011.07至今,任中国工商银行专职派出董事(省行行长级)。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redit Suisse AG (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

    张舒冰女士:监事,硕士。2003年4月至2005年4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担任主任科员。2005年7月加入工银瑞信,2005年7月至2006年12月担任综合管理部翻译兼综合,2007年-2012年担任战略发展部副总监,2012年以来任职于机构客户部,现任机构客户部副总监。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信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

    3、高级管理人员

    郭特华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 督察长,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1997-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理,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库三七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毕万英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2000年5月至2004年8月任职于美国The Vanguard Group,担任数量工程师;2004年8月至2005年10月任职于美国Evergreen Investments,担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2005年10月至2007年6月任职于美国ING Investment,担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2007年6月至2013年1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风险管理部总监(首席风险官)。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赵栩先生,5年证券从业经验;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风险管理部金融工程分析师,2011年10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上证央企ETF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0月9日至今担任工银深证红利ETF基金、工银深证红利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何江旭先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担任国泰基金金鑫、基金金鼎、金马稳健回报、金鹰增长以及金牛创新成长基金的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监兼权益投资副总监;2009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0年4月12日至今,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4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消费服务行业基金的基金经理。

    江明波先生,13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鹏华基金普天债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负责人;2004年6月至2006年12月,担任全国社保基金二零四组合和三零四组合基金经理;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1年起担任全国社保组合基金经理;2008年4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添利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2月10日至今,担任工银四季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3月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曹冠业先生,12年证券从业经验,CFA、FRM;先后在东方汇理担任结构基金和亚太股票基金经理,香港恒生投资管理公司担任香港中国股票和QFII基金投资经理;2007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监;2007年11月29日至2009年5月17日,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2月14日至2009年12月25日,担任工银全球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5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成长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0月24日至今,担任工银主题策略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郝康先生,18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首源投资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经理,联和运通投资顾问管理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北京博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和财务总监;2007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国际业务总监,现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2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全球基金基金经理。

    杜海涛先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招商现金增值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 2006年9月21日至2011年4月21日,担任工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0年8月16日至2012年1月10日,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5月11日至今,担任工银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8月1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6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纯债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7日至今,担任工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杨军先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5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红利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2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

    宋炳珅先生,9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总监。2012年2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将基金资产用于购买基金管理人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由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和内控措施等内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风险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制度由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管理的措施、风险管理的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风险管理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管理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2)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投资研究、投资决策与执行、投资的风险控制与绩效评估、投资授权制度、股票池管理、投资指令审核、投资指令实时监控、投资限制管理、投资禁止行为等方面内容,适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组织、指导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序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合规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六、境外投资顾问

    (一)境外投资顾问基本情况

    1. 境外顾问信息

    名称:Credit Suisse AG (中文译名: 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Paradeplatz 8, 8001 Zurich, Switzerland

    成立时间:1856年

    法人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资产规模:12508亿瑞士法郎(截至2012年12月31日)

    联系人:

    Dr. Valerio Schmitz-Esser

    电话: +41-44-334.48.19

    传真: +41-44-333.87.08

    邮箱: valerio.schmitz-esser@credit-suisse.com

    存续时间:无限期

    Credit Suisse AG (中文译名: 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瑞信”)向全球的公司与机构客户、以及高净值个人客户、和零售客户提供顾问服务、综合性解决方案和创新的产品。

    作为一家综合性银行,瑞信集其两个全球性部门(私人银行与财富管理、和投资银行)的实力与专长于一体,向客户提供顾问服务和个性化的产品。我们两大部门的服务由共享服务部提供支持。共享服务部不但提供企业服务和业务解决方案,而且还确保严格合规的企业文化。

    2、私人银行与财富管理

    私人银行与财富管理部向私人、企业和机构客户提供全面性顾问服务和广泛的财务解决方案,从简单的投资基金、到多资产类型解决方案,包括股票、固定收益产品或另类投资。在瑞士,瑞信还向零售和商业客户提供产品和解决方案。

    3、投资银行

    投资银行部提供广泛的金融产品与服务(重点於客户驱动型、基于流量型和资本效率型为重的业务)。我们的产品与服务组合包括全球证券销售、交易和执行,一级经纪服务,融资,以及全面性投资研究。

    瑞信的结构按职能划分如下:

    (二)主要人员情况

    1、业务管理:

    Valerio Schmitz-Esser博士

    Valerio Schmitz-Esser 博士是瑞信指数解决方案部的主管。他于2000年加入瑞信。

    2007年3月至2010年3月期间,他担任客户解决方案部主管和指数解决方案部副主管。担任这两項职务之前,他自2002年开始一直担任研究和主动战略部的联席主管。

    Schmitz-Esser博士从德国汉堡的Vereins-und Westbank的学徒开始其职业生涯。从1991 至 1996年期间,他在瑞士的University of Fribourg修讀商业管理。他于1996年和2000年在University of Fribourg获得了硕士和博士学位。在学期间,他曾在维也纳的Erste投资咨询公司、慕尼黑的BayerischeVereinsbank和新加坡的Munich Re实习。在修讀博士学位期间,他曾参与银行业的多个咨询项目。 Schmitz-Esser博士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资格。

    2、投资组合管理:

    Ulrich Roth

    Ulrich Roth先生自2007年开始一直於蘇黎世负责瑞信的指数解决方案部投資組合管理业务。

    Roth先生于1999年加入瑞信资产管理部,并在买方执行领域担任过數个管理职位。2006年1月至2007年10月,Ulrich Roth先生曾担任私人银行部基金执行部主管。他于2003年被任命为瑞信资产管理部证券执行部主管。他在瑞信资产管理部的首个职位是买方交易员,并于2000至2002年期间担任固定收益产品部主管。

    加入瑞信之前,Roth先生曾于 1987 至 1998年期间在Swiss Bank Corp.任职,并在自营交易部担任數个高级职务。他于1983年在Hypothekar-und HandelsbankWinterthur作为学徒开始其职业生涯。他于1986年在Winterthur商学院获得学士学位類同的學位。

    3、研究:

    Rosa Sangiorgio

    Rosa Sangiorgio女士自2007年一直在瑞信指数解决方案部担任高级客户投资组合经理,常驻苏黎世,并為国际和跨国客户团队的负责人。

    加入瑞信之前,她曾在Banca di Roma (Capitalia Group)的罗马办專處負責超高净值个人客户组合。1998 至 2002年,她曾在法国兴业(SociétéGénérale)担任股票组合经理、Imi Bank於卢森堡办事處担任股票基金和新发行债券的风险管理经理。她于1997年在跨国公司Sara Lee Personal Products的金融部开始其职业生涯。

    Rosa Sangiorgio女士在罗马的LUISS University修讀经济学專於金融市场。

    (三)境外投资顾问的职责

    1、从事有关与境外资产和其他与基金资产相关的或附帶的投资顾问服务。

    2、根据同意的投资指引,提供投资建议(买入、卖出、企业行动、以确保跟踪目标指数的误差最小化的复制策略。

    3、在可行的情况下及受制於相关要求,采取基金经理提出的与基金资产相关的其他可行行动。

    4、在境外顾问就境外资产签署合同后的10个营业日内向基金经理提供所有合同的副本。

    5、根据基金经理的合理要求,向基金经理提供境外顾问代表境外资产执行涉及衍生产品、证券融资和证券回购的产品之交易对方清单。

    6、根据基金经理的合理要求,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经理提供为了准备基金的季报、半年报和年报所需的有关基金资产的信息。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2月6日证监许可〔2012〕【1636】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股票型

    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目标

    1、本基金募集份额目标下限为2亿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并及时公告。

    2、募集规模及规模控制方案

    基金管理人将在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内设定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在国家外汇局核准的外汇额度范围内,本基金募集期内的预定募集规模及规模控制详见份额发售公告。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具备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帐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帐户下。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其合法权利。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3年4月18日到2013年5月22日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其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

    1、场外募集场所

    场外募集在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与代销机构进行,其中直销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中心和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代销机构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的销售网点及或网站。

    2、场内募集场所

    场内募集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新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七)基金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挂牌价格为初始发售面值。

    3、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的份额为整数。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选择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份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1.2%,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00,000×(1+1.2%)=101,2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1.2%=1,2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50/1.00=50份

    即:投资人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101,200.00元,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5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50份,其余0.50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100,050份。

    5、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净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0万元认购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0/(1+0.8%)=992,063.49元

    认购费用 =1,000,000-992,063.49=7936.51元

    认购份额 = (992,063.49+500)/1.00 = 992,563.49份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具体数额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折算的基金份额。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和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认购的方式及确认等均在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详细列明,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2、认购的限制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3)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按单次认购金额分别计算。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每笔认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代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可接受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含认购费)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的认购申请,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具体认购限额以投资者指定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准。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追加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4)投资者在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九)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备案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基金申请在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基金募集符合《基金法》的规定;

    2、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前两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更新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在T日揭示基金T-2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应暂停上市: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场内交易的新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为本基金增加办理相应的新业务。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还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场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或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如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包括瑞士股票交易所、纽约股票交易所、伦敦股票交易所、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和多伦多股票交易所遇节假日休市或暂停交易,本基金将暂停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始申购或赎回的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账户;

    4、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6、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基金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7、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8、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基金管理人应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投资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3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2、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如果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休市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时,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该基金为指数基金,其所投资的主要市场为标的指数主要成分股所在国家市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1)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场内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3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业务办理单位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如果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休市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时,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或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的单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1,000元;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为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100万元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人民币。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

    2、基金赎回的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3、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调整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场内、场外申购费率相同)。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0.0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128=8,734.24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可得到8,734.24份基金份额。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定为0.5%。

    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日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注: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认购或申购的本基金份额10,000份一年后(未满2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认购或申购的本基金份额10,000份一年后(未满2年)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1.30元。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本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电子自助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经与相关代销机构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并在不迟于促销活动开始日前公告。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内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4)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导致净值的较大波动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6)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7)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8)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根据《信息披露部分》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内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经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程序及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

    1、 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因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并受理的其他情形,不采用申购、赎回、上市交易等方式而按照一定规则将某一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划转给另一投资者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4)“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5)“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2、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冻结与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为了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可以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此外,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本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进行融资。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在境外开立外币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固有财产。前述主体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和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管理人和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和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7、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开放日和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正常交易的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所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3、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9、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货币,其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采用指定数据服务商提供的估值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10、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或以其他约定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净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将计算的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发生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但若经诉讼或仲裁的终局裁判,基金财产未获得补偿的部分可列入基金费用项下的相关科目,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或导致差错的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四)估值方法中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以及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费与指数数据费;

    4、因基金的开户、证券交易、证券清算交收、证券登记存管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与基金财产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1、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

    12、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9%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的费用从基金管理费中扣减,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直接划付给境外投资顾问。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9%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9%÷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年费率÷当年天数,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年费率为0.06%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及其后的12 个月为第一个指数使用费的支付周期,依此类推。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45 天内支付首个支付周期的指数使用费下限(31,500美元),在首个支付周期到期后,若根据上述公式计提的指数使用费大于31,500美元,基金管理人在45 天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款指令,将超出部分的指数使用费支付给指数所有人。以后各个支付周期的指数使用费支付方法依此类推。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13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在符合上述基金收益分配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每年最多六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30%;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2日(T日为开放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2个工作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更换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

    27、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下转24 版)

    费用种类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费率
    场外认购费M<100万1.2%
    100万≤M<300万0.8%
    300万≤M<500万0.6%
    500万≤M按笔收取,1000元/笔
    场内认购费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的场内认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万1.5%
    100万≤M<300万1.0%
    300万≤M<500万0.8%
    M≥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连续持有时间(Y)场外赎回费率
    Y<1年0.50%
    1年≤Y<2年0.25%
    Y≥2年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