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蒙发利 公告编号:2013-17号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于2013 年3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方式发出。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 年 4 月 15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3年4月15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4月14日下午15:00 至2013年4月15日下午 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前埔路16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李五令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5名,代表有表决股份共计174,851,043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85%。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有14人,代表有表决股份174,846,343股,约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2.85%。
(2)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1人,代表有表决股份数4,700股,约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2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鉴证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4,851,0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关于公司2012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4,851,0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关于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4,851,0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关于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4,851,0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关于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4,851,0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六)《关于公司201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74,496,740股,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反对0股;弃权354,303股,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七)《关于续聘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4,851,0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八)《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4,851,0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在本次会议上,公司独立董事白知朋先生、黄印强先生分别陈述其201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情况,谢永添先生委托黄印强先生陈述其201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内容详见2013年3月26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其内容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志军、何泉华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