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78 证券简称:太阳纸业 公告编号:2013-015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86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5,189,606股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9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001,808,281.40元,扣除发行费用10,00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991,808,281.4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2013]第0091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保荐人瑞信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信证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事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14318305730,截止2013年4月8日,专户余额为991,808,281.4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卡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瑞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瑞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瑞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瑞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瑞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帆、梁颖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瑞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瑞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瑞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瑞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瑞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瑞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瑞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瑞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078 证券简称:太阳纸业 公告编号:2013-016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实施了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向1名特定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145,189,606股,发行价格为6.9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1,808,281.4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0,608,281.40元。
上述非公开发行的145,189,606股人民币普通股已于2013年4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权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1,004,810,394股增加至1,150,000,000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山东太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控股”)持有公司678,388,236股股份,占发行前股本总额的67.51%;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太阳控股持有公司823,577,842股股份,占发行后股本总额的比例为71.62%,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特此公告。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