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68 证券简称:武汉控股 公告编号:临2013—016号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现金红利0.035元(含税),每10股派现金红利0.35元(含税)
● 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0.0332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0.0315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4月19日
● 除息日:2013年4月2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4月26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3月4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3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4月19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2012年12月31日总股本44115万股计算,向全体股东以派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10股派现金红利0.35元(含税),共计15,440,250元。
4、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截止股权登记日其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3325元;截止股权登记日其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其红利所得,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332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依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文规定处理。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315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由其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5元。
三、分红派息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4月19日
2、除息日:2013年4月22日
3、红利发放日:2013年4月26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3年4月19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具体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流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全面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金额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当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27-85725739 传真:027-85725739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特8号长江隧道公司管理大楼
邮编:430062
特此公告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