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
⊙记者 于祥明 ○编辑 衡道庆
国土资源部日前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定在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四川、陕西十省(区、市)开展试点,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
《意见》指出,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要按照“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要求,完善土地利用管理机制,有效激励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土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试点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规范运作、实事求是”,“市场取向、因势利导”,“利益共享、多方共赢”,“公众参与、平等协商”五大基本原则。
《意见》要求,严格界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在有利于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和综合效益的前提下,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功能提升、人居环境改善等部署,确定试点范围,坚决防止盲目大拆大建,造成新的浪费。
城镇低效用地是指城镇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设用地。根据《意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下列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可列入试点范围: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厂矿和城中村等。试点地方要开展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摸底,做好土地确权、上图入库与在线备案工作。土地权属清晰、不存在土地权益争议,纳入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的地块,方可列入试点。
《意见》强调,加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统筹,在与相关规划充分协调衔接的前提下,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要鼓励和引导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市场主体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范政府储备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统筹兼顾各方利益,规范城镇低效用地补偿,加强公共设施和民生项目建设;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制度建设,健全民主协商、严格监督管理,稳妥有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据了解,试点省份将按照《意见》的规定,选择1-2个市(区)作为试点城市,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同步开展城镇低效用地上图入库工作,报国土部批准后开展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