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证券代码:600016 编号:2013-017
证券简称:民生转债 证券代码:11002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573号文核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3年3月15日公开发行了总额为人民币200亿元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为人民币200亿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后,已由联席主承销商于2013年3月2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3年3月22日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300017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证报告》。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公司与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签订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2013年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本公司管理专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海通证券、瑞银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前,本公司按月(公历每月5日前)向联席保荐人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募集资金支出完毕时,本公司应在最后一期专户对账单中注明。
五、本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联席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联席保荐人发现本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