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43 证券简称:金洲管道 公告编号:2013-027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3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和审议事项,并于2013年4月10日发出了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3年4月16日(星期二)下午13:00时。
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4月15日-2013年4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4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4月15日15:00至2013年4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二里桥路57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沈淦荣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45,250,51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9.231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44,996,54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9.145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53,97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86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45,203,24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5%;
反对23,56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弃权23,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1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2、审议通过《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45,203,24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5%;
反对23,56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弃权23,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1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3、审议通过《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45,203,24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5%;
反对28,17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
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4、审议通过《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近期完成,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2012年度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将会在2013年中期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大股东金洲集团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承诺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董事会提出的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投赞成票。
表决结果:
同意145,203,24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5%;
反对44,87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
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5、审议通过《2012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145,203,24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5%;
反对23,56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弃权23,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1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5,203,24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5%;
反对23,56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弃权23,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1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金洲集团签署〈关于采购设备零部件的框架协议〉的议案》时,公司关联股东金洲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洲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沈淦荣、徐水荣、周新华、顾苏民、俞敏鸿、沈百方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5,395,04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14%;
反对23,56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9%;
弃权23,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1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7%。
(2)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与中海石油金洲管道有限公司签订<关于管道销售及防腐加工销售的框架协议>的议案》时,公司关联股东金洲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洲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沈淦荣、周新华、徐水荣、俞敏鸿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8,067,88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75%;
反对23,56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3%;
弃权23,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1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2%。
(3)审议《关于公司与成都市金洲管道有限公司签署〈2013年经销协议书〉的议案》时,公司关联股东金洲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洲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俞敏鸿回避票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17,791,88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0%;
反对23,56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1%;
弃权23,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1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9%。
(4)审议《关于公司与上海大旬实业有限公司签署〈2013年经销协议书〉的议案》时,公司关联股东金洲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洲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俞敏鸿回避票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17,791,88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0%;
反对23,56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1%;
弃权23,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1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9%。
8、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5,203,24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5%;
反对23,56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弃权23,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1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9、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此项议案时,公司关联股东金洲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洲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沈淦荣、周新华、徐水荣、俞敏鸿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8,067,88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75%;
反对23,56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3%;
弃权23,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1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2%。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王天飞先生、吴俊英女士、何建祥先生向大会提交了2012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2012年度述职报告》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黄忠兰律师、冯晟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002443 证券简称:金洲管道 公告编号:2013-028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安信证券”)作为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指派郭明新先生和李万军先生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期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结束,但由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安信证券需要对余下的募集资金使用继续履行核查义务。 同时,公司于2013年3月13日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241号),安信证券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指派郭明新先生和王志超先生担任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
有鉴于此,根据公司于2013年4月16日收到的安信证券《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公司原保荐代表人李万军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现指派王志超先生接替李万军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剩余募集资金使用继续履行核查义务,并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期内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特此公告。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附:
保荐代表人王志超先生简历
王志超先生,吉林大学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自2007年6月开始在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具有5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经验,2011年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现担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总监。曾负责或参与完成了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并曾协助开展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