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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决议公告
    2013-04-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215 股票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2013-007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16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以通讯方式已提前向各位董事发出通知。应参加会议董事11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10人,独立董事高贵富因出差委托独立董事杜婕女士代其出席并表决。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5号土地一级土地开发结算付款协议》

    2006年7月25日、2010年10月11日,公司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先后签署了《5号土地开发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详见公司2006-018号公告、2010年年度报告)。 根据协议规定,管委会同意对该项目进行预结算,对因拆迁没有完成而形成的未发生成本,采取评估预留给管委会的方式处理。

    为完成最终结算,公司与管委会于2013年4月15日签订了《关于5号土地一级土地开发结算付款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双方约定,管委会以支付给公司的5号土地开发收益与公司应预留给管委会的未开发部分成本相互冲减,管委会按冲减后的余额向公司支付尚未支付的土地开发收益。依据吉汇通专审字(2013)第022号《审计报告》,该宗土地总出让价为64,505万元,扣除省市留成部分,按管委会与市财政结算显示管委会应向公司支付一级土地开发收益597,195,637.50元。目前,根据土地出让进度,管委会已向公司支付土地开发收益371,217,002.14元,尚有225,978,635.36元暂未支付;该宗土地可建设用地面积321,710平方米,开发总成本452,966,956.21元,公司已向管委会支付开发成本400,233,460.15元,尚有52,733,496.06元暂未支付。

    管委会应支付给公司的5号土地开发收益(225,978,635.36元)与公司应预留给管委会的未开发部分成本(52,733,496.06元)相互冲减后,管委会应支付公司173,245,139.30元。

    本协议还就具体付款时限和计息时间等做了明确约定:公司同意管委会于2013年10月30日前分期支付完毕,但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后次日起至2013年10月30日止,管委会应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未付部分的利息。管委会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限将应支付的土地出让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应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双倍计付延迟时间的利息,且最迟不得超过2013年12月31日支付。否则,管委会除应承担延迟时间的双倍利息外,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公司有权通过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兴隆山镇一级土地开发陶瓷厂地块结算付款协议》

    2012年9月14日,管委会通过招拍挂方式,完成了陶瓷厂地块的出让工作,并且受让方已于2012年10月26日缴齐土地价款。在2012年4月5日,公司与管委会签署的《长春兴隆山镇建设宗地委托开发项目之〈补充协议〉(2)》(详见公司2012-009号公告)基础上,2013年4月15日,公司与管委会签订了《关于兴隆山镇一级土地开发陶瓷厂地块结算付款协议》,就该地块的结算金额、具体付款时限和计息时间等做了明确约定:

    管委会应返还给公司一级土地开发收益11,067.80万元。由于管委会与该地块结算有关的程序性工作尚未完成,公司同意管委会于2013年10月30日前分期支付完毕上列土地出让收益。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13年10月30日止,管委会应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未付部分的利息。管委会如违约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限将所欠土地出让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应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双倍计付延迟付款时间的利息,且最迟不得超过2013年12月31日支付。否则,管委会除应承担双倍利息外,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公司有权通过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请于2013年5月10日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5号土地一级土地开发结算付款协议》;

    2、《关于兴隆山镇一级土地开发陶瓷厂地块结算付款协议》。

    表决结果:赞成11,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股票代码:600215 股票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2013-008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4月16日上午10时在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通讯方式已提前向各位监事发出。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5号土地一级土地开发结算付款协议》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兴隆山镇一级土地开发陶瓷厂地块结算付款协议》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4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股票代码:600215 股票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2013-009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 议 时 间:2013年5月10日上午9:00

    3、会 议 地 点: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5188号开发大厦22楼会议室

    4、会 议 方 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二、会议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5号土地一级土地开发结算付款协议》;

    2、《关于兴隆山镇一级土地开发陶瓷厂地块结算付款协议》。

    三、出席对象:

    1、截止2013年5月3日下午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相关工作人员。

    四、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

    符合登记条件的法人股股东持上海股票帐户、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符合登记条件的个人股东持上海股票帐户、身份证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委托代理人持委托书、委托人上海股票帐户、委托人持股凭证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异地股东可于登记日以传真方式登记(传真后请确认)。

    2、登记地点: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5188号开发大厦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2209室)

    3、登记时间:

    2013年5月6日上午 8:30—11:00 下午 1:30—3:00

    4、联 系 人: 聂永秀、王萍

    5、联系电话: 0431-84644225

    6、传 真: 0431-84630809

    7、邮 编: 130031

    8、会期半天,与会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9、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有效身份证明、股东上海股票帐户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授 权 委 托 书

    兹授权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股票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日期

    表决指示如下:

    序号表决事项赞成反对弃权
    1《关于5号土地一级土地开发结算付款协议》   
    2《关于兴隆山镇一级土地开发陶瓷厂地块结算付款协议》   

    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视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为止。

    本授权委托书复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