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修订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2013-04-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加强基建项目举债资金管理
⊙记者 郭一信 ○编辑 衡道庆
财政部昨日公布《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的重点在于,对2002年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修正,在地方政府基建资金、基建项目负债等方面强化管理。地方政府融资举债资金管理是加强监管的重点。
记者了解到,基建项目建设资金是加强管理的重点。据介绍,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对建设资金进行具体分类,新《规则》则要求,今后基建项目单位均需按照资金来源不同,将建设资金分为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和财政资金。其中,自筹资金主要包括除财政资金外的各类投资者投入资金、事业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企业自有资金、各类借款、企业或公司债券以及其他自筹资金等,而财政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等。
需要注意的是,新《规则》强调,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融资取得的建设资金,均比照财政资金管理。而按照《规则》,基建项目财政资金的管理方面将增加许多新规定。其中对于经营性项目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规则》规定属于国家直接注入部分、投资补助如拨款时没有权属要求或另有规定的部分,均需按照国家资本或国有资本公积管理,而属于有偿性自主如按规定授权举债融资所得等资金部分均需作为项目负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