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 林国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熊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余应梓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财务数据
本报告期对以前期间财务数据是否进行了追溯调整或重述
□ 是 √ 否
2013年1-3月 | 2012年1-3月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营业收入(元) | 439,128,345.20 | 404,312,414.00 | 8.6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87,860,270.81 | 76,919,130.33 | 14.22%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 87,478,332.22 | 76,538,542.13 | 14.29%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1,166,724.80 | 17,890,091.71 | -93.48%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55 | 0.48 | 14.58%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54 | 0.47 | 14.89%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5.65% | 6.03% | -0.38% |
2013年3月31日 | 2012年12月31日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2,107,902,263.78 | 2,074,413,328.36 | 1.6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 1,603,955,723.71 | 1,512,197,594.18 | 6.07%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 说明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350,000.00 | 下属南充子公司技改贴息及奖励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159,251.46 | |
所得税影响额 | 127,312.87 | |
合计 | 381,938.59 | -- |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 6,036 | |||||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 质押或冻结情况 | |
股份状态 | 数量 | |||||
林国芳 | 境内自然人 | 40.64% | 65,293,739 | 48,970,304 | ||
陈国红 | 境内自然人 | 21.93% | 35,238,840 | 26,429,130 | ||
施建平 | 境内自然人 | 4.08% | 6,552,000 | 0 | ||
中国建设银行—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3.19% | 5,122,744 | 0 | |||
中国银行—易方达积极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 1.21% | 1,950,000 | 0 |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19L-CT001深 | 1.1% | 1,771,504 | 0 | |||
中国农业银行—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1% | 1,603,559 | 0 | |||
中国农业银行—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0.79% | 1,268,351 | 0 | |||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九组合 | 0.79% | 1,266,441 | 0 |
中国农业银行—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九组合 | 0.77% | 1,230,967 | 0 | |||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 股份种类 | ||||
股份种类 | 数量 | |||||
林国芳 | 16,323,435 | 人民币普通股 | 16,323,435 | |||
陈国红 | 8,809,710 | 人民币普通股 | 8,809,710 | |||
施建平 | 6,552,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6,552,000 | |||
中国建设银行—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5,122,744 | 人民币普通股 | 5,122,744 | |||
中国银行—易方达积极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 1,95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1,950,000 |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19L-CT001深 | 1,771,504 | 人民币普通股 | 1,771,504 | |||
中国农业银行—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1,603,559 | 人民币普通股 | 1,603,559 | |||
中国农业银行—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268,351 | 人民币普通股 | 1,268,351 | |||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九组合 | 1,266,441 | 人民币普通股 | 1,266,441 | |||
中国农业银行—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九组合 | 1,230,967 | 人民币普通股 | 1,230,967 |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林国芳、陈国红夫妇合计持有本公司62.50%的股权,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一致行动人。除以上情况外,公司未知其他前十名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是否属于一致行动人。 |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期末预付款项余额比期初下降了1,179.71万元,降幅为22.04%,主要是期初预付的广告费在本期结算转入费用和期初预付的材料款本期结算转入存货。
2.期末存货余额比期初上升了4,904.81万元,升幅为11.22%,主要是季节性原材料备货的增加和生产在制品增加。
3.期末其他流动资产比期初上升了5,002.73万元,升幅为24.68%,主要是公司利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增加。
4.期末应付票据比期初上升了2,837.88万元,升幅为24.45%,主要是本期增加了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比例。
5.期末应付账款比期初下降了5,315.41万元,降幅为21.87%,主要是公司按时支付到期供应商货款。
6.期末预收款项比期初下降了784.44万元,降幅为30.47%,主要是期初预收的客户货款在本期发货结算。
7.本期管理费用比上年同期增加了775.82万元,增幅为48.85%,主要是职工薪酬和股票期权费用的上升。
8.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减少了1,672.34万元,降幅为93.48%,主要原因是期末存货比期初存货增加。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无
重要事项概述 | 披露日期 | 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 |
公司于2012年12月26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余松恩、周西川等26名首发前自然人股东(均曾为公司员工)就违约金纠纷一事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各被告分别赔偿违约金90多万-1000多万数额不等,合计金额8121.67万元。已经有三名涉诉人员与公司达成了合解,涉及金额618万元,其余诉讼进在审理过程中。 | 2013年03月08日 | 2013-002,《关于公司与部分原始股东违反约金纠纷的说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股改承诺 |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 |||||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控股股东林国芳、陈国红夫妇 | 公司控股股东林国芳、陈国红夫妇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其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如下:“截止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并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贵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并未拥有从事与贵公司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或在任何竞争企业有任何权益;将来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贵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收购竞争企业,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任何业务上的帮助。”3、若应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发行人需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或发行人因未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其愿在毋需发行人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承担所有相关的金钱赔付责任。4、2003年7月,经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深外经贸资复【2003】2590号文批准,富安娜有限公司由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截止变更之日,公司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公司应退还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期间曾享受的所得税减免优惠,共计17.09万元。虽然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相关变更手续,相关机构未提出退还已享受税收优惠的要求,但追缴上述税收优惠的风险仍存在。为保证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公司控股股东林国芳、陈国红夫妇向公司承诺由其个人承担所有应补缴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 2009年11月30日 | 控股股东林国芳、陈国红夫妇对于股权锁定期及转让的承诺是上市后三年即截止2012年12月31日,其他承诺没有期限。 | 均得到严格的履行 |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 |||||
承诺是否及时履行 | 是 | ||||
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下一步计划 | 继续严格履行承诺 | ||||
是否就导致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作出承诺 | 是 | ||||
承诺的解决期限 | 无 | ||||
解决方式 | 无 | ||||
承诺的履行情况 | 报告期内得到了严格的履行。 |
四、对2013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3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2013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幅度(%) | 0% | 至 | 20% |
2013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间(万元) | 109,324,501.57 | 至 | 134,489,401.88 |
2012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109,324,501.57 | ||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 | 营业收入的增长带来净利润的增长 |
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 2013-014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
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通知情况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在2013年3月27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已经披露。
三、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2013年4月17日(星期三)上午9:30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国芳先生
4、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总部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名,代表股份总数108,647,9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17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五、会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08,647,9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08,647,9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08,647,9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08,647,9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表决结果为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08,647,9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表决结果为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08,647,9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六、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独立董事李斌、刘澄清、张景升、徐波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12年度述职报告》,报告了独立董事2012年度履行职责情况,包括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发表独立意见、保护投资者权益等工作。
《独立董事2012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已于2013年3月2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八、备查文件目录:
1、《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2013-015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