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焦点
  • 4:要闻
  • 5:要闻
  • 6:海外
  • 7:金融货币
  • 8:证券·期货
  • 9:证券·期货
  • 10:财富管理
  • 11:财富管理
  • 12:观点·专栏
  • A1:公 司
  • A2:公司·热点
  • A3:公司·纵深
  • A4:公司·纵深
  • A5:公司·动向
  • A6:公司·融资
  • A7:研究·市场
  • A8:上证研究院
  • A9:股市行情
  • A10:市场数据
  • A11:信息披露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A37:信息披露
  • A38:信息披露
  • A39:信息披露
  • A40:信息披露
  • A41:信息披露
  • A42:信息披露
  • A43:信息披露
  • A44:信息披露
  • A45:信息披露
  • A46:信息披露
  • A47:信息披露
  • A48:信息披露
  • A49:信息披露
  • A50:信息披露
  • A51:信息披露
  • A52:信息披露
  • A53:信息披露
  • A54:信息披露
  • A55:信息披露
  • A56:信息披露
  • A57:信息披露
  • A58:信息披露
  • A59:信息披露
  • A60:信息披露
  • A61:信息披露
  • A62:信息披露
  • A63:信息披露
  • A64:信息披露
  • A65:信息披露
  • A66:信息披露
  • A67:信息披露
  • A68:信息披露
  • A69:信息披露
  • A70:信息披露
  • A71:信息披露
  • A72:信息披露
  • A73:信息披露
  • A74:信息披露
  • A75:信息披露
  • A76:信息披露
  • A77:信息披露
  • A78:信息披露
  • A79:信息披露
  • A80:信息披露
  • A81:信息披露
  • A82:信息披露
  • A83:信息披露
  • A84:信息披露
  • A85:信息披露
  • A86:信息披露
  • A87:信息披露
  • A88:信息披露
  • A89:信息披露
  • A90:信息披露
  • A91:信息披露
  • A92:信息披露
  • A93:信息披露
  • A94:信息披露
  • A95:信息披露
  • A96:信息披露
  • A97:信息披露
  • A98:信息披露
  • A99:信息披露
  • A100:信息披露
  • A101:信息披露
  • A102:信息披露
  • A103:信息披露
  • A104:信息披露
  • A105:信息披露
  • A106:信息披露
  • A107:信息披露
  • A108:信息披露
  • A109:信息披露
  • A110:信息披露
  • A111:信息披露
  • A112:信息披露
  • A113:信息披露
  • A114:信息披露
  • A115:信息披露
  • A116:信息披露
  • 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第一期公司债券
    2012年付息公告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得发明专利证书的公告
  •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
    提示性公告
  •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  
    2013年4月18日   按日期查找
    A7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A75版:信息披露
    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第一期公司债券
    2012年付息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得发明专利证书的公告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
    提示性公告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第一期公司债券
    2012年付息公告
    2013-04-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35 证券简称:天士力 编号:临2013-020号

    债券简称:12天士01 债券代码:122141

    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第一期公司债券

    2012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自“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12年4月24日至4月27日发行的4亿元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期公司债券(简称“12天士01”、“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4月24日开始支付自2012年4月24日至2013年4月23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度第一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期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12天士01”、债券代码“122141”。

    3、发行主体: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4亿元。

    5、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票面年利率为6.00%,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3年保持不变。

    7、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8、债券起息日、付息日和兑付日:“12天士01”的起息日为2012年4月24日;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4月24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投资者选择回售,则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4月24日为回售部分债券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兑付日为2017年4月24日,如投资者选择回售,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5年4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

    13、担保方式:“12天士01”为无担保债券。

    14、发行时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评级”)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12天士01”的信用等级为AA级。

    15、跟踪评级结果: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将在近期出具“12天士01”的跟踪评级报告,详细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跟踪评级报告。

    16、上市时间与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5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债券本期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2011年度第一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00%,每手“12天士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0.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3年4月23日

    2、债券付息日:2013年4月24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4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天士01”公司债券的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2天士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0.00元(含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2天士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0.00元(含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4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2天士01”的QFII协助本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具体如下:

    (1)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4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最晚于2013年5月15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2天士01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证券部确认。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

    账户号码:12001815700052509692

    账户名称: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机构:证券部

    咨询电话:022-26736999

    传 真:022-26736999

    邮寄地址:天津市北辰区普济河东道2号(天士力现代中药城)天士力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300410

    (2)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3年5月15日前(含当日),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2天士01”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本公司。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了相应的纳税申报,除提供上述第(2)项资料外,还应于2013年5月15日前(含当日)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证券投资部。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且未委托本公司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 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 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希军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普济河东道2号(天士力现代中药城)

    电话:022-26736999

    传真:022-26736721

    联系人:刘俊峰、赵颖

    2、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上市推荐人: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20楼

    电话:021-60933177

    传真:021-60933172

    联系人:吴卫钢、吴小萍、杨济云、郁文周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006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4月18日

    附件:“12天士01”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 3 月7日)

    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证券代码:600535 证券简称:天士力 编号:临2013-021号

    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业绩说明会召开情况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说明会召开情况

    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业绩说明会于2013 年4月17日下午14:00-16:00 在天津市北辰区普济河东道2号天士力现代中药城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闫希军先生、董事兼总经理闫凯先生、财务总监王瑞华先生、董事会秘书刘俊峰先生及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行业分析师和媒体记者共计39名出席了本次说明会。

    二、会议主题

    出席会议的投资者就其关注的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经营发展情况、拟收购定项目等问题与公司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交流。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披露之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业绩说明会召开情况的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