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13-28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3年4月18日(星期四)下午14: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3年4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3年4月17日15:00 至2013年4月18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宁夏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中银大道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马生国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47人,代表股份359,857,6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6%。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7人,代表股份数240,891,1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数118,966,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5%。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刘庆国、闫海滨律师到会见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2012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4、审议通过了《2012年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2012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报告》;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3年度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并确定审计费用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3年拟提供贷款担保(含互保)及其预计额度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江阴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马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次大会审议的所有十一项议案均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的 99.57 %以上获得通过;其中议案八为特别议案,议案十关联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具体表决结果详见下表:
表决 结果 | 表决情况 | ||||||
同意(股) | 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 反对(股) | 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 弃权(股) | 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 ||
议案1 | 通过 | 359343161 | 99.86 | 29200 | 0.01 | 485300 | 0.13 |
议案2 | 通过 | 359343161 | 99.86 | 29200 | 0.01 | 485300 | 0.13 |
议案3 | 通过 | 359343161 | 99.86 | 29200 | 0.01 | 485300 | 0.13 |
议案4 | 通过 | 359343161 | 99.86 | 29200 | 0.01 | 485300 | 0.13 |
议案5 | 通过 | 359330561 | 99.85 | 456800 | 0.13 | 70300 | 0.02 |
议案6 | 通过 | 359343161 | 99.86 | 29200 | 0.01 | 485300 | 0.13 |
议案7 | 通过 | 359428161 | 99.88 | 29200 | 0.01 | 400300 | 0.11 |
议案8 | 通过 | 359340561 | 99.86 | 31800 | 0.01 | 485300 | 0.13 |
议案9 | 通过 | 359343161 | 99.86 | 114200 | 0.03 | 400300 | 0.11 |
议案10 | 通过 | 119620561 | 99.57 | 29200 | 0.02 | 487900 | 0.41 |
议案11 | 通过 | 359340561 | 99.86 | 31800 | 0.01 | 485300 | 0.13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兴业律师事务所刘庆国、闫海滨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三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