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公司股票交易
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ST朝华 公告编号:2013-022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撤销公司股票交易
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2004、2005年连续两年亏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6年5月对本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证券简称由“朝华集团”变更为“*ST朝华”;2006年度公司业绩继续亏损,由于连续三年亏损,根据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7年5月23日对公司实施了暂停上市。
二、撤销本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相关情况
2013年1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2013年2月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具体详见公司于2013年2月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的相关公告);重组完成后,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得到根本性改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第13.2.10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本规则13.2.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被本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规定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并购买其他资产且已实施完毕;
(二)通过购买进入公司的资产是一个完整经营主体,该经营主体在进入公司前已在同一管理层之下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三)公司本次购买进入的资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值;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显示,公司完成本次重组后盈利能力增强,
经营业绩明显改善。”
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公司符合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公司股票自2013年4月26日起撤销本公司股票交易的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证券简称由“*ST朝华”变更为“朝华集团”,证券代码不变,仍为000688,日涨跌幅限制为10%。恢复上市首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恢复上市首日后的下一个交易日起,股票交易涨跌幅限制为10%。
三、公司股票信息披露媒体情况
公司股票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