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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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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版)

    (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联系电话:010-84683893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7)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邮政编码:310052

    公司网站:http://www.bigsun.com.cn

    客服热线:0571-96598

    服务邮箱:96598@bigsun.com.cn

    (8)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1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层至26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同上)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人代表:萧伟强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王国蓓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稳健收益类份额(以下简称“新双盈A”)和积极收益类份额(以下简称“新双盈B”)。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新双盈A和新双盈B,所有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新双盈A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约定收益,本基金净资产在扣除新双盈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新双盈B享有,亏损以新双盈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新双盈B首先承担。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新双盈A的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新双盈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二)基金份额配比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任一运作周年到期前,新双盈A、新双盈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在新双盈A单独开放的开放日,即每一运作周年前两次开放日,如果新双盈A的净赎回份额较多,新双盈A、新双盈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 的情形;如果新双盈A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少,由于新双盈A的份额折算行为(具体折算办法见第十六部分“基金份额折算”),新双盈A、新双盈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略大于7:3 的情形;

    在运作周年到期日,新双盈A、新双盈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调整为7:3。在新双盈A、新双盈B的共同开放日,即运作周年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原则上等于新双盈B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新双盈A或新双盈B进行份额调整,具体调整办法见基金合同第八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新双盈A的运作

    1.新双盈A的收益

    新双盈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年约定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设定,并在开放日公告,计算公式如下:

    新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

    其中计算新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是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新双盈A的每个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当时适用税率)。在新双盈A的每个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重新设定该开放日次日起适用的新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在下一个运作周年开始前公告该运作周年适用的、新双盈A的约定收益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0%(含)到2%(含)。

    新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新双盈A的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新双盈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新双盈A的开放日

    新双盈A的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4个月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开放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如后续月份实际不存在对日的,则到期日提前至上一工作日。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如某运作周年到期日发生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并出现顺延情形的,该运作周年最后一日亦顺延至开放日,下一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该顺延后的开放日次日。

    例1.若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10月31日(假设该日为工作日),则第一个运作周年内新双盈A的开放日分别为2013年2月28日(由于2月没有31日,因此前移至2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假设2013年2月28日为工作日))、2013年6月28日(由于6月没有31日,因此前移至2013年6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假设6月29日、6月30日为非工作日)、2013年10月31日(假设该日为工作日)。新双盈A在其他运作周年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新双盈A的份额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4个月的开放日(具体日期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管理人将对新双盈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新双盈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双盈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新双盈A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新双盈B的运作

    1、新双盈B的收益

    本基金净资产在扣除新双盈A的本金、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新双盈B享有,亏损以新双盈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新双盈B首先承担。

    2、新双盈B的开放日

    新双盈B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一年的对日,即运作周年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开放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如后续年份实际不存在对日的,则到期日提前至上一工作日。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如某运作周年到期日发生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并出现顺延情形的,该运作周年最后一日亦顺延至开放日,下一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该顺延后的开放日次日。

    例1:若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5月24日(周四),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一个年份对日为2013年5月24日(周五)。假设2013年5月24日(周五)为工作日,则第一个运作周年的到期日为该日,新双盈B在该日开放申购/赎回。第二个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2013年5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二年的对日为2014年5月24日(周六),假设2014年5月24日(周六)为非工作日,则第二个运作周年到期日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2014年5月23日(假设该日为2014年5月24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第二个运作周年到期日为2014年5月23日,该日新双盈B开放申购/赎回。新双盈B其他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例2:如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2月29日(周三),由于2013年没有2月29日,因此运作期到期日提前至2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2013年2月28日(周四),新双盈B在该日开放申购/赎回。

    3.新双盈B的份额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一年的运作周期到期日前(具体日期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管理人将对新双盈B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新双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双盈B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新双盈B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发售

    在基金募集期内,新双盈A和新双盈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在新双盈A和新双盈B各自的开放日分别计算其份额净值。

    1、新双盈A的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假设T日为新双盈A的某一开放日,NAVt A为T日新双盈A的份额净值,NUMtA为T日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为新双盈A的上一个开放日次日(如T日之前新双盈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R年为上一个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如T日之前新双盈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设定的新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则新双盈A的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NVt大于或等于“1.000乘以T日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新双盈A应计收益之和”,则

    NAVtA = 1.000×(1+■×R年)

    其中,

    T日全部新双盈A应计收益之和=NUMtA×1.000×■×R年,下同;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新双盈A 上一次开放日次日(如T日之前新双盈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NVt小于“1.000乘以T日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新双盈A应计收益之和”,则

    NAVtA = NVt/ NUMtA

    由于T日为新双盈A的开放日,新双盈A将在该日进行份额折算,折算后新双盈A的基金份额净值将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双盈A的份额数将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3、新双盈B的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假设T日为新双盈B的某一开放日,NAVtB为T日新双盈B的份额净值,NUMtB为T日新双盈B的份额余额,则新双盈B的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AVtB=(NVt-NAVtA×NUMtA)/ NUMtB

    若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NAVtB≤0,则NAVtB=0。

    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T 日的各份额的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新双盈A和新双盈B的份额参考净值。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各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新双盈A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假设T日为新双盈A的非开放日, NAVtA为T日新双盈A的份额参考净值,NUMtA为T日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为新双盈A的上一个开放日次日(如T 日之前新双盈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R年为上一个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如T 日之前新双盈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设定的新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则新双盈A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NVt大于或等于“1.000乘以T日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新双盈A应计收益之和”,则

    NAVtA = 1.000×(1+■×R年)

    其中,

    T日全部新双盈A应计收益之和=NUMtA×1.000×■×R年,下同。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新双盈A 上一次开放日次日(如T日之前新双盈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NVt小于“1.000乘以T日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新双盈A应计收益之和”,则

    NAVt A = NVt/ NUMt A

    3、新双盈B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假设T日为新双盈B的非开放日, NAVt B为T日新双盈B的份额参考净值,NUMt B为T日新双盈B的份额余额,则新双盈B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AVt B=(NVt-NAVt A×NUMt A)/ NUMt B

    若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NAVt B≤0,则NAVt B=0。

    所有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T 日的各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3年3月1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39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债券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运作周年滚动”的方式运作。新双盈A自任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4个月开放申购和赎回一次,每次开放仅开放一个工作日。新双盈B在任一运作周年内封闭运作,仅在每个运作周年到期日当天开放申购和赎回。

    新双盈A在任一运作周年的第三个开放日即为运作周年到期日,也即新双盈B的开放日。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新双盈A和新双盈B分别通过各自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交易平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投资人可参与新双盈A或新双盈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新双盈A和新双盈B的认购。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分别对新双盈A、新双盈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缩短发售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四)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为50亿元(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下同),其中,新双盈A的发售规模上限为35亿元,新双盈B的发售规模上限为15亿元。

    本基金发售规模的具体控制措施见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新双盈A和新双盈B的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2)新双盈A不收取认购费用。

    (3)新双盈B的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5%,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结构如下表: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新双盈A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人民币100,000 元认购新双盈A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人民币100.22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22)/1.00=100,100.22 份

    新双盈B在认购时需承担认购费用,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当认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人民币100,000 元认购新双盈B份额,其适用的认购费率为0.6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人民币100.22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0%)=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100.22)/1.00=99,503.80 份

    (5)认购手续

    投资者需按销售网点的规定办理认购手续。

    (6)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知悉,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两类份额初始比例控制等原因而部分确认某一类份额的认购申请,因此,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7)认购的限制

    1)投资人在进行新双盈A的认购时,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新双盈A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每笔1,000 元人民币。

    2)投资人在进行新双盈B的认购时,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新双盈B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每笔5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七)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新双盈A和新双盈B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包括新双盈A和新双盈B)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个开放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新双盈A自任一运作周年起始日起每4个月开放申购和赎回一次,新双盈B在任一运作周年内封闭运作,仅在每个运作周年到期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一次。新双盈A在任一运作周年的第三个开放日即为运作周年到期日,也即新双盈B的开放日。具体开放日的确定见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分级”的相关内容。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本基金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如某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开放日发生上述某类份额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并顺延情形的,该运作周年最后一日亦顺延至开放日,下一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该顺延后的开放日次日。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新双盈A采用“确定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新双盈B采用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及原则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本基金(包括新双盈A和新双盈B)的每个开放日(T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 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在新双盈A单独开放的开放日提出的对于新双盈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新双盈A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经确认有效的新双盈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新双盈A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大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在经确认后的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不超过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范围内,对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在新双盈A和新双盈B共同开放的开放日(即运作周年到期日)提出的对于新双盈A和新双盈B的申购申请,如果对新双盈A和新双盈B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等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新双盈A和新双盈B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新双盈A和新双盈B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小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新双盈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并对新双盈B分以下三种情形进行处理:

    (1)在对新双盈A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新双盈B的有效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等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对新双盈B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不予确认;

    (2)在对新双盈A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新双盈B的有效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仍小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对新双盈B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不予确认,并按照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等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新双盈B的份额余额进行按比例强制赎回;

    (3)在对新双盈A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新双盈B的有效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此时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大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按照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等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新双盈B的有效申购申请按当日申请比例进行成交确认,而不会对新双盈B既有的份额余额进行强制赎回。

    如果对新双盈A和新双盈B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大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新双盈B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并对新双盈A分以下三种情形进行处理:

    (1)在对新双盈B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新双盈A的有效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等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对新双盈A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不予确认;

    (2)在对新双盈B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新双盈A的有效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仍大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对新双盈A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不予确认,并按照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等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进行按比例强制赎回;

    (3)在对新双盈B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新双盈A的有效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此时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小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按照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等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新双盈A的有效申购申请按当日申请比例进行成交确认,而不会对新双盈A既有的份额余额进行强制赎回。

    每个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与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新双盈A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已有认购新双盈A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新双盈B每笔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新双盈B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最低申购金额为每笔5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4、新双盈A或新双盈B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 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新双盈A的申购费率为0。

    新双盈B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新双盈B的申购费率为:

    新双盈B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新双盈B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申购费率,并另行公告。

    2、赎回费率

    新双盈A与新双盈B的赎回费率均为0。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新双盈A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在新双盈A的开放日,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新双盈A,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1.000=5000 份

    (2)新双盈B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新双盈B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1)当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新双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新双盈B基金份额净值

    新双盈B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在新双盈B的开放日,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新双盈B,对应费率为0.6%,假设申购当日新双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08=98,614.6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新双盈B,假设申购当日新双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8元,则可得到98,614.66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新双盈A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新双盈A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0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新双盈B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新双盈B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T日新双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在新双盈B的开放日,某投资人赎回500,000 份,假设申购当日新双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总金额=500,000.00×1.008=500,400.00 元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新双盈A或新双盈B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下一个相应的新双盈A或新双盈B的开放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新双盈A或新双盈B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出现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认购金额(M)新双盈B
    M<100万0.60%
    100万≤M<200万0.40%
    200万≤M<500万0.20%
    M≥500万1000元/笔

    申购金额(M)新双盈B
    M<100万0.60%
    100万≤M<200万0.40%
    200万≤M<500万0.20%
    M≥500万1000元/笔

      (下转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