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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8版)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而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在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的,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日,依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进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新双盈A、新双盈B(如有)的净赎回金额合计(包括强制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上一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全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第十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四)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主动管理,力争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定期存款、中期票据、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中期票据等)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本基金在任一开放日及开放日前二十个工作日内及开放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但在开放日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新股申购,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允许将可转换债券转股。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1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类、货币类等大类资产各自的长期均衡比重,依照本基金的特征和风险偏好而确定。本基金定位为债券型基金,其资产配置以债券为主,并不因市场的中短期变化而改变。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环境、市场估值水平、风险水平以及市场情绪,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资产配置调整,以降低系统性风险对基金收益的影响。

      2、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考量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税收等因素,研究各投资品种的利差及其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资产配置策略,以获取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潜在收益。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普通债券,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目标久期及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采用目标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利差策略、流动性管理、相对价值配置等策略进行主动投资。

      1)目标久期控制

      本基金将根据分级基金的剩余运作期限以及宏观经济因素(包含消费物价指数、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品价格指数、货币供应量等)与不同种类债券收益率之间的数量关系,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之后,本基金将通过对央行政策、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等众多因素的分析来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在上述基础上,本基金将运用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形等配置方法,从而确定短、中、长期债券的配置比例。

      3)信用利差策略

      信用债为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品种之一,因此信用风险控制成为了本基金投资的风险控制重点之一。本基金将通过严格的内部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对关注的信用债进行独立的内部评级,并持续动态跟踪调整,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本基金将首先根据债券发行人的长期信用评级、对外担保情况、可能面临巨大损失的诉讼、过往融资记录等进行初步的风险排查,并以此计算债券的可能违约率。符合要求的信用债,本基金将采用不同评级序列,对长期和短期债券的信用评级进行初步评估。在初步评级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根据行业特征、竞争优势、管理水平、财务质量、抗风险能力等因素对债券的信用评级进行重新调整,并以此作为评级的结果。对于列入考查范围的信用债,本基金将持续动态跟踪,根据债券发行人自身情况的变化,动态调整信用评级。信用利差策略的核心是各项债券信用评级差异能获得充分的利差补偿。本基金将对债券组合总体信用评级水平予以控制,严格控制低评级债券的配置比例;在券种选择上遵循“个券分散、行业分散”的原则。

      信用债券的收益率主要由基准收益率与反映信用债券信用水平的信用利差组成。

      基准收益率由宏观经济因素及市场资金状况等决定。本基金将从宏观经济环境与市场供需状况两个方面对市场整体信用利差进行分析。首先,对于宏观经济环境,当宏观经济向好时,企业盈利能力好,资金充裕,市场整体信用利差将可能收窄;当宏观经济恶化时,企业盈利能力差,资金紧缺,市场整体信用利差将可能扩大。其次,对于市场供给,本基金将从市场容量、信用债结构及流动性等几方面进行分析。

      而信用利差受市场整体信用水平、个券信用影响。本基金通过公司内部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融资能力、抗风险能力、经营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及债券的信用级别。

      4)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对流动性进行积极管理以应对:a、新双盈A每4个月开放时可能的净赎回;b、新双盈B每一年开放时可能的净赎回。在预期份额持有人净赎回比例较高时,本基金将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将回购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以应对大量赎回产生的流动性需求。本基金将通过发行量、前一个月日均成交量、前一个月的交易频率、买卖价差、剩余到期期限等指标甄别个券的流动性。

      5)相对价值配置

      本基金将对市场上同类债券的收益率、久期、信用度、流动性等指标进行比较,寻找其他指标相同而某一指标相对更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并进行投资。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和质量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采用数量化的定价模型跟踪债券的价格走势,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以获得稳定收益。

      (4)止损策略

      为保障新双盈A的本金及收益安全,本基金将针对基金净值损失的程度,相应采用降低债券组合仓位、降低债券组合久期等止损措施。

      3、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主要以对冲投资风险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的。基金将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品种的基本面研究,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对冲比例,谨慎投资。

      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限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按谨慎原则确定本基金衍生工具的总风险暴露。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信标普债券指数系列最早由中信证券于2000年推出,现已正式纳入中信标普指数体系。该指数系列包含5个独立的固定收益指数,它们是中信标普国债指数、中信标普企业债券指数、中信标普可转换债指数、中信标普银行间债券指数以及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旨在追踪中国的国债、企业债、银行间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市场,它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上市的债券。该指数已成为广为机构投资者认可的投资中国固定收益市场的基础指标,并且它易于观察,任何投资人都可以使用公开的数据获得指数数据,保证了基金业绩评价的透明性。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投资管理流程

      本基金的债券研究和投资组合确立过程图示如下:

      图13-1:基金债券投资组合策略确定流程图

      ■

      根据本基金债券投资的定位,基金的投资组合构建流程为:

      步骤一、债券投资整体战略性配置。通过分析未来利率走势,在匹配投资期限和债券久期的基础上,决定基金资产在债券、现金和回购的比例;

      步骤二、债券投资战术性类属配置。在战略性配置基础上,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及其动态变动分析,结合其它短期策略对债券组合进行战术性配置与调整,决定债券投资在银行间和交易所等市场的比例;同时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变化预期,调整各债券类属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步骤三、债券的个券选择。根据分析师、基金经理对个券的风险收益分析、流动性分析、敏感性分析和久期管理等选择主要投资的个券;

      步骤四、由基金经理决定具体投资执行计划并由交易部门实行投资;

      步骤五、对所有投资过程进行风险监控,并对投资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其评价结果均将作为重要的反馈信息反馈到投资团队,以对投资策略进行调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偏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其中,基于本基金的分级机制和收益规则,新双盈A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新双盈B为中偏高风险、中偏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中期票据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本基金在任一开放日及开放日前二十个工作日内及开放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7)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在开放日,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4)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或参考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或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括新双盈A和新双盈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新双盈A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新双盈A的销售服务费

      新双盈A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4%,新双盈B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在通常情况下,新双盈A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新双盈A资产净值的0.4%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新双盈A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新双盈A前一日资产净值

      E=新双盈A前一日的份额数*新双盈A前一日份额(参考)净值

      新双盈A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新双盈A的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新双盈A的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一) 在新双盈A开放日的定期折算

      1、折算频率

      新双盈A的每个开放日折算一次。

      2、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新双盈A份额。新双盈B份额在该日不进行份额折算。

      3、折算基准日

      新双盈A的每个开放日。

      4、折算方式

      在折算基准日日终,新双盈A的份额(参考)净值将调整为1.000 元,折算前新双盈 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1.000元的部分将按新双盈A折算后的份额(参考)净值(1.000元)折算为新双盈A的基金份额并分配给新双盈A的份额持有人。具体内容如下:

      新双盈A的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NAV后A =1.000元

      新双盈A的折算比例= NAV前A /1.000

      NUM后A = NUM前A×新双盈A的折算比例

      其中:

      NAV后A :份额折算后新双盈A的份额(参考)净值;

      NAV前A:份额折算前新双盈A的份额(参考)净值;

      NUM后A:份额折算后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

      NUM前A:份额折算前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

      新双盈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新双盈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运作周年到期日前第二个工作日的定期折算

      1、折算频率

      每个运作周年到期日前第二个工作日折算一次。

      2、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新双盈B份额。

      3、折算基准日

      每个运作周年到期日前第二个工作日。

      4、折算方式

      在折算基准日日终,新双盈B的份额(参考)净值将调整为1.000 元,新双盈B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双盈B的份数将相应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新双盈B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NAV后B =1.000元

      新双盈B的折算比例= NAV前B /1.000

      NUM后B = NUM前B×新双盈B的折算比例

      其中:

      NAV后B :份额折算后新双盈B的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NAV前B:份额折算前新双盈B的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NUM后B:份额折算后新双盈B的份额余额,下同

      NUM前B:份额折算前新双盈B的份额余额,下同

      新双盈B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新双盈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首次办理新双盈A的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首次办理新双盈A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各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新双盈A或新双盈B办理申购、赎回;

      22.新双盈A或新双盈B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 新双盈A年约定收益率的设定及其调整;

      24.每个开放日日终新双盈A和新双盈B的份额配比;

      25.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6.发生对新双盈A或新双盈B的强制赎回;

      2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9.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三)投资工具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例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四)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五)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效不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金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六)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新双盈A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新双盈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4个月开放一次,新双盈A的持有人只能在新双盈A的开放日赎回。在非新双盈A的开放日,新双盈A的持有人将因不能赎回新双盈A而出现流动性风险。另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新双盈A的开放日可能延后,导致新双盈A的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2)利率风险

      在新双盈A的每个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设定该开放日次日起适用的新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如果该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利率下调,新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将相应向下调整;如果利率上调没有发生在该日,新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相应调整,而是等到下一个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开放日的巨额赎回风险

      在新双盈A的每个开放日,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本基金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延期支付,新双盈A的持有人将因此而承担延期支付所导致的风险。

      (4)开放日不能完全赎回的风险

      在新双盈A的每个开放日,新双盈A将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新双盈A的持有人可能面临不能赎回由于折算而新增的这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5)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新双盈A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新双盈A的约定收益,在极端情形下,比如基金资产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时,新双盈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6)强制赎回风险

      任一运作周年到期日为新双盈A和新双盈B份额共同开放申购赎回的日期。当日,出于保护投资人利益,恢复基金份额配比目标值,需要对新双盈A和新双盈B的份额配比进行比例控制(7:3),因此,新双盈A持有人有可能面临既有份额被强制按比例赎回的风险。

      2、新双盈B的特有风险

      (1)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净资产在扣除新双盈A的本金、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新双盈B享有,亏损以新双盈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新双盈B首先承担。因此,新双盈B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在极端情形下,新双盈B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2)利率风险

      在新双盈A的每个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设定该开放日次日起适用的新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如果该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利率上调,新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将相应向上调整,本基金在扣除新双盈A的本金、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杠杆率变动风险

      由于新双盈B内含杠杆机制,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新双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波动上。但是,新双盈B的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而是取决于两级基金份额的份额配比以及两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若新双盈A与新双盈B的份额配比越小或新双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则杠杆率越低,收益放大效应越弱,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4)强制赎回风险

      任一运作周年到期日为新双盈A和新双盈B份额共同开放申购赎回的日期。当日,出于保护投资人利益,恢复基金份额配比目标值,需要对新双盈A和新双盈B的份额配比进行比例控制(7:3),因此,新双盈B持有人有可能面临既有份额被强制按比例赎回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开放日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或由于投资人的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新双盈A的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本基金的净资产将优先满足新双盈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新双盈B获得,进而在两类份额内部按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下转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