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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通利债A份额折算方案的公告
    2013-04-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通利债A份额折算方案的公告

    根据《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对通利债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现将折算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折算基准日

    本次通利债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本次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即2013年4月24日。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通利债A 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通利债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通利债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通利债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通利债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通利债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通利债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通利债A的份额数×通利债A的折算比例

    通利债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通利债A的基金份额净值、通利债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通利债A份额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3年4月2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银河通利分级债券 (银河通利)
    基金主代码161505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年4月2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2013年4月24日
    赎回起始日2013年4月24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通利债A通利债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161506150079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注: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通利债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2013年4月24日为通利债A的第2个开放日,即在该日15:00前接受办理通利债A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通利债A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 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通利债A的第2个开放日为2013年4月24日,即在该日15:00前接受办理通利债A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通利债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3.2 申购费率

    通利债A不收取申购费。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申购价格为“确定价”原则,即通利债A 的申购价格以人民币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2 赎回费率

    通利债A不收取赎回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赎回价格为“确定价”原则,通利债A的赎回价格以人民币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次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全部通利债A份额(包括通利债A因本次基金份额折算增加的份额数)均可申请赎回。

    本次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通利债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邮编:200122)

    法定代表人:徐旭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服热线: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 (021)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郑夫桦、张鸿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T3座15楼B5(邮编:100044)

    电话:(010)58301616

    传真:(010)58301156

    联系人:孙妍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1号锦绣联合商务大厦25楼2515室 邮编:510075

    电话:(020)37602205

    传真:(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310号苏宁电器5层银河基金(邮编:150001)

    电话:(0451)53928808

    传真:(0451)53905578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太平南路1号新世纪广场B座805室(邮编:210002)

    电话:(025)84671299

    传真:(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西路17号赛格景苑2楼(邮编:518048)

    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5.1.2 场外代销机构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销售机构或网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见各机构的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适时增加或调整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6.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通利债A的首次开放日或通利债B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通利债A和通利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6.2在通利债A的首次开放或通利债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通利债A和通利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6.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通利债A和通利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通利债A和通利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4基金托管人对通利债A和通利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封闭期届满时基金份额净值及相关披露内容进行复核;

    6.5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6.5.1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以及通利债A和银河通利C的基金份额净值。

    6.5.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5.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7 通利债A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披露的特别说明

    通利债A开放日,按照折算比例调整通利债A的基金份额,同时将通利债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000元。

    为方便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业务,通利债A开放日当日通过公司网站及代销机构披露的净值为折算调整至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且通过公司网站及代销机构所查询到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折算调整后的基金份额。

    通利债A开放日当日通过指定报刊披露的净值仍然为折算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不是折算调整至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

    开放日当日,通利债A按照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办理申购与赎回。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通利债A的第2个开放日,即2013年4月24日,开放申购、赎回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2年3月1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通利债A、通利债B 两级份额,通利债A、通利债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其中,通利债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通利债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封闭期为2年。本基金在扣除通利债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通利债B 享有,亏损以通利债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通利债B 承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通利债A、通利债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不同类别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通利债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通利债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折算日日终,通利债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通利债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具体的折算方式及折算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通利债B的份额数为761,100,833.29份。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在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通利债B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通利债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通利债A 的申购进行确认。关于通利债A 的申购申请,如果对通利债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通利债A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 倍通利债B 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通利债A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通利债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通利债A 的份额余额大于7/3 倍通利债B 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通利债A 份额余额不超过7/3 倍通利债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通利债B自2013年4月24日至2013年4月25日实施停牌。

    (6)通利债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2012年10月25日至2013年4月24日期间,通利债A的年收益率(单利)为3.90%。根据通利债A的第1个开放日当日,即2012年10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3.00%的1.3倍进行计算设定。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通利债A的年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通利债A在本次开放日后的年收益率将根据通利债A的本次开放日,即2013年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的1.3倍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通利债A的年收益率(单利)=1.3×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通利债A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以百分比计算的小数点后第2位。

    通利债A收益率计算的具体规定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7)有关通利债A本次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8)开放日当日15:00前接受办理通利债A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开放日当日15:00以后不再接受办理通利债A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9)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0)咨询方式: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820-0860

    公司网址:www.galaxyasset.com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4月22日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通利债B份额(150079)

    交易风险提示公告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4月25日生效。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通利债A(161506)、通利债B(150079)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通利债A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2013年4月24日为通利债A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及第2个开放申购与赎回日。现就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1、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在通利债A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通利债A 的年收益率。目前,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3.00%,如果2013年4月24日执行的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仍为3.00%,本次开放日后通利债A的年收益率为3.90%。

    2、目前,通利债A与通利债B的份额配比为1.00851019:1。本次通利债A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及开放申购与赎回结束后,通利债A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3倍通利债B的份额余额。如果通利债A的申购申请与赎回申请不匹配,通利债A的规模将相应变化,从而引致份额配比变化风险,进而出现杠杆率变动风险等。

    3、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通利债B自2013年4月24日至2013年4月25日实施停牌。本次通利债A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及开放申购与赎回结束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对通利债A基金份额折算及开放申购与赎回的结果进行公告。

    本公告发布之日(2013年4月22日)上午通利债B停牌一小时。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