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62版)
受托人权限:
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1 | 审议《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
2 | 审议《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
3 | 审议《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
4 | 审议《关于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案》 | ||||
5 | 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1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 ||||
6 | 审议《关于对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提案》 | ||||
7 |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附件部分条款的提案》 |
如有临时提案,受托人(有/无)权对临时提案行使表决权。
委托日期: ,本委托书有限期限至 日止。
注:1、本授权委托书剪报或复印有效;
2、委托人为法人,应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3、委托人应对受托人的权限予以明确,受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意思进行表决;若否,请在委托人权限中填写对各个审议事项表决。
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浙江广厦 公告编号:临2013-018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投资者接待日活动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浙江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接待日工作指引》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增进公司与广大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体现公司进一步服务投资者、回报投资者的责任心,公司定于2013年5月13日下午举行投资者接待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活动时间:2013年5月13日(星期一)下午15:00—17:00
2、活动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天都国际度假酒店会议室(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广厦天都城)
3、召开方式:现场召开
4、参加人员: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杜鹤鸣先生、副董事长汪涛先生、财务总监朱妙芳女士、董事会秘书包宇芬女士。
届时将针对公司经营情况、治理情况、下一步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广大投资者进行现场交流和沟通,同时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更好得安排本次活动,请有意参与本次活动的投资者提前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预约,预约时间:2013年5月6日-5月12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预约电话:0571-87974176。
注:为了提高本次活动的效率,公司欢迎广大投资者,在活动日之前,通过传真、电话、邮件等形式将需要了解的情况和关心的问题提前告知公司。
传真:0571-87065855
电话:0571-87974176
邮件:stock600052@gsgf.com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浙江广厦 公告编号:临2013-019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附件部分条款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十六次董事会决议(见公告:临2013-014) ,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现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作出修改,并对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作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一、对《公司章程》的修改
原章程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不足6人时;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的住所所在地,即浙江省东阳市,具体地点将于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明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主要经营业务所在地,具体地点将于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明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增加(后续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
(四)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包括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五)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二)提案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代表职工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可设立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三个专业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专业委员会协助董事会行使其职权。 各专业委员会成员任期时间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时间一致。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专业委员会协助董事会行使其职权。 各专业委员会成员任期时间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时间一致。 |
(3)对于依据本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担保事项,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在经批准的担保计划或总额内,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外签署。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指标达到本章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所述的,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上述事项应当以发生额按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超过上述权限,应当根据本章程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已经按照相关条款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七)董事会授予的未达到本章程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需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或处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决策的权利。 |
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不足以按单位股份面值百分之六的比率支付股利时,亦可按上款办理。 公司普通股股利,应按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 删除(后续条款序号依次提前)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它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它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二、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不足6人时; |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的住所所在地,即浙江省东阳市,具体地点将于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主要经营业务所在地,具体地点将于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明确。 |
4、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5、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三、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董事会可设立提名、审计、战略、薪酬与考核专业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专业委员会协助董事会行使其职权。 各专业委员会成员任期时间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时间一致。 | 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专业委员会协助董事会行使其职权。 各专业委员会成员任期时间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时间一致。 |
(3)对于依据本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担保事项,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在经批准的担保计划或总额内,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外签署。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对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指标达到本章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所述的,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上述事项应当以发生额按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超过上述权限,应当根据本章程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已经按照相关条款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三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七)董事会授予的未达到本章程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需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或处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决策的权利。 |
特此公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