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熊猫烟花
股票代码: 600599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购人名称:万载县银河湾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万载县工业园三期
通讯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工业园三期
签署日期:二〇一二年五月
收购人声明
一、本收购报告书系本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本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在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烟花”)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熊猫烟花拥有权益。
三、本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是因收购人拟取得熊猫烟花向其定向发行新股而导致的。上市公司本次发行新股、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的决策机构全体成员共同承诺本报告书及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特别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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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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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介绍
收购人万载银河湾的控股股东为赵伟平先生,现年51 岁,先后在江西省奉新县东风垦殖厂、江西省宜春地区技工学校任英文教师、江西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银河湾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工作,现任银河湾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二)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
收购人万载银河湾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赵伟平先生,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收购人外,赵伟平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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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购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
(一)本次收购前,收购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及控制关系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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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收购后,收购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及控制关系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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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
最近三年及一期,万载银河湾主营业务为投资,但万载银河湾实际未开展投资业务。
(二)收购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简要财务状况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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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收购人2011年度、2012年第一季度数据已经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
五、收购人最近五年内是否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六、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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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七、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拥有熊猫烟花的股份外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收购人本次收购的目的
熊猫烟花是花炮行业的龙头企业,“熊猫烟花”品牌在花炮行业深入人心,具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熊猫烟花目前经营性流动资金缺口较大,财务费用较高,制约了上市公司快速发展。
收购人希望通过本次收购,增强熊猫烟花资本实力,使熊猫烟花及时获得资金支持,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保障熊猫烟花实现持续、高速、健康发展。
二、收购人作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1、万载银河湾已履行完毕内部相关决策程序,并于2012年3月11日与熊猫烟花正式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
2、2012年3月11日熊猫烟花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尚待熊猫烟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三、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万载银河湾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股份的计划。同时,收购人承诺在本次标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以熊猫烟花董事会的公告为准)起三十六个月内予以锁定,不得转让或上市流通,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收购人本次收购的基本方案
本次交易万载银河湾以人民币39,560万元现金认购熊猫烟花发行的全部股份,发行价格为不低于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熊猫烟花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9.89元/股,万载银河湾按照上述价格认购相应股份。如按9.89元/股的认购价格,万载银河湾以人民币39,560万元的认购资金认购熊猫烟花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4,000万股。
以本次非公开发行4,000 万股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熊猫烟花的股权结构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熊猫烟花的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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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完成后,万载银河湾将持有熊猫烟花股份4,000 万股,占熊猫烟花总股本的24.10%,成为熊猫烟花的第一大股东。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实际控制人赵伟平先生控制熊猫烟花24.11%的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实际控制人赵伟平先生控制熊猫烟花的股份比例提高至42.40%。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万载银河湾认购熊猫烟花发行的股份自本次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未导致熊猫烟花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且万载银河湾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77号)的相关规定,万载银河湾符合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条件,熊猫烟花董事会已提请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批准万载银河湾免于发出要约收购,待熊猫烟花股东大会批准。将来熊猫烟花股东大会批准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后,由于赵伟平先生在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前已经拥有熊猫烟花的控制权,可以免于按照规定提交豁免申请,律师就收购人有关行为发表符合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经熊猫烟花信息披露后,收购人凭中国证监会对熊猫烟花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新股的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4,000万股。若上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将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与除权除息后的发行底价作相应调整。
(二)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熊猫烟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不低于9.89元/股。
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发行价格由熊猫烟花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协商确定。
(三)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万载银河湾以39,560万元现金认购熊猫烟花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在认购合同生效后,万载银河湾根据熊猫烟花的书面缴款指令,在熊猫烟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万载银河湾按照熊猫烟花与保荐人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人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三、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甲方: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万载县银河湾投资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2年3月11日
(二)股份认购、股份认购的数额、价格及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甲方于2012年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后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时,由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和条件认购全部标的股票。标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乙方以人民币39,560万元的金额认购标的股票的全部股票。
标的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9.89元/股,乙方按照上述价格认购相应股份。如按9.89元/股的认购价格,乙方以人民币39,560万元的认购资金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4,000万股。
在本合同依第五条的规定生效后,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书面缴款指令,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乙方按照甲方与保荐人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人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三)标的股票除权除息的处理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即乙方认缴日的期间内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应对本合同第二条项下乙方的标的股票认购数量及认购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予以相应调整。
(四)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乙方作为甲方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其在本合同项下认购的标的股票应在本次标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以甲方董事会的公告为准)起三十六个月内予以锁定,不得转让或上市流通。
(五)本协议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1、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经甲方董事会确认、股东大会批准后,自甲方本次标的股票非公开发行申请经其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且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正式生效。
2、由于本次向乙方定向发行股票后,乙方持有甲方股份的比例变化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乙方将向甲方股东大会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如甲方股东大会未能豁免乙方的要约收购义务,则乙方将放弃认购标的股票,本合同即行终止。
3、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除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外,甲乙双方对本次标的股票认购事宜不再附带任何其他的保留条款和/或前置条件。
(六)承诺和保证
1、甲方向乙方作出承诺与保证如下:
(1)甲方是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甲方经自查,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但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有待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合同,不违反现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的规定,也不违反甲方作为一方当事人已签订或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协议和其他约束性文件项下甲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但本合同的生效仍受限于第五条的规定。
2、乙方向甲方作出承诺与保证如下:
(1)乙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经自查,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的规定,具备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标的股票的资格和条件,但乙方认购标的股票的资格和条件有待甲方予以最终确认。
(2)乙方与甲方签署本合同,已履行了乙方内部的授权、批准手续,不违反现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的规定,也不违反乙方作为一方当事人已签订的或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协议和其他约束性文件项下乙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但本合同的生效仍受限于第五条的规定。
(3)乙方具备足够的资金能力,在本合同依第五条的规定生效后,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将按时、足额缴付其在本合同项下认购标的股票的全部价款。
(七)信息披露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在本合同签署后,乙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及时提供其有关信息和资料,配合甲方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违约责任及赔偿
1、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在本合同签署后,甲乙双方均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和履行本合同的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依本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及缴款时间根据甲方的指示向其支付标的股票认购价款,如果发生逾期,则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应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果乙方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或者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对甲方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自甲方向乙方送达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届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其标的股票认购价款百分之十的违约赔偿金。
3、在本合同签署并依第五条的规定生效后,如果甲方拒绝接受乙方向其支付标的股票认购价款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致使乙方未能认购标的股票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或者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自乙方向甲方送达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届时,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其标的股票认购价款百分之十的违约赔偿金。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根据熊猫烟花与收购人万载银河湾所签署的《股票认购合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9.89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40,000,000股。万载银河湾合计认购金额为39,560万元。
万载银河湾在本次交易中向发行人支付的货币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存在收购人的资金来源不合法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万载银河湾对熊猫烟花主营业务改变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万载银河湾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熊猫烟花主营业务或者对熊猫烟花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万载银河湾对熊猫烟花资产负债的处置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万载银河湾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熊猫烟花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者与熊猫烟花购买、置换资产有关的重组计划。
三、万载银河湾对熊猫烟花董事会、高管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万载银河湾暂无对熊猫烟花的董事会及高管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四、万载银河湾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万载银河湾无对熊猫烟花章程中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万载银河湾对熊猫烟花现有员工的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万载银河湾无对熊猫烟花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万载银河湾对熊猫烟花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万载银河湾没有对熊猫烟花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熊猫烟花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万载银河湾暂无对熊猫烟花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人员、资产、财务的独立性
本次收购完成后,万载银河湾与熊猫烟花将依然保持各自独立的企业运营体系,因此,能够保证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各自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本次收购不影响熊猫烟花的独立经营能力,熊猫烟花将继续在采购、生产、销售和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万载银河湾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同时也承担起控股股东相应的义务。
二、关于同业竞争
1、上市公司与收购方的主要业务
熊猫烟花主要从事烟花鞭炮制造、销售和焰火燃放。
收购方万载银河湾主营业务为投资,并且截止本收购报告书签署日,万载银河湾实际未开展投资业务。
除上市公司外,收购方实际控制人赵伟平先生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的业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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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万载银河湾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人熊猫烟花的主营业务存在显著区别,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2、收购方关于同业竞争的说明和承诺
万载银河湾目前没有从事与熊猫烟花及其下属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熊猫烟花不构成同业竞争。为避免今后与熊猫烟花产生同业竞争和利益冲突,特作出承诺如下:
为确保熊猫烟花的良好经营运作并保护熊猫烟花股东的利益,万载银河湾承诺在作为熊猫烟花股东期间不从事、亦促使万载银河湾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不从事与熊猫烟花或其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不会投资、收购从事与熊猫烟花或其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
三、关于关联交易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万载银河湾与被收购人熊猫烟花之间未发生关联交易。
万载银河湾就关联交易问题出具了下述承诺:
万载银河湾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熊猫烟花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万载银河湾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万载银河湾承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熊猫烟花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熊猫烟花向万载银河湾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在双方的关联交易上,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应以双方协议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避免损害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
为避免或减少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万载银河湾与熊猫烟花之间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万载银河湾承诺将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熊猫烟花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熊猫烟花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收购人万载银河湾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
1、未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前述交易按累计数额计算);
2、未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3、未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4、未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万载银河湾自熊猫烟花停牌(2012年3月7日)前6个月,即2011年9月7日至2012年3月7日止(以下简称“该期间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熊猫烟花股票的行为。
万载银河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该期间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熊猫烟花股票的行为。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收购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1、万载银河湾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万载银河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关于本次收购过程的说明;
4、本次收购及相关协议和批准文件;
5、万载银河湾关于本次收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6、万载银河湾与熊猫烟花及其关联方在前24 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说明;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证明;
8、万载银河湾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熊猫烟花股票的说明;
9、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前6 个月内持有或买卖熊猫烟花股票的情况;
10、万载银河湾就本次收购所应履行义务所做出的承诺;
11、万载银河湾关于符合收购主体资格的说明;
12、万载银河湾最近一年及一期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13、厦门市新汇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
14、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查阅地点:
本收购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浏阳市浏阳大道271号
联系人:黄叶璞、罗春艳
收购人:万载县银河湾投资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_______
赵卫成
2012年5月16日
收购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万载县银河湾投资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赵卫成
2012年5月16日
律师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 ________ _______ ________
钟鹏 夏辉
负责人(签字):
钟鹏
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公章)
2012年5月16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项目人员(签字):_______ ________ _______ ________
杨曙东 张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李匡朝
厦门市新汇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公章)
2012年5月16日
附表
收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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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收购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收购报告书及其附表。
说明人:万载县银河湾投资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赵卫成
2012年5月16日
上市公司、 熊猫烟花 | 指 | 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银河湾国际 | 指 | 银河湾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
收购人、 万载银河湾 | 指 | 万载县银河湾投资有限公司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年2月14日修订) |
《股票认购合同》 | 指 | 熊猫烟花和万载银河湾订立的《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 |
本次发行 | 指 | 万载银河湾以39,560万元现金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 |
本报告书 | 指 | 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公司名称: | 万载县银河湾投资有限公司 |
公司住址: | 万载县工业园三期 |
办公场所: | 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工业园三期 |
法定代表人: | 赵卫成 |
注册资本: | 1,250万元人民币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360922210001966 |
公司类型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
税务登记证号: | 360922796996965 |
组织机构代码: | 79699696-5 |
经营范围: | 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
成立日期: | 2007年3月6日 |
营业期限: | 2007年3月6日至2017年6月30日 |
通讯地址: | 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工业园三期 |
联系电话: | 0795-8915201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法 定 代表人 | 成立日期 | 注册资本 (万元) | 控股 比例 | 主营 业务 |
1 | 银河湾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 高 琳 | 2002年7月9日 | 16,000 | 92.5% | 投资 |
2 | 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李 民 | 1999年12月12日 | 12,600 | 24.11% | 烟花鞭炮销售及燃放服务 |
3 | 广州市攀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赵伟平 | 1997年1月29日 | 500 | 100% | 贸易 |
4 | 广州银湖公馆酒店有限公司 | 赵伟平 | 2006年3月14日 | 16,388 | 51.79% | 酒店 |
5 | 北京市银河控股有限公司 | 赵伟平 | 2009年9月21日 | 30,000 | 60% | 投资 |
6 | 三亚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赵伟平 | 2010年4月1日 | 6,000 | 100% | 房地产 |
项 目 | 2012-3-31 | 2011-12-31 | 2010-12-31 | 2009-12-31 |
资产总额 | 13,009,287.99 | 12,508,928.11 | 12,514,332.64 | 12,518,170.34 |
负债总额 | 526,160.46 | 20,944.08 | 15,300.00 | 31,700.00 |
所有者权益 | 12,483,127.53 | 12,487,984.03 | 12,499,032.64 | 12,486,470.34 |
资产负债率 | 4.04% | 0.17% | 0.12% | 0.25% |
项 目 | 2012年 第一季度 | 2011年度 | 2010年度 | 2009年度 |
营业收入 | - | - | 560,000.00 | 45,000.00 |
净利润 | -4,856.50 | -11,048.61 | 12,562.30 | -10,784.00 |
净资产收益率 | -0.04% | -0.09% | 0.10% | -0.09% |
姓名 | 现任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赵卫成 | 执行董事 | 中国 | 广东省广州市 | 无 |
韩立新 | 监事 | 中国 | 江西省宜春市 | 无 |
股东名称 | 发行前 | 发行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银河湾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 30,382,340 | 24.11 | 30,382,340 | 18.30 |
万载县银河湾投资有限公司 | - | - | 40,000,000 | 24.10 |
其他股东 | 95,617,660 | 75.89 | 95,617,660 | 57.60 |
合计 | 126,000,000 | 100.00 | 166,000,000 | 100.00 |
公司名称 | 主营业务 | 备注 |
银河湾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 项目投资。 | 上市公司现控股股东 |
北京市银河控股有限公司 |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 银河湾国际控股子公司 |
三亚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 北京市银河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
广州市攀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广州顺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国际货运代理、代办货物运输手续,运输信息咨询,货物装卸、搬运;国际贸易。 | 银河湾国际全资子公司 |
广州银湖公馆酒店有限公司 | 从事酒店经营管理;商务咨询;会议服务;零售:日用百货、工艺美术品;自有物业出租和管理。 | 广州市攀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
万载县银河湾投资有限公司 | 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批发和零售贸易 | 本次收购人 |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湖南省浏阳市金沙北路589号 |
股票简称 | 熊猫烟花 | 股票代码 | 600599 |
收购人名称 | 万载县银河湾投资有限公司 | 收购人注册地 | 万载县工业园三期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收购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收购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收购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收购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收购方式(可多选)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收购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0 持股比例: 0 | ||
本次收购股份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4,000万股 变动比例: 24.10%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 否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 是 □ 否 √ | ||
收购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收购人已经出具说明,目前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 ||
收购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经查询,收购人前6个月内没有在二级市场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 □ 否 √ 经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 √ 否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 √ 否 □ |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 √ 否 □ | ||
本次收购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 √ 否 □ | ||
收购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 □ 否 √ 收购人未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