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天龙
股票代码:600234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太和恒顺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杭州路59号1栋3单元402户
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杭州路59号1栋3单元402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声 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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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简介
名称:青岛太和恒顺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杭州路59号1栋3单元402户
法定代表人:印证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00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10,000,000元(余额缴纳法定期限2013年10月10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37021223004140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家政服务、设备租赁;销售:建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类项目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类项目许可后经营)。(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经营期限:长期
税务登记证号码:37021258365673X
股东情况:北京百达德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70%
江苏三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15%
深圳市东南实业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15%
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杭州路59号1栋3单元402户
联系电话:0532-88252210
0532-8825221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青岛太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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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青岛太和不存在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形。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因执行法院裁定而导致的。青岛太和为偿还基于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四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所产生的债务,经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执字第550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其所持有的ST天龙流通股票18,107,160股过户至绵阳耀达名下,将其所持有的ST天龙流通股票20,000,000股过户至中铁华夏担保有限公司名下。具体情况参见“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青岛太和目前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青岛太和持有ST天龙38,107,160股股份,占ST天龙总股本的18.82%。
本次权益变动后,青岛太和不再持有ST天龙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2013年1月6日,青岛太和与绵阳耀达签署《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绵阳耀达受让青岛太和持有的ST天龙38,107,160股股份(占ST天龙总股本的18.82%)。
2013年1月7日,青岛太和将上述38,107,160股股份质押给绵阳耀达,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2013年3月11日,青岛太和与绵阳耀达签署《关于终止<股份转让协议书>之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根据《终止协议》,青岛太和应全额返还绵阳耀达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20,000万元并同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00万元,但青岛太和未能履行约定给付义务。因此,绵阳耀达于2013年3月14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2013年3月21日,青岛太和收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3)北四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要求青岛太和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绵阳耀达支付20,100万元。
2013年4月8日,因青岛太和未能履行支付令,绵阳耀达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3年4月15日,青岛太和收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执字第550号的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绵阳耀达投资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即被执行人青岛太和恒顺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的“ST天龙”流通股票38,107,160股(含红利、转增股、配股),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绵阳耀达投资有限公司全部案款。且双方均同意由法院裁定将被执行人青岛太和恒顺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ST天龙壹仟捌佰壹拾万柒仟壹佰陆拾股(18,107,160)股份交给申请执行人绵阳耀达投资有限公司,将被执行人青岛太和恒顺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ST天龙贰仟万股(20,000,000)股份交给申请执行人绵阳耀达投资有限公司指定的中铁华夏担保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为:110108015064515,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15号719-059)用于抵偿绵阳耀达投资有限公司对中铁华夏担保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民币壹亿零伍佰陆拾万元(105,600,000.00)。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青岛太和恒顺投资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号B882967838)所持有的ST天龙流通股票18107160股(含红利、转增股、配股)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绵阳耀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
二、将青岛太和恒顺投资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号 B882967838)所持有的ST天龙流通股票20000000股(含红利、转增股、配股)过户至中铁华夏担保有限公司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将青岛太和所持有的ST天龙18,107,160股无限售流通股划转至绵阳耀达名下,将青岛太和所持有的ST天龙2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划转至中铁华夏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本次划转完成后,青岛太和不再持有ST天龙的股份。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青岛太和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ST天龙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青岛太和没有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青岛太和恒顺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二)青岛太和恒顺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三)《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及质押合同;
(四)《关于终止<股份转让协议书>之协议》;
(五)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3)北四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
(六)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执字第550号的执行裁定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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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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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太和、本公司 | 指 | 青岛太和恒顺投资有限公司 |
绵阳耀达 | 指 | 绵阳耀达投资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ST天龙 | 指 |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印 证 | 董事长 | 中国 | 江苏省南京市 | 无 |
印小明 | 董事、总经理 | 中国 | 北京市 | 无 |
李同玉 | 董事 | 中国 | 北京市 | 无 |
许 勤 | 监事 | 中国 | 北京市 | 无 |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289号 |
股票简称 | ST天龙 | 股票代码 | 600234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青岛太和恒顺投资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山东省青岛市杭州路59号1栋3单元402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请注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38107160股 持股比例: 18.82%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0股 变动比例: 0%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