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特别报道
  • 3:焦点
  • 4:要闻
  • 5:要闻
  • 6:海外
  • 7:金融货币
  • 8:证券·期货
  • 9:证券·期货
  • 10:财富管理
  • 11:财富管理
  • 12:观点·专栏
  • A1:公 司
  • A2:公司·热点
  • A3:公司·纵深
  • A4:公司·纵深
  • A5:公司·动向
  • A6:公司·地产
  • A7:研究·数据
  • A8: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9:股市行情
  • A10:市场数据
  • A11:信息披露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A37:信息披露
  • A38:信息披露
  • A39:信息披露
  • A40:信息披露
  • A41:信息披露
  • A42:信息披露
  • A43:信息披露
  • A44:信息披露
  • A45:信息披露
  • A46:信息披露
  • A47:信息披露
  • A48:信息披露
  • A49:信息披露
  • A50:信息披露
  • A51:信息披露
  • A52:信息披露
  • A53:信息披露
  • A54:信息披露
  • A55:信息披露
  • A56:信息披露
  • A57:信息披露
  • A58:信息披露
  • A59:信息披露
  • A60:信息披露
  • A61:信息披露
  • A62:信息披露
  • A63:信息披露
  • A64:信息披露
  • A65:信息披露
  • A66:信息披露
  • A67:信息披露
  • A68:信息披露
  • A69:信息披露
  • A70:信息披露
  • A71:信息披露
  • A72:信息披露
  • A73:信息披露
  • A74:信息披露
  • A75:信息披露
  • A76:信息披露
  • A77:信息披露
  • A78:信息披露
  • A79:信息披露
  • A80:信息披露
  • A81:信息披露
  • A82:信息披露
  • A83:信息披露
  • A84:信息披露
  • A85:信息披露
  • A86:信息披露
  • A87:信息披露
  • A88:信息披露
  • A89:信息披露
  • A90:信息披露
  • A91:信息披露
  • A92:信息披露
  • A93:信息披露
  • A94:信息披露
  • A95:信息披露
  • A96:信息披露
  • A97:信息披露
  • A98:信息披露
  • A99:信息披露
  • A100:信息披露
  • A101:信息披露
  • A102:信息披露
  • A103:信息披露
  • A104:信息披露
  • A105:信息披露
  • A106:信息披露
  • A107:信息披露
  • A108:信息披露
  • A109:信息披露
  • A110:信息披露
  • A111:信息披露
  • A112:信息披露
  • A113:信息披露
  • A114:信息披露
  • A115:信息披露
  • A116:信息披露
  • A117:信息披露
  • A118:信息披露
  • A119:信息披露
  • A120:信息披露
  • A121:信息披露
  • A122:信息披露
  • A123:信息披露
  • A124:信息披露
  • A125:信息披露
  • A126:信息披露
  • A127:信息披露
  • A128:信息披露
  • A129:信息披露
  • A130:信息披露
  • A131:信息披露
  • A132:信息披露
  • A133:信息披露
  • A134:信息披露
  • A135:信息披露
  • A136:信息披露
  • A137:信息披露
  • A138:信息披露
  • A139:信息披露
  • A140:信息披露
  • A141:信息披露
  • A142:信息披露
  • A143:信息披露
  • A144:信息披露
  • A145:信息披露
  • A146:信息披露
  • A147:信息披露
  • A148:信息披露
  • A149:信息披露
  • A150:信息披露
  • A151:信息披露
  • A152:信息披露
  • A153:信息披露
  • A154:信息披露
  • A155:信息披露
  • A156:信息披露
  • A157:信息披露
  • A158:信息披露
  • A159:信息披露
  • A160:信息披露
  • A161:信息披露
  • A162:信息披露
  • A163:信息披露
  • A164:信息披露
  • A165:信息披露
  • A166:信息披露
  • A167:信息披露
  • A168:信息披露
  • A169:信息披露
  • A170:信息披露
  • A171:信息披露
  • A172:信息披露
  • A173:信息披露
  • A174:信息披露
  • A175:信息披露
  • A176:信息披露
  • A177:信息披露
  • A178:信息披露
  • A179:信息披露
  • A180:信息披露
  • A181:信息披露
  • A182:信息披露
  • A183:信息披露
  • A184:信息披露
  • A185:信息披露
  • A186:信息披露
  • A187:信息披露
  • A188:信息披露
  • A189:信息披露
  • A190:信息披露
  • A191:信息披露
  • A192:信息披露
  • 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五届三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公告
  •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3年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013年4月23日   按日期查找
    A16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A165版:信息披露
    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五届三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公告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3年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公告
    2013-04-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92 证券简称:北京利尔 公告号: 2013-024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20,784,95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85%。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4月25日。

    3、公司于2012年7月24日收到赵继增、张广智、李苗春、牛俊高、赵世杰、郝不景、汪正峰、张建超、寇志奇、谭兴无、李洪波、丰文祥、何会敏、戴蓝等14位股东的追加承诺。承诺内容为:作为北京利尔发起人股东,为支持公司发展战略,自愿承诺: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北京利尔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之日,不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北京利尔股票。

    4、公司于2013年1月4日收到赵继增、张广智、李苗春、牛俊高、赵世杰、郝不景、张建超、谭兴无、李洪波、丰文祥、寇志奇、何会敏、戴蓝等13名股东的追加承诺。承诺内容为:作为北京利尔发起人股东,基于对目前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为支持赵伟先生(公司董事,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继增之子,赵继增先生的一致行动人)的增持行为,自愿承诺:自赵伟先生初次增持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北京利尔股票。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总额为10,125万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260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75万股,并于2010年4月23日成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股票代码:002392,股票简称:北京利尔。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3,500万股。

    2011年3月22日召开的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利尔201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并发布2011-029号2010年度股权分派实施公告,2011年5月6日为股权除权除息日,本次转增股本后公司股本27,000万股。

    2011年9月9日召开的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利尔2011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并发布2011-053号2011年半年度度股权分派实施公告,2011年9月26日为股权除权除息日,本次转增股本后公司股本54,000万股。

    一、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自然人股东周磊、王永华、法人股东新疆天图兴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3人。

    1、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所持股份做出的承诺如下:

    (1)自然人赵继增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每年解除锁定的股份数为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9%;在北京利尔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4、离职后二十四个月内不从事与北京利尔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行为,在离职后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自然人股东张广智、李苗春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后,每年解除锁定的股份数为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9%;在北京利尔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二十四个月内不从事与北京利尔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行为,在离职后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自然人股东牛俊高、赵世杰、郝不景、汪正峰、张建超、谭兴无、李洪波、丰文祥、寇志奇、何会敏、周磊、戴蓝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后,每年解除锁定的股份数为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6%;在北京利尔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二十四个月内不从事与北京利尔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行为,在离职后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自然人股东王永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中的208.2万股解除锁定,可转让,持有的其余217.05万股股份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中的217.05万股解除锁定,可转让。

    (5)法人股东新疆天图兴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中的287.52万股解除锁定,可转让,持有的其余299.73万股股份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中的299.73万股解除锁定,可转让。

    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2、上述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所做出的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二、股东追加承诺情况

    1、公司于2012年7月24日收到赵继增、张广智、李苗春、牛俊高、赵世杰、郝不景、汪正峰、张建超、寇志奇、谭兴无、李洪波、丰文祥、何会敏、戴蓝等14位股东的追加承诺。承诺内容为:作为北京利尔发起人股东,为支持公司发展战略,自愿承诺: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北京利尔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之日,不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北京利尔股票。

    2、公司于2013年1月4日收到赵继增、张广智、李苗春、牛俊高、赵世杰、郝不景、张建超、谭兴无、李洪波、丰文祥、寇志奇、何会敏、戴蓝等13名股东的追加承诺。承诺内容为:作为北京利尔发起人股东,基于对目前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为支持赵伟先生(公司董事,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继增之子,赵继增先生的一致行动人)的增持行为,自愿承诺:自赵伟先生初次增持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北京利尔股票,承诺期限为:2012年12月31日—2013年6月30日。

    上述追加承诺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所做出的承诺。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3年4月25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0,784,95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85%。

    3、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本次应解除限售的股东赵继增、张广智、李苗春、牛俊高、赵世杰、郝不景、张建超、谭兴无、李洪波、丰文祥、寇志奇、何会敏、戴蓝13人由于2012年7月24日及2013年1月4日追加承诺未到期限,本次不予解除限售。

    4、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本次应解除限售的股东汪正峰由于2012年7月24日追加承诺未到期限,本次不予解除限售。

    5、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数量为3人。

    6、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序号股东

    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股)解除限售股份占上市前所持股份比例
    1周 磊1,782,210113,7586%
    2王永华8,682,0008,682,000 
    3新疆天图兴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11,989,20011,989,200 
    合计 22,453,41020,784,958 
    占总股本比例 4.16%3.85% 

    注:1、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股东北京天图兴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9日经工商部门核准更名为新疆天图兴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除新疆天图兴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外,其他股东名称均与招股说明书中一致。

    2、股东王永华、新疆天图兴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5日首次解除限售共4,957,200股(按现在股本计算为19,828,800股),本次为第二次解除限售,共解除限售20,671,200股。

    3、股东周磊于2012年4月27日首次解除限售共113,758股。本次为第二次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113,758股。周磊于2010年8月辞职,距今已经超过18个月。周磊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为473,992股,经过公司上市后两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计算,周磊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折算为1,895,968股。发行前周磊所做的承诺中每年解除锁定的股份数为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6%,即28,440股;承诺中28,440股按现有股本计算为113,760股,因当时承诺时四舍五入取整数,故按上市时承诺计算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与按解除限售股份比例计算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有2股的差异。

    四、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