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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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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3-04-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2013020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4月12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高学明先生提交的《推选常海明先生为第5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并要求采用累积投票制差额选举办法在2012年度股东大会上选举非独立董事。根据高学明先生的提议,公司董事会将《推选常海明先生为第5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增补提交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以上事项已于2013年4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2012年度股东大会增补临时提案并采用累积投票制差额选举董事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召开时间:2013 年4月23日(周二)14:00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13年 4月18日

    5、会议地点:上海北玻玻璃技术工业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上海市松江区光华路328号)

    6、主持人:高学明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股份267,567,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6.81%。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1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7,559,0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21%。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一、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7,559,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

    议案二、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7,559,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

    议案三、审议《2012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67,559,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

    议案四、审议《关于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559,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

    议案五、审议《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559,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

    议案六、审议《关于续聘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559,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

    议案七、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选举高学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7,559,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

    1.2选举史寿庆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7,559,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

    1.3选举雷敏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0股。

    1.4选举高理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7,559,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

    1.5选举高学林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7,559,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

    1.6选举施玉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7,559,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

    1.7选举常海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7,559,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

    2、审议《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1选举张佰恒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7,559,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

    2.2选举董家臣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7,559,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

    2.3选举金文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7,559,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

    高学明先生、史寿庆先生、高学林先生、高理先生、施玉安先生、常海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董家臣先生、张佰恒先生、金文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 6 名非独立董事和3名独立董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均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50%。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均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以上九名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议案八、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顾千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67,559,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

    2、 选举孟宪慧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67,559,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

    上述 2 名股东代表监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均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0%,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顾千先生、孟宪慧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史炎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上述人员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议案九、审议《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559,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

    议案十、审议通过了《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559,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四、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宋珂 、宋修文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3月4日24日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由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3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2、 2013年3月30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2013年4月12日,公司控股股东高学明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交《推选常海明先生为第5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要求在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上增加《推选常海明先生为第5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并采用累积投票制差额选举非独立董事。2013年4月13日,公司根据上述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4、 2013年4月23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高学明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2013年4月1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8名,持有股份267,567,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1%。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2013年4月12日,公司控股股东高学明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交《推选常海明先生为第5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要求在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上增加《推选常海明先生为第5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并采用累积投票制差额选举非独立董事。

    经核查,作为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高学明先生具有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提案程序和内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议案七、议案八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议案七中选举非独立董事的子议案采用差额选举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表决结果
    议案一董事会工作报告通过
    议案二监事会工作报告通过
    议案三2012年度报告及摘要通过
    议案四关于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通过
    议案五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通过
    议案六关于续聘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通过
    议案七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选举高学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通过
    1.2选举史寿庆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通过
    1.3选举雷敏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未通过
    1.4选举高理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通过
    1.5选举高学林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通过
    1.6选举施玉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通过
    1.7选举常海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通过
    2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通过
    2.1选举张佰恒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通过
    2.2选举董家臣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通过
    2.3选举金文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通过
    议案八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顾千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通过
    2选举孟宪慧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通过
    议案九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通过
    议案十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彭雪峰 宋 珂

    见证律师:

    宋修文

    201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