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建设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在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通过金融中介的作用,确保每年城镇人口的增长、城镇数量的增加和城镇规模的扩大保持一定的增幅;通过金融中介的作用,确保城镇经济总量平稳增长、产业结构持续优化、文教科技不断进步、社会保障不断完善。金融在未来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大有用武之地,但必须找准定位,做到有的放矢。
■王召
当前,新型城镇化建设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其在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更有义不容辞的责任。金融的支撑作用既要体现为必要的速度,也要体现为较高的质量。
所谓速度,就是要通过金融中介的作用,确保每年城镇人口的增长、城镇数量的增加和城镇规模的扩大保持一定的增幅。2012年,我国城镇化水平已经达到52.6%,但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假定2020年我国城镇化水平达到60%,这意味着未来8年平均每年城镇化率还得增长0.9个百分点左右,相当于每年至少涌现一个人口在1200万人以上的特大城市。
众所周知,现在很多大城市继续扩容已经难以为继。换句话说,完成我国城镇化的历史任务不能仅仅依靠我国现有的655座城市,必须主要依托2100多个县级城关镇和18000多个乡级建制镇,大力发展成为新的中小城市。
所谓质量,就是要通过金融中介的作用,确保城镇经济总量平稳增长、产业结构持续优化、文教科技持续进步、衣食住行更加便利、公民保障不断完善等等。可以说,金融在未来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大有用武之地,但必须找准定位,做到有的放矢。
第一个着力点是基础设施
例如,需要在新型城镇中修建公路、污水处理厂等等。根据这些投资项目的收益高低,新型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分为三类:其一,能够通过设施使用时的收费来实现盈利;其二,虽然可以收费,但无法覆盖整个成本;其三,纯粹公益性、无回报的项目。
与此同时,新型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周期长、资金占用额大的特点,单纯依靠财政资金,很难支撑项目建设,必须有金融的更多介入。但是,新型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回报总体较低的特点与商业银行的逐利本质并不吻合,而农村信用社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金量小,也很难满足新型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因此,应当把眼光放在商业化后的开发银行以及政策性银行——农发行身上。
然而,国家对这两家银行的目前定位也并非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因此,为了鼓励和督促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必须进行相应政策调整;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应对新型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在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基础上,允许商业银行参与竞标,同等竞标条件下,赋予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优先权。
此外,为了避免基础设施建设过分依赖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还应积极创新开发其他融资方式。比如TOT,即政府把已经建成的城市基础设施移交给经营方,凭借基础设施建设未来的现金流向经营方融资,并一次性将融资用于新的建设项目;经营期满,经营方再把经营权移交给政府。这样做的好处,不但避免了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债,也避免了投资者的建设风险,此外还为拟建设项目引来了资金。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国短期内还不宜采用BT(委托单位建设并逐年回购)方式或者市政债等方式为新型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筹资。这是因为,当前我国地方政府还没有建立明晰的全口径资产负债表,作为地方政府的隐性负债,BT或市政债等融资方式很可能会导致地方债务的总体规模持续扩张,进而可能因为支付延期而导致信誉危机,并给整个国家造成财政金融风险。
恰恰出于这种担忧,财政部等四部委于2012年末出台了《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叫停了地方政府BT融资模式。另外,针对新型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也不宜采用资产证券化方式扩大融资。由于新型城镇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收益偏低、风险偏高,即使这样的“垃圾债券”允许发行,通常的投资者也会避而远之。
第二个着力点是农业现代化
它广泛涉及农业产业化、农业机械化、农业科技化等等。与新型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相比,农业现代化具有较高的投资收益,不但适合各类银行业资金进入,就是证券业和保险业也有很多登台展示的机会。
从间接融资角度来说,银行业在扶持农业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应当坚持商业性金融为主、合作性金融为辅的原则。与此同时,注重以支持龙头企业为重点,充分发挥其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从而带动整个农业结构的调整;注重工业化和城镇化统筹互动,大力发挥新型城镇承载现代工业的能力;注重支持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不断提升绿色信贷的发放比例。
从直接融资角度来说,既可以充分借力资产证券化,缓解银行信贷在支持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的不足;也可以针对科技型企业风险高、潜在收益也高的特点,大力借助创业板市场或风险投资基金的作用来实现股权性质的融资。
第三个着力点是非农化建设
就银行业而言,对新型城镇非农化建设的支持并不等同于农业现代化,尽管商业银行与合作性金融仍然是相互配合、互为补充的关系,但合作金融机构的作用将更加凸显,而商业性金融的作用则退居其次。
首先,银行业要从解决离土离乡后的农民工创业问题入手。虽然从农民变为城镇居民是一个幸福的时刻,可一旦土地失去,马上又面临自谋出路的风险。为此,针对农民进城再立业、乡镇下岗人员再就业、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再创业等情况,建议应充分借鉴下岗职工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出台失地农民创业贷款管理政策法规,督促解决农民在新型城镇就业所面临的资金难题。
同时,鼓励合作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成为小微企业的伙伴银行,科学引领商业银行设立小微企业专营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城镇新建和从农村向城镇搬迁的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其次,银行业还应帮助改善新型城镇居民的生活质量。可以考虑增设更多的银行网点,或者加强银行网点人员配备,或者完善银行网点功能设施,不断改进金融服务。另一方面,针对在2100多个县级城关镇和18000多个乡级建制镇进行房地产开发和首次申购住房者,建议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并将贷款利率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0.7倍左右,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实现“居者有其屋”。
最后,银行业也要满足富裕居民的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也就是说,应不断建立完善差异化的客户服务体系,大力发展个人理财、信用卡、第三方存管业务。同时,通过新增转账电话、POS机具,普及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以及手机银行等方式,完善新型城镇电子结算服务平台,方便企业和个人办理结算服务。
第四个着力点是金融制度环境优化
能够支撑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金融机构和业务品种虽然琳琅满目,但如果没有完备配套的体制机制、缺乏良好的信用环境,最终恐怕也会孤掌难鸣。
首先,要加快财政补贴的政策性担保公司建设。担保公司对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作用有目共睹,但国际经验也充分表明,由于所处行业的高风险性,凡是市场化运营的担保公司,最终都将难以为继。也正是因为如此,我国一些市场化运营的担保公司为了实现盈利,经常挂羊头卖狗肉,从事与担保本身无关的业务,最终酿成风险,这里比较有名的案例就是2012年春节前夕发生的“中担事件”。
其次,应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评估和抵押办法,实现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产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业经济组织股权等农村产权的公开流转,以使新型城镇化建设更加便利获得社会资本支持。
最后,还要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建设,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积极开展信用个人、信用企业、信用乡镇建设活动,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加大对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不合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提高金融胜诉案件的执行率,切实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作者系北京大学经济中心宏观组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