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最近财经新闻里都在说“资产证券化”,请问什么是资产证券化?(IP:218.67.3.*)
您好!确实,自2013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以来,“资产证券化”成为资本市场热议的话题。
《规定》中所称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具体来看,就是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测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基础资产)出售给特定的机构或载体(SPV),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向投资者发行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获得融资并最大化提高资产流动性的一种结构性融资手段。
《规定》指出,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规定》列举了可以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具体形态,允许包括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等均可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此外,还允许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资产证券化业务同样适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中明确了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规定。
实际上,对于企业而言,资产证券化也是债务融资的方式之一。但是与传统发行债券的债务融资方式不同的是,资产证券化融资一般是基于资产的信用,而传统债务融资则是基于发起人的信用。
在海外,资产证券化已经过了40余年的发展历程。至今,证券化的资产已遍及租金、版权、专利费、信用卡贷款、汽车贷款、公路收费等领域,美国证券化市场规模占全球的75%左右。根据美国证券业协会(SIFMA)统计,2012年美国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存量达到9.8万亿美元,占美国债券市场总量的25.9%,仅次于美国国债。
在中国,资产证券化也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在企业资产证券化方面,2004年1月,“国九条”提出“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2005年8月,中国证监会批准第一个试点项目: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迄今为止共发行11个产品。上交所历来高度重视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资产支持证券可以依托上交所的交易平台进行转让。2005年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至今发行的304.85亿元中,有214.06亿元在上交所发行、转让,占总额的70.22%。今年3月27日,上交所向市场发布了《关于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完善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配套规则,明确了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事宜。
未来,上交所将大力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满足我国城镇化建设的需要;推动企业应收账款或未来经营收费证券化,对资产负债率较高或可发债空间不大,但未来具有稳定现金流的企业,优化资产结构,如特许经营权、各类应收款、物业租金等进行资产证券化;力争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推动证券市场的创新发展,提供满足市场需求的多元产品。
5、我发现一些大户主力在交易所“时间、价格、大单优先”的原则下,利用资金优势操纵市场。在开盘集合竞价时间,大户主力用超大单封住涨停板,根据“大单优先”原则,散户在同样时间用同样涨停板的价格下单,就买不到这只股票,例如*ST天成在2012年12月21日到12月31日的走势。我认为“大单优先”对散户非常不公平,交易所是否可以改变这个大单优先原则?(投资者姚先生来信)
您好!这里需要澄清一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中并不存在您所说的“大单优先”原则,且您所言的成交原则在要素和顺序上均与上交所交易规则不符。
实际上,《交易规则》第六节规定,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也就是说,并无“大单优先”这一说法。
您在提问中说,大户主力涉嫌在2012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间通过资金优势操纵沪市“*ST天成”,致其连续涨停并通过“大单优先”原则阻止散户小订单买入。经上交所核查统计,涨停期间该股存在散户小订单参与成交。例如2012年12月26日,全天共有10笔买入订单参与成交,其中最小申买200股,最大申买50500股,最小申买因时间优先全部成交,最大申买仅部分成交3432股,成交无“大单优先”原则。可见,实际情况并非您所说的散户的小订单不能成交。
当然,尽管交易规则中不存在可能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大单优先”原则,但是如果出现违背证券市场应秉持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市场操纵行为,违法违规人员将依法受到严惩。
多年来,上交所一直致力于规范证券市场的交易行为,先后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以及《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等一系列规则或者通知,采取多种监控措施,积极配合证券监管部门防止和打击市场操纵行为,已经取得良好成效。上交所将持续严格监控和查处证券交易价格异常行为,努力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公平、公开。(本期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