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采用自主行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 2013-013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采用自主行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已与被激励对象就自主行权模式及承办券商的选择达成一致,并明确约定了各方权利及责任;
2、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确定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已在激励计划等待期开始进行摊销。本次采用自主行权模式对期权估值方法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3、公司高管熊伟先生行权后所获股票将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4、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4月3日公告了 《关于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2013年4月16日公告了《关于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更正公告》,根据首期股权激励计划和有关法规规定,董事会最终确定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时间为: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4年2月21日止。本次行权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即可实施。
公司激励对象就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内自愿选择自主行权方式进行行权。首期股权激励计划对象分为两个部分行权:期权简称为“富安JLC1”,期权代码为“037537”,行权人数为首期股权激励对象129人;期权简称为“富安JLC2”,期权代码为“037581”,行权人数为首期股权预留部分激励对象3人。上述132名激励对象均可以在国信证券自主行权交易系统行权。
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要说明
2013年4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会议确定的132名可行权激励对象与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及公告人员一致。
根据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下称:《首期计划》)和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方法》(下称:《考核方法》)相关条款,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满足,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经披露的激励计划内容不存在差异。
二、独立董事对首期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首期计划中明确的可行权条件,未发生首期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其作为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132位激励对象名单与首期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3、同意公司授予的132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内依据有关规定和首期计划行权;
4、股票期权的行权有助于建立股东和职业经理人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和约束机制,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增强公司竞争力。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激励对象在公司首期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内行权。
三、监事会对首期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核实意见
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132名激励对象与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首期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一致。激励对象的2012年度考核结果符合公司首期计划的《考核办法》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首期计划本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向132名激励对象以定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方式进行行权。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首期计划的授予对象第一个行权期是否符合行权条件进行审议后认为:公司首期计划首次授予的132名对象第一个行权期2012年度绩效考核均合格,其作为首期计划本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的整体业绩亦符合首期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五、律师关于本次行权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富安娜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及可行权的股票数量、可行权价格和可行权条件均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首期《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