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保障不足亟待完善
⊙记者 邹靓 ○编辑 于勇
近日,中国信托业协会发起支援四川芦山抗震救灾活动倡议书,倡议全体会员单位及信托从业人员联合行动,以信托公司整体行业的名义统一组织,共同发起“芦山赈灾公益信托”。
我国税法规定,“公益事业捐赠人在将财产转移给从事公益事业的组织时享有税前扣除一定捐赠额的优惠”限定于向非营利性机构或国家机关的捐赠,委托人捐赠于非营利组织之外的受托人从事公益事业的税收减免问题尚无法可依。业内人士认为,这不利于公益信托事业的长期发展。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曾于2012年中国信托业峰会上指出,信托法应该对财产信托和公益信托进行规范。据悉,信托法的修改工作和信托配套制度建设与法规完善工作正在进行之中。深圳市已对公益管理办法开展征求意见,明确经市级民政部门批准注册的,将给予税前抵扣资格。
四川省芦山发生里氏7.0级地震后,社会各界给予了高度关注。根据媒体报道,4月20日当晚,壹基金就收到捐款2240万元。
中国信托业协会当即紧急磋商,并于4月22日晚发布《中国信托业协会发起支援四川芦山抗震救灾活动倡议书》。中国信托业协会会长王丽娟表示,信托行业对雅安灾区的捐助将分两步进行。一,紧急解决当地受灾居民安居问题,倡议全体信托公司捐款统一购买灾区需要的实物送达灾区。二,以公益信托形式参与灾后重建。
目前,兴业信托、新华信托、中融信托、北京信托、上海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已发起募捐,中国信托业协会及部分信托公司人士已带队调运紧急救援装备及物资赶赴灾区。
我国主流的公益救灾捐助方式是通过国家的法定救助机构——中国红十字会和特定的中央及地方机关、团体接受捐赠。我国税法规定,公益事业捐赠人在将财产转移给从事公益事业的组织时享有税前扣除一定捐赠额的优惠,但税收优惠限定于向非营利性机构或国家机关的捐赠,委托人捐赠于非营利组织之外的受托人从事公益事业的税收减免问题无法可依。
新华信托上海业务总部人士介绍,我国《信托法》并未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做出限制,第62条仅规定其须经过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个人及组织团体(营利及非营利)都可以成为受托人。
在“5·12”汶川地震之后,也出现了信托投资公司推出的公益信托计划支援灾区教育事业。公益信托性质的西安信托.“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百瑞信托.“郑州慈善(四川灾区及贫困地区教育援助)公益信托计划”为国内公益信托发展提供了先行经验。
事实上,我国对于公益事业的税收鼓励政策较为零散,对优惠对象的立法用语不统一,减免多集中于学校、医疗领域。公益信托灾害救济缺乏税法支持,不仅不利于调动委托人设立公益信托救助灾区的积极性,也导致了同为公益信托救灾赈灾受托人但税收优惠待遇享有不同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