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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13-04-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3年4月24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浦银安盛新兴产业混合
    基金主代码519120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3月2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等
    申购起始日2013年 4 月26日
    赎回起始日2013年 4 月26日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上述业务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公告暂停业务办理的除外。本公司直销柜台业务办理时间为交易日的9:00至11:30,13:00至15:00。网上交易全天24小时接受业务申请,当日15:00之后提交的申请将于第二个交易日受理。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3.1.1 投资者场外通过代销机构和电子直销渠道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3.1.2 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

    3.1.3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3.1.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除网上交易)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备注
    M〈100万元1.5%2、申购金额已包含申购费。

    3、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办理申购业务,各销售机构如有申购费优惠活动,以各销售机构公告或规定为准。

    100万元≤M〈300万元1.0%
    300万元≤M〈500万元0.3%
    M≥500万元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3.2后端申购费率

    本基金暂不收取后端申购费。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3.3.1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各银行卡的申购费率优惠不同,优惠后的申购费率不低于0.6%,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按原费率执行。具体优惠费率详见本公司网站《交易费率》。

    3.3.2 通过银联通模式进行的申购,投资人在申购费外另需支付每笔2元到8元不等的银联通平台转账费;各借记卡单笔申购上限详见本公司网站的网上直销开户指南及参照银联通规定。

    3.3.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4.1.1 本基金不设单笔赎回份额下限,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为5份。

    4.1.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
    N<1年0.5%
    1年≤N<2年0.25%
    N≥2年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1)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2) 网上交易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的相关营业网点(具体网点信息请查阅上述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代销机构或网点的地址、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查询本基金的发售公告及有关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逐步增加或调整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并通过指定媒体及公司网站进行公告。

    5.2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aboutus/ssemember/memberlist/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从2013年4月26日起,本公司将在每个开放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介公布上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 浦银安盛客户服务部于基金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向首次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的投资者寄送《开户确认书》、《新客户服务指引》。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会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最近一季度的基金交易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会向年末持有份额的基金持有人邮寄本年度基金交易对账单。由于部分投资者在开户时填写的地址不够准确完整,可能造成不能收到本基金管理人寄出的各项资料。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确保投资者的权益,本基金管理人特此提示,凡未收到以上资料的投资者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021-33079999、4008828999(免长途话费)或登陆浦银安盛基金公司网站www.py-axa.com 进行查询修改,同时投资者也可至开户网点办理地址更正手续。

    7.2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3年2月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7.3 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7.4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本着诚信严谨的原则,勤勉尽责地管理基金资产,但并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务必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