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68 证券简称:艾迪西 公告编号:2013-016
浙江艾迪西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会无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3年4月23日(周二)下午14时
网络投票时间:2013 年 4月 22日~2013 年 4月 23 日。
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4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4月22日15:00至2013年4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901号兴业大厦15楼宁波艾迪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李家德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艾迪西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名,代表股份163,105,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70.7923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163,054,9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77038%;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6人,代表股份50,6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张启富、郑薇,中投证券代表黄艳,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同时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与网络投票方式表决,议案审议之前独立董事作《201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有效表决票数163,105,55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票163,063,144票,反对票41,306票,弃权票1,100票。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2、《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有效表决票数163,105,55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票163,063,144票,反对票41,306票,弃权票1,100票。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3、《2012年度财务决算和201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有效表决票数163,105,55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票163,063,144票,反对票41,306票,弃权票1,100票。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4、《关于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数163,105,55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票163,063,144票,反对票41,306票,弃权票1,100票。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5、《关于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数163,105,55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票163,063,144票,反对票41,306票,弃权票1,100票。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数163,105,55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票163,063,144票,反对票41,306票,弃权票1,100票。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7、《关于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数163,105,55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票163,063,144票,反对票41,306票,弃权票1,100票。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8、《关于2013年度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数163,105,55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票163,063,144票,反对票41,306票,弃权票1,100票。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9、《关于向银行申请贷款与综合授信融资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数163,105,55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票163,063,144票,反对票42,406票,弃权票0票。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10、《关于2013年度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数163,105,55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票163,063,144票,反对票41,306票,弃权票1,100票。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五、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张启富、郑薇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 201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艾迪西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艾迪西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