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
股票简称:亚星化学 股票代码:600319 编号:临2013-021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3年4月22日,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签发的(2013)粤高法民终字第35号《传票》,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于2013年4月22日收到广东高院签发的(2013)粤高法民终字第35号《传票》的主要内容为:要求公司于2013年5月13日下午15时00分,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楼第六庭,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二、本案基本情况:
经公司核查,2010年8月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集团)与深圳市百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丽投资)签订借款合同,向百丽投资借款1亿元。公司在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该笔借款到期后,亚星集团未如期偿还,深圳百丽将亚星集团、公司、潍坊星兴联合化工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市中院)。(详见公司2012年6月12日临2012-021公告)
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收到深圳市中院(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公司对亚星集团上述借款余额本金人民币9300万元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百丽投资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亚星集团追偿。(详见公司2013年1月30日临2013-008公告)
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现广东高院已受理此案,并签发《传票》至公司。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具体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