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雪青 ○编辑 阮奇
自上海外滩地王案爆发以来,控辩双方复星与SOHO中国一直纠缠的问题就是:SOHO中国的购买行为到底有没有触犯复星的优先购买权。昨日,此案的一审判决认为,SOHO中国的收购行为在客观上确实剥夺了复星的优先购买权。
业内人士表示,该案对企业认识“优先购买权”而言,意义重大。
在本次案例中,法院认为,被告方证大、绿城前期联合方发函询问复星是否决定购买的行为,充分证明被告方明知法律赋予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履行条件和法律地位。但是后期,证大、绿城并未据此继续执行相关股东优先购买的法定程序,而是有悖于海之门公司的章程、合作协议等有关股权转让和股东优先购买的特别约定,完全规避了法律赋予原告享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设定要件,通过实施间接出让的交易模式,达到了与直接出让相同的交易目的,故具有主观恶意,应当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
一家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昨日对该案件发表评论时指出,外滩地王争夺案的一审判决遵循了“重实质,轻形式”的判罚惯例,SOHO中国的购买行为确实在实质上对项目公司控股结构带来了改变。
该顾问认为,通过该案件,企业可以从中总结出的经验教训有三点:其一,作为拟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全面履行《公司法》规定的义务,就转让股权征求其他股东同意,向其他股东告知转让条件,确认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二,作为拟受让股权的第三人,应在正式履行其与转让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前,确认其他股东是否已放弃优先购买权。其三,作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在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已有明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