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699 股票简称:均胜电子 编号:临2013-010
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585号),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均胜电子”)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7,096,342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8.53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7,031,797.26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8,600,0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8,431,797.26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已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瑞岳华验字[2013]第0096号《验资报告》审验。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均胜电子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司和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市分行鄞州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于2013年4月24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101995036059600699,截至2013年4月10日,专户余额为46903.18万元。该专户为公司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融资现金的资金存管账户,账户内资金仅用于公司补充日常经营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融资现金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上述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海通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海通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 王中华 _、_ 李明辉 _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账户资金及变动情况、账户资金支付对象及支付金额;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海通证券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将该专户对账单扫描或拍照的方式转换成电子版,再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抄送给海通证券指定的两位保荐代表人。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提前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后可以主动或在海通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海通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海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三方监管协议》一式陆份,陆份协议需公司、开户银行、海通证券叁方签字盖章并加盖公司骑缝章方才生效。公司、开户银行、海通证券叁方各持壹份,其余叁份用于报备监管机关使用。
特此公告。
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