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241版)
陆海军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五、通过《关于购置长沙分行营业办公大楼的议案》。
同意出资不超过4.7亿元,购置总面积不超过25000平方米的华远·华中心T2座8-21层和1层部分区域,作为长沙分行营业办公用楼,并授权高级管理层办理相关具体手续。具体详见本行同日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
任志强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六、通过《北京银行2012年度财务报告》。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七、通过《北京银行201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八、通过《北京银行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一)按照2012年度审计后的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计11.63亿元;
(二)根据财政部2012年印发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提取一般风险准备计人民币64.99亿元;
(三)以2012年末总股本88.00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4元人民币(含税),计人民币35.2亿元(含税)。
分配预算执行后,结余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九、通过《关于聘请201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行拟继续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行201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年度审计费用610万元人民币。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通过《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1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一、通过《2012年度董事履职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1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二、通过《向四川芦山地震灾区捐款的议案》。
同意捐款500万元,帮助灾区进行抗震救灾。
表决结果:1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4月25日
附:罗克思先生简历
罗克思(Franciscus Gerardus Rokers)先生,荷兰国籍,1970年4月出生,现任北京银行行长助理。在此之前,罗克思先生于2008年至2012年派往泰国军方银行(曼谷)工作,先后担任中小企业信贷负责人、消费与中小企业信贷副经理、副首席风险官、信用风险管理负责人和高级行政副总裁;1996年至2008年期间在荷兰ING银行(阿姆斯特丹)工作,先后从事ING银行荷兰地区零售业、批发业务,担任风险管理负责人;1994年至1996年期间,参与ABN AMRO Hoare Govett投资银行与全球客户部管理培训生项目。罗克思先生毕业于荷兰Maastricht大学,获商业与经济硕士学位。2011年,罗克思先生完成了法国枫丹白露INSEAD商学院银行风险管理项目。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3-01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于2013年4月25日在北京召开。本次监事会应到监事9名,实际到会监事9名。会议由强新监事长主持。
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通过决议如下:
一、通过《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通过《2012年度董事履职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通过《2012年度监事履职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通过《2012年度高级管理层履职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五、通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津贴制度》。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六、通过《北京银行201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会议认为: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本次监事会之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七、通过《北京银行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
会议认为: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本次监事会之前,未发现参与季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八、通过《北京银行201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九、通过《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3年 4月25日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3-01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置
长沙分行营业办公大楼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拟在长沙地区购置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置业”)下属公司开发的“华远·华中心”T2座8-21层和1层部分区域,作为本行长沙分行营业办公用楼。购置总面积不超过25000平方米,总购置金额不超过4.7亿元人民币。
华远·华中心T2座是华远置业下属公司在长沙开发的项目,华远置业的法定代表人任志强是本行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华远置业是本行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华远置业成立于2002年4月,目前注册资金10亿元,法定代表人任志强,系上市公司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600743)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的三级子公司。
华远置业依托股东的资金实力和开发经验,自身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具有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公司自成立以来,先后开发了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顶级住宅、商务公寓、写字楼、购物广场、TOWNHOUSE等多种业态,并逐渐开发青岛、西安、长沙等外埠市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行与华远置业的关联交易坚持遵循一般商业原则,经过市场询价与谈判,以正常市场价格购置,定价合理、公平,不会影响公司资产的独立性,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
四、关联交易的影响
“华远”是地产行业知名品牌之一,致力于“营造精致品质生活”,开发高品质的具有市场代表性的房地产产品。2008年,华远置业下属公司开发的“华远·华中心”项目处于长沙市中心区域,西临湘江,总建筑面积逾100万平方米。项目分为南、北两区,其中,北区共分五期,第四、五期为写字楼,T2座为第五期开发。
本行购置“华远·华中心”T2座8-21层和1层部分区域,是为提升本行在长沙地区的办公条件和品牌形象,符合长沙分行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本行的长远发展。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行独立董事认为:向关联方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购置长沙分行营业办公大楼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不会影响公司资产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律要求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3-01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ING BANK N.V.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2013年4月25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对ING Bank N.V.关联授信的议案》,同意授予ING BANK N.V.同业授信额度3亿美元,额度有效期18个月,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ING BANK N.V.是本行战略投资者,也是本行最大单一股东,截至2012年12月31日,ING BANK N.V.持有本行股份1,200,581,777股,占本行总股本的13.6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ING BANK N.V.是本行的关联方,与其进行的交易已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本行对ING BANK N.V.授信3亿美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根据本行《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本次交易构成重大关联交易,按照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后,提交关联交易委员会审批,并报董事会进行最终审批。
二、关联方介绍
ING BANK N.V.是荷兰国际集团(ING)全资子公司,ING已有150余年的历史,在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具有很强的商业地位,并已将业务扩展至全球超过50个国家,为包括个人、家庭、小企业、大型公司、机构和政府部门在内的广泛的顾客群体提供服务。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行与ING BANK N.V.的关联交易坚持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业务定价依据公开市场价格确定,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影响
ING BANK N.V.是本行战略投资者,双方在资产负债管理、资金管理、资金产品研发、贸易融资等业务领域良好的深入合作,有利于推进本行品牌化、区域化和国际化经营发展战略。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行与ING BANK N.V.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慎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行向ING BANK N.V.授信是正常经营所必需的,授信项下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不会影响公司资产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该关联交易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3-01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2013年4月25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关联授信的议案》,同意授予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及下属企业授信额度80亿元(其中企业授信额度65亿元、债券包销额度15亿元),额度有效期1年,自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国资公司持有本行股份777,796,427股,占本行总股本的8.84%,是本行的第二大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资公司是本行的关联方,与其进行的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本行对国资公司关联授信金额80亿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根据本行《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构成特别重大关联交易,按照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后,提交关联交易委员会、董事会审批,并报股东大会进行最终审批。
二、关联方介绍
国资公司2001年4月25日成立,是专门从事国有资本运营的大型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50亿元。受北京市人民政府委托,对授权的国有资产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行与国资公司关联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及本行贷款定价管理制度。
四、关联交易的影响
国资公司与本行有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对该公司提供服务支持,符合本行“服务首都经济”的宗旨,有利于巩固本行在北京市场的领先地位。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行与国资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慎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行向国资公司授信是正常经营所必需的,授信项下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不会影响公司资产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该关联交易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3-014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2013年4月25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议案》,同意授予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能集团”)及下属企业授信额度105亿元(其中企业授信额度95亿元,债券包销额度10亿元),额度有效期1年,自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京能集团是本行第三大股东,截至2012年12月31日,持有本行股份446,648,700股,占本行总股本的5.08%。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京能集团是本行的关联方,与其进行的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本行对京能集团授信105亿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根据本行《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构成特别重大关联交易,按照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董事会审批,并报股东大会进行最终审批。
二、关联方介绍
京能集团于2004年12月8日成立,注册资本130亿元,是北京国资系统规模最大的企业之一;是北京市政府出资的投资办电主体,京津唐电网内第二大发电主体,电力行业内最大的地方性电力生产企业之一。京能集团经营管理北京市政府电力、节能等相关的投资基金,担负着首都电力、能源项目的投资与建设,节能技术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产品的开发。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本行与京能集团的关联交易坚持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以及本行贷款定价相关管理制度。
四、关联交易的影响
京能集团是北京市重点企业,与本行有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对该公司提供服务支持,符合本行“服务首都经济”的宗旨,有利于巩固本行在北京市场的领先地位。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行与京能集团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慎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行向京能集团授信是正常经营所必需的,授信项下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不会影响公司资产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该关联交易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3-015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2013年4月25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对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议案》,同意授予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集团”)及下属企业授信额度80亿元(其中企业授信额度60亿元、债券包销额度20亿元),额度有效期1年,自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恒天集团是本行的关联方,与其进行的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本行对恒天集团授信80亿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根据本行《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构成特别重大关联交易,按照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后,提交关联交易委员会、董事会审批,并报股东大会进行最终审批。
二、关联方介绍
恒天集团是由原国家纺织工业局所属的中国纺织机械(集团)公司、中国纺织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公司、中国化纤总公司、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中恒科学技术发展中心六家直属企业1998年组建而成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注册资本31.78亿元,受国家国资委监管。
恒天集团为第一批公布主业的中央企业,三大主业分别为:纺织机械制造、技术研究及服务;纺织原料、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纺织品、服装、化学纤维制造。2006年至2011年连续六年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行与恒天集团关联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及本行贷款定价管理制度。
四、关联交易的影响
恒天集团纺织机械主业位列中国第一、世界第三,对恒天集团提供授信支持有利于本行拓展业务和树立品牌形象。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行与恒天集团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慎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行向恒天集团授信是正常经营所必需的,授信项下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不会影响公司资产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该关联交易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