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3-019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4月26日(星期五)上午9:30至12:00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否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12年4月26日(星期五)上午9:30至12:00
2. 召开地点: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3. 召开及表决方式:现场投票
4. 会议召集人: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尹明善董事长
6. 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8 |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 | 6 |
外资股股东人数 | 2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726,340,637 |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624,842,050 |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101,498,587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76.34% |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65.67% |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10.67% |
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6人;公司在任监事6人,出席5人;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李宁先生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审议议案及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赞成票数 | 赞成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 | 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726,340,637 | 100% | 0 | 0 | 0 | 0 | 是 |
2 | 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726,340,637 | 100% | 0 | 0 | 0 | 0 | 是 |
3 | 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726,340,637 | 100% | 0 | 0 | 0 | 0 | 是 |
4 | 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 726,340,637 | 100% | 0 | 0 | 0 | 0 | 是 |
5 | 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议案 | 726,340,637 | 100% | 0 | 0 | 0 | 0 | 是 |
6 | 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关联交易发生情况的议案 | 101,500,187 | 100% | 0 | 0 | 0 | 0 | 是 |
7 | 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 101,500,187 | 100% | 0 | 0 | 0 | 0 | 是 |
8 | 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对内部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 726,340,637 | 100% | 0 | 0 | 0 | 0 | 是 |
9 | 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募集资金余额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726,340,637 | 100% | 0 | 0 | 0 | 0 | 是 |
10 | 关于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726,340,637 | 100% | 0 | 0 | 0 | 0 | 是 |
11 | 关于修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726,287,137 | 99.99% | 53,500 | 0.01% | 0 | 0 | 是 |
12 | 关于修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726,287,137 | 99.99% | 53,500 | 0.01% | 0 | 0 | 是 |
注:《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关联交易发生情况的议案》和《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审议时关联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和尹索微均回避表决,该项议案表决赞成票数在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后基础上计算。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顾峰律师和项瑾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力帆股份的《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