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中如果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QFII额度审批将很快启动;加大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政策引导力度
⊙记者 郭玉志 ○编辑 衡道庆
昨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对于市场热点关注问题,进行了集中回应。其中,为总结交流证券公司创新发展实践经验,巩固提高证券公司改革创新成果,扎实推进证券行业创新发展工作,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主办,沪深交易所、中国结算公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等参与的“2013年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将于5月8日在北京组织召开。
两融业务券商可自定客户资产门槛
该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为适应融资融券业务发展需要,已经取消了融资融券业务窗口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目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自行决定客户资产门槛。但开户期限还是要遵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不少于6个月的规定。
据悉,目前,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已从试点转为常规,已经有76家证券公司获得该项资格,投资者对这项业务交易特性也逐步熟悉。数据显示,自从取消窗口指导意见以来,截至今年4月23日,市场新增11.3万户融资融券客户,户均证券资产26.3万元,新客户累计融资买入额和融券卖出额分别为172.2亿和30.9亿,分别占同期全体客户交易量的7.6%和5.6%,市场融资余额近1750亿元,较门槛调整前增长16%,改善了市场流动性。
严禁利益输送违规代持
对于市场较为关注的代持养券等热点,证监会也进行了回应。据介绍,代持养券,是市场通俗说法,在银行间市场交易规则中则表现为买断式交易的一种行为,代持养券主要是指债券交易过程中,经双方约定,一方债券交由另一方代为持有的一种行为,是一种非标准化的场外交易行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由于采取不透明方式操作,容易滋生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问题,从业人员采取私下协议交易的形式,首先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的内部风控管理要求,如果证券经营机构疏于内控管理,放任代持行为,则不仅违反信息披露管理要求,也违背对股东和客户的勤勉尽责义务。这种情况将依据证券法、基金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代持中如果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发言人指出,证监会对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个别从业人员在债券交易中可能存在的代持养券行为一直是严格禁止的,并作为日常合规性和信息披露监管的重要内容。今年3月份,证监会在对基金公司运作中的关键环节,对相关证券公司的固定收益业务,安排了专项检查。在专项检查中,又对个别从业人员可能存在代持养券这些行为做了重点自查和安排后续核查。(下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