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08 证券简称:海博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3-008
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年4月26日上午在上海市青松城大酒店三楼黄山厅召开。
(二)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8名,代表公司股份208,467,560(二亿零八百四十六万七千五百六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8463%。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38 |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
外资股股东人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08,467,560 |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0.8463 |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
外资股股东人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三)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董事长闻淼主持。
(四)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出席,其他高管均列席。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大会中,第六项决议《关于201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有效表决股数为25,701,156(二千五百七十万一千一百五十六)股。其他决议的有效表决股数均为208,467,560(二亿零八百四十六万七千五百六十)股。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 比例 | 反对 票数 | 反对 比例 | 弃权 票数 | 弃权 比例 | 是否 通过 |
1 | 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08,467,063 | 99.9998% | 486 | 0.0002% | 11 | 0.000005% | 是 |
2 | 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208,467,063 | 99.9998% | 486 | 0.0002% | 11 | 0.000005% | 是 |
3 | 2012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 208,467,063 | 99.9998% | 486 | 0.0002% | 11 | 0.000005% | 是 |
4 | 2012年财务决算报告 | 208,467,063 | 99.9998% | 486 | 0.0002% | 11 | 0.000005% | 是 |
5 | 关于2012年利润分配的提案 | 208,398,063 | 99.9667% | 69,486 | 0.0333% | 11 | 0.000005% | 是 |
6 | 关于201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 | 25,700,659 | 99.9981% | 386 | 0.0015% | 111 | 0.0004% | 是 |
7 |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提案 | 208,467,063 | 99.9998% | 486 | 0.0002% | 11 | 0.000005% | 是 |
8 | 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提案 | 208,467,063 | 99.9998% | 486 | 0.0002% | 11 | 0.000005% | 是 |
9 | 关于支付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提案 | 208,467,063 | 99.9998% | 486 | 0.0002% | 11 | 0.000005% | 是 |
10 | 关于选举朱航明同志担任公司董事的提案 | 208,467,074 | 99.9998% | 486 | 0.0002% | 0 | 0% | 是 |
上述十项决议中,第七项《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提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六项《关于201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为普通决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经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他各项决议均为普通决议,经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董事会聘请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吴伯庆、杨红良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