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13-025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媒体报道情况
近日有关媒体刊登了“贝因美等23份婴幼儿灌装食品因汞超标被召回”的报道。
二、澄清说明
经核实,公司针对上述报道事项说明如下:
1、近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我公司委托浙江黄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深海旗鱼和金枪鱼营养鱼酥两个品种的个别批次测出汞指标超标,经科学评估,不会对婴幼儿造成健康影响。
2、本着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公司主动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立即召回上述两个鱼酥品种的全部产品,并立即与委托生产企业一同进行全方位风险排查,初步排查是由于所使用旗鱼和金枪鱼原料本身带入所致。
3、公司召回的深海旗鱼和金枪鱼营养鱼酥两个品种属婴幼儿辅助食品。2012年公司鱼酥产品的收入占2012年的营业收入低于0.2%,预计此召回的鱼酥产品占公司2012年营业收入低于0.1%,不会对经营业绩产生影响,该深海旗鱼和金枪鱼原料未在公司其他产品中应用,公司其他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4、我公司会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监测和风险防范工作,并审慎评估辅食类产品的产业化策略。公司将全力做好鱼酥产品召回的后续相关工作,目前已设立专线电话95105377,就此次鱼酥产品召回造成的影响深表歉意。
三、其他说明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五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13-026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因美”或“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因美集团”)的通知,其于2012年4月27日首次增持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累计增持公司5,734,834股股票,增持比例达1.35%。至此,增持人贝因美集团已完成本次增持计划,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控股股东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
2012年4月27日,贝因美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合计增持公司200,000股股票,增持平均价格为21.11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7%。上述事项已在2012年5月3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
三、增持计划具体内容
基于对目前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场情况累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份2%的股份(含2012年4月27日首次增持的股份),不低于公司总股份0.5%的股份(含2012年4月27日首次增持的股份)。
四、增持方式
根据市场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
五、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2012年4月27日,贝因美集团本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合计增持公司200,000股股票,增持平均价格为21.11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7%。
2012年4月28日至2012年6月28日,贝因美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合计增持公司2,521,837股股票,增持平均价格为21.16元,占公司总股本的0.59%。
2012 年12月5日至2012 年12月11日,贝因美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合计增持公司3,012,997股股票,增持平均价格为18.22元,占公司总股本的0.71%。
截至2013年4月26日,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累计增持公司5,734,834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35%,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现共持有本公司170,458,084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40.01%。
六、增持前后股份数量及比例
2012年4月27日首次增持前,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64,723,250股股票,占公司股份总数38.66%。
本次增持完成后,截至2013年4月26日,贝因美集团持有本公司170,458,084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40.01%。
七、承诺的履行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贝因美集团严格履行增持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2、本次增持公司股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控股股东贝因美集团承诺:在增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九、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增持人贝因美集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贝因美集团可以免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豁免申请。
特此公告。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