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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海富通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新增部分券商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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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示性公告
  •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报告摘要更正公告
  • 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4月份产销数据快报
  • 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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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山东黄金及通源石油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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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23版:信息披露
    关于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海富通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新增部分券商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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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报告摘要更正公告
    2013-05-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九龙 公告编号:临2013-28

    900955 *ST九龙B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报告摘要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 年 4月 2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了《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报告摘要》。由于工作疏漏的原因,没有及时更新相关数据,造成第2.1主要财务数据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有误,现更正如下:

    原披露: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012年(末)2011年(末)本年(末)比上年(末)增减(%)2010年(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69,614,540.9640,935,137.81-514.35-84,024,062.39

    修订为:

     2012年(末)2011年(末)本年(末)比上年(末)增减(%)2010年(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64,305,150.2740,935,137.81-501.38%-84,024,062.39

    公司对因此给投资者和年报使用人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今后公司将加强年报的编制工作,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特此公告。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5月3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九龙 公告编号:临2013-29

    900955 *ST九龙B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4月27日,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S31号】。2013年5月2日,本公司收到股东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案件情况进展的通知》及股东海航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海航置业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九龙山3股东及7董事为上市公司追讨近2.3亿元的短线交易收益案一审判决的说明》,现将该判决书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告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第三人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短线交易收益人民币84,436,801.34元;

    二、被告RESORT PROPERTY INTERNATIONAL LTD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第三人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短线交易收益19,157,936.04美元;

    三、被告OCEAN GARDEN HOLDINGS LIT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第三人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短线交易收益2,717,559.75美元;

    四、被告李勤夫、杨志凌、顾北亭、沈焜、李梦强、王世渝、郭辉对被告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RESORT PROPERTY INTERNATIONAL LTD、OCEAN GARDEN HOLDINGS LIT上述归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RESORT PROPERTY INTERNATIONAL LTD、OCEAN GARDEN HOLDINGS LIT、李勤夫、杨志凌、顾北亭、沈焜、李梦强、王世渝、郭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6,989元,由被告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Resort Property International Ltd.、Ocean Garden Holdings Ltd.、李勤夫、杨志凌、顾北亭、沈焜、李梦强、王世渝、郭辉共同负担。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RESORT PROPERTY INTERNATIONAL LTD、OCEAN GARDEN HOLDINGS LIT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海航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李勤夫、杨志凌、顾北亭、沈焜、李梦强、王世渝、郭辉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就上述判决事项,如有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