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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05-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95 证券简称:煌上煌 编号:2013—019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煌上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944号文《关于核准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3,098.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2,9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362.03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4,577.97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2年8月31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2)第113886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2013年1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年产6000吨肉制品加工建设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8,088.00万元对全资子公司陕西煌上煌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煌上煌”)进行增资,其中4,000.00万进实收资本,4,088.00万进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陕西煌上煌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将由1,000.00万元增加至5,000.00万元。本次增资已于2013年1月24日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陕西煌上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向其增资并用于年产6000吨肉制品加工建设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陕西煌上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主要为:

      一、陕西煌上煌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4011101040015318,截止2013年 4 月 1日,专户余额为 8,088.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陕西煌上煌年产6000吨肉制品加工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其中:(一)陕西煌上煌已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088.00万元,陕西煌上煌承诺上述资金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二)陕西煌上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7,000.00万元,陕西煌上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陕西煌上煌存单不得质押。

      二、陕西煌上煌与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公司作为陕西煌上煌实施年产6000吨肉制品加工建设项目的授权人及唯一权益持有人,应当确保陕西煌上煌遵守其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陕西煌上煌与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公司的调查与查询。

      四、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陕西煌上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陕西煌上煌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对陕西煌上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陕西煌上煌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震、戴锋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陕西煌上煌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陕西煌上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陕西煌上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陕西煌上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陕西煌上煌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向陕西煌上煌、专户银行、公司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陕西煌上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陕西煌上煌、专户银行、国信证券、公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