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以岭药业 证券代码: 002603
声 明
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激励计划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贾振华为实际控制人吴瑞的配偶,行政部科室主任吴以成是实际控制人吴以岭的哥哥,财务中心副主任李秀卿为实际控制人吴相君的配偶。贾振华、吴以成和李秀卿作为股权激励对象,均须在股东大会单独表决通过,且与上述三人关联之股东须回避表决。其余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特别提示
1.本股权激励计划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和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岭药业”或“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2、本次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其股票来源为以岭药业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总计1575.5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55250万股的2.85%。其中,首次授予权益1457.5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64%;预留118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7.49%,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1%。具体如下: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394.1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55250万股的0.71%。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计划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按照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1181.4万股;标的股票数量占当前以岭药业股本总数55250万股的比例为2.14%。其中首次授予1063.4万股,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92%;预留118万股,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9.99%,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1%。
3、预留部分的授予由董事会提出,监事会核实,公司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对包括激励份额、激励对象职务、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等详细内容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后,按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完成其他法定程序后进行授予。
4、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和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以岭药业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调整。
5、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5.12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2.78元。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和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6、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五年。
7、以岭药业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8、以岭药业承诺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公司不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9、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以岭药业股东大会批准。
10、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1、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以岭药业、本公司、公司 | 指 |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 划、本计划 | 指 | 以以岭药业股票为标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激励对象 | 指 | 本次激励计划中获得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以岭药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
股票期权、期权 | 指 | 以岭药业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
行权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 为交易日 |
行权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
可行权日 | 指 |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
行权价格 | 指 | 本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以岭药业股票的价格 |
限制性股票 | 指 |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以岭药业公司获得一定数量的以岭药业股票。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 对象认购公司股份的价格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锁定期 | 指 | 限制性股票被锁定禁止转让的期限 |
解锁期 | 指 | 在锁定期届满后即进入解锁期 |
等待期 | 指 |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首日之间的时间段 |
行权/解锁条件 | 指 |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解锁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
《公司章程》 | 指 |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 | 指 | 以岭药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
薪酬委员会 | 指 | 以岭药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章 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2、董事会是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股权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3、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4、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激励考核办法》考核为合格以上,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46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具体激励对象名单及其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定,公司监事会核查,需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还应当履行相关程序。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董事会提出,经监事会核实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预留部分(118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范围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和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人员,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1、新进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并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符合公司激励对象条件的员工;
2、在本计划审议批准时尚不符合公司激励对象条件,而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符合公司激励对象条件的员工;
3、在此期间职务有升迁的原有激励对象的追加授予;
4、其它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激励的员工。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五章 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394.1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计划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按照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一)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以岭药业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二)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和分配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394.1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55250万股的0.71%。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股票期权份数(万份) | 占全部激励额度的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1 | 潘泽富 | 董事、副总经理 | 36.3 | 2.30% | 0.07% |
2 | 郭双庚 | 董事 | 36.3 | 2.30% | 0.07% |
3 | 李晨光 | 董事 | 36.3 | 2.30% | 0.07% |
中层管理、核心技术(业务)人员(49人) | 285.2 | 18.10% | 0.52% | ||
合计(52人) | 394.1 | 25.01% | 0.71% |
注:1、本次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信息将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2、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行政部科室主任吴以成是实际控制人吴以岭的哥哥,其作为股权激励对象,须在股东大会单独表决通过,且与吴以成关联之股东须回避表决。其余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3、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包括限制性股票部分)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三)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和可行权日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5年,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之日起计算。
2、授权日
授权日在本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以岭药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应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A)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B)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C)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D)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3、等待期
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计划等待期为2年,即自授权日(T日)起至T日+24个月止。
4、可行权日
在本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满24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四)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为25.12元,行权价格的确认方式采用下列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以岭药业股票收盘价24.96元。
(2)本计划草案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以岭药业股票平均收盘价25.12元。
(五)激励对象的授权条件和行权条件
1、授权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以岭药业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公司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C、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B、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C、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2、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个人考核指标:根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2)等待期考核指标:股票期权各等待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权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3)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A、净利润增长率:考核期内,根据每个考核年度的净利润指标的完成率,确定激励对象在各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考核期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净利润增长率(各考核年度均以2012年净利润指标为考核基数) | |||
预设最大值(A) | 113% | 161% | 222% |
预设及格值(B) | 85% | 127% | 180% |
各期可行权数量 | 各期可行权数量×考核期考核指标完成率 | ||
考核指标完成率 | 当X≥A | 100.00% | |
当A>X≥B | 80%+(X-B)/(A-B)*20% | ||
当X | 0.00% |
B、净资产收益率:考核期自2014年起至2016年止,考核期内,公司每个考核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不得低于6%、7%和8%。
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对应净利润额不计入当年及下一年度净利润净增加额和净资产的计算。
注1:以上“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数值为基准;
注2:当期最大可行权数量大于当期实际可行权数量时,当期对应剩余那部分股票期权作废。
公司行权的业绩指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从2014年开始每年增幅较大,是由于上述指标的增长幅度是与公司2012年年报披露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进行比较的。2012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6234.91万元,基数较低,导致增幅较大。与2011年相比,2012年公司业绩出现了较大回落。主要原因是受国内“毒胶囊”事件的强烈冲击,导致公司2012年销售收入出现明显回落造成。本次业绩考核的净利润增幅是按照公司正常发展的增速水平测算的结果,是为了促使公司激励对象今后更加努力工作,并不表示公司对未来几年的业绩承诺,上述指标能否实现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的行权指标2014~2016 年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7%和8%,该指标低于公司最近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平均水平18.90%。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公司上市之后净资产明显增厚,对原有业绩构成稀释;二是公司近3年营业收入的增长远低于净资产的上升幅度,再加上随着募投项目建设投产后新增的巨额年折旧费、持续增长的研发费投入及销售费率的上升,均会对未来的利润水平产生较大影响;三是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选择增量发行,同样会摊薄利润,影响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本次考核指标值的设计已充分考虑到外界环境变化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是从合理性和可行性的角度进行测算的结果,并结合了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上述条件,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数量由公司注销。除此之外,股票期权各等待期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为负。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任何一期考核不合格,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数量由公司注销。
3、行权安排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次激励计划授权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随后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股票期权行权期 | 行权时间 |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权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注:以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可行权比例为达成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最大值的可行权比例,实际行权比例将根据实际达成的业绩指标进行调整。
公司每年实际生效的期权份额将根据公司当年的考核结果做相应调整。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未行权的该部分期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与限制性股票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 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七)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1、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按照下列会计处理方法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成本进行计量和核算:
(1)授予日会计处理: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予日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会计处理: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会计处理: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将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股票期权总成本的测算
(下转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