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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完成的公告
    2013-05-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蒙发利 公告编号:2013-24号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通知,其分别自2012年5月7日、2012年5月4日起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实施期已满。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

      本次增持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

      二、首次披露增持进展公告的时间

      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分别于2012年5月7日、2012年5月4日首次增持公司股份,并委托公司于2012年5月8日披露了《关于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公告》,详见刊登于2012年5月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基于对当时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拟在未来12个月内(自2012年5月4日起算),增持公司股份总额不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1%且最低不低于300,000股。

      四、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1、增持期间:2012年5月4日至2013年5月3日

      2、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

      3、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1)李五令先生于2012年5月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增持公司股份10,240股,约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04%,于2012年5月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增持公司股份39,800股,约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17%。

      (2)邹剑寒先生于2012年5月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增持公司股份50,000股,约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21%。

      (3)邹剑寒先生于2012年7月1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增持公司股份100,000股,约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42%。

      (4)李五令先生于2012年7月1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增持公司股份100,000股,约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42%。

      本次增持股份期间(自2012年5月4日起12个月内),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00,040股,合计约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126%。

      4、增持前后的数量及比例:

      本次增持前,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分别持有公司股份73,134,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30.473%,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46,268,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60.945%。增持后,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46,568,04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61.070%。

      五、增持计划完成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已完成增持计划。

      1、本次增持行为未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3、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承诺:本次增持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六、增持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严格履行增持承诺,未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七、律师的核查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 陈志军、王高平

      (3) 结论性意见: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且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的情形;公司就本次增持股份已进行的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