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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05-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编号:2013-030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1日证监许可[2013]230号文核准,于2013年4月实施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0,000,000新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向7名认购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4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10.38元/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15,2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8,75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6,450,000.00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3年4月9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并出具大华验字[2013]第000094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公司、赤壁市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招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公司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招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55903012210202,截止2013年4月3日,专户余额为16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薄超强盖板玻璃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44560802336,截止2013年4月3日,专户余额为236,45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中小尺寸电容式触摸屏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琚泽运、陈若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