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民事诉状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20 股票简称:*ST凤凰 编号:2013-27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公司已到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未能如期偿付,中国进出口银行、招商银行青岛路支行、上海浦发银行武汉分行于4月上旬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以下简称“武汉海事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武汉海事法院向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达了《民事裁定书》,相关内容详见2013年4月23日2013-11号公告。
2013年4月26日因中国进出口银行起诉本公司,公司发布了2013-26号公告(内容详见公告),近日公司收到武汉海事法院《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应诉通知书的基本内容
上海浦发银行武汉分行诉公司、长航集团船舶抵押纠纷一案,武汉海事法院决定立案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本案举证时限为三十日。
二、《民事诉状》的基本诉讼请求内容为:
原告:上海浦发银行武汉分行
被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长航集团)
1、判令被告长航凤凰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636,713,400.00元,偿还利息人民币10,811,857.68元(暂计至2013年3月22日);
2、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长航凤凰提供抵押的船舶进行处置,对该抵押担保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长航集团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1,942,576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案基本情况:
经核查,公司从2008年到2012年与上海浦发银行武汉分行签定了十三份《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期限十年,贷款金额总计636,713,400.00元,上述贷款有公司三艘船舶抵押(长航渤海、长航江海、长航汇海),同时,长航集团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因公司拖欠上述贷款合同下的利息, 上海浦发银行武汉分行认为本公司违约,根据贷款合同约定,本公司的上述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公司应立即偿还拖欠的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
截至2013年4月9日,公司上述贷款余额为636,713,400.00元,拖欠上海浦发银行武汉分行的利息为人民币1253万元。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共10起,其中:债务纠纷8起,劳务纠纷2起(涉及人数为2人),诉讼金额共计117万元,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较小。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诉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应诉通知书
本公司正积极与银行方进行沟通协调,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8日


